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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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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落实措施

一、指导思想

重点实施以“洗城净天”、“清源净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蓝天碧水”行动计划,创建环保模范城,促进环境质量上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统筹协调总量削减、质量改善与环境风险防范的关系,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城市。

二、主要目标与指标

(一)环境经济指标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年水平,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年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年水平。

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达到2%以上。

(二)污染减排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确保比年削减1.5%。

(三)环境质量指标

1.大气环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考核指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二级以上优良天数确保310天,力争达到320天。各县(市)和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率稳定在85%以上。市内五区、高新区降尘量达到省控指标19吨/平方公里·月。

2.地表水环境。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省考核指标;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4.建成区声环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四)环境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6.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五)环境监管指标

1.全市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全市各级及相关重点企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鹿泉、藁城、新乐、晋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进入全省前列,并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环保模范城工作;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各创建一到两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3.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80%以上。

4.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及信息标准化建设全面达到国家要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控制燃煤污染

(1)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制定煤炭使用削减方案,分解削减指标,抓好工作落实,完成主城区煤炭使用量削减任务。

(2)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能源、集团等优质煤源,确保市区所有单位,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低硫煤炭的日常监管,禁止在市内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0.8%的煤炭。

(3)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和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指导辖区“城中村”住户采购低硫煤炭,优质低硫煤炭的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

(4)市环保局、发改委、电业局负责,协调并确保天然气源和电力供应充足,优先保证石环路范围内使用;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继续实施“改气、改电”工作,将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等其它清洁能源;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改气、改电优惠政策,落实奖励和补贴资金。

(5)市建设局负责,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鹿华热电厂、良村热电厂项目建设,尽早形成集中供热能力;并拆除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及时提供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分布名单;市环保局、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强制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拆炉单位的奖励和补贴资金。

(6)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重点监管,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定期严格比对,督促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负责单位,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2.强化工程和结构减排

(1)市环保局负责,督促中电投分公司所属东方热电集团公司热电二厂、高新区热电煤气公司于月底前完成烟气治理工程,并完成脱硫分布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督促热电有限公司于月底前完成1号机组脱硫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年底前脱硝工程开工建设。

(3)市政府负责,确保市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年底前通过验收。

(4)矿区政府负责,确保焦化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月底前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之前不得启用烧结机。

(5)市环保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实行周报告制度,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对煤质控制不力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罚,并由发改、电力等部门,实施降低发电负荷、停机等措施

(6)井陉县政府、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于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7)平山县政府、市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8)鹿泉市政府负责,开展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回转窑烟气脱硝示范工作,年底前完成脱硝方案的制定。

(9)市工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启动13家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年底前,完成第一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搬迁改造。

3.防治扬尘污染

(1)组团县(市)、市内区政府和高新区、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建设局、交管局、交通局、园林局负责,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塑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特别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3)市城管局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局配合,负责依据环评报告审批广场和院内露天烧烤,杜绝占道露天烧烤,严禁非法经营。

(4)市建设局负责,明确施工单位拆迁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对拆迁和建筑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5)市城管局、交管局负责,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

4.整治重点监管区域粉尘污染

(1)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月底前对陶瓷企业,板材企业,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月底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井陉县政府负责,月底前对本辖区所有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提档升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名单见附件1)

5.控制机动车尾气

(1)市法制办、环保局、交管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对所有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环保部门进行审验,对达不到国Ⅲ(不含)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3)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实现“尾气检测”系统与公安交管的“安检”系统联网,并保证尾气检测为机动车检测的一个工位,由微机控制机动车环保年检和安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尾气环保检测率。在用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放环保标志,不予办理安全年检。

(4)市交管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按机动车注册时间先后,年底前淘汰年前注册机动车总量的50%。

(5)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尾气路检力度。利用目测判断、摄像取证和遥感检测等设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随时进行道路抽检,确保在用车环保检测率和稳定达标率,督促在用车辆保持良好的尾气排放状态。

(6)市交管局负责,创建汽车尾气达标示范街,设立警示牌,严格限制不达标车辆驶入。

(7)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积极开展“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系列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6.加强秸秆禁烧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督导,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

7.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国家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创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示范区内,所有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保持日常整洁,并定时洒水;所有裸露地面必须硬化、绿化,学校操场全部绿化塑化;所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所有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全部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锅炉全部改烧清洁能源;所有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所有饮食炉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单位食堂和经营性饮食炉灶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坚决杜绝露天烧烤和冒黑烟现象;所有城中村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炭或添加脱硫剂。

8.完善空气质量预警

(1)市环保局负责,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

(2)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环保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和曝光。

(二)水环境整治

1.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执行水源保护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规范年底前完成立标工作。

(2)市法制办、环保局负责,月底前完成《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报审工作;开展《水库生态补偿办法》立法前期工作。

(3)县政府负责,取缔、水库内吸铁船、采砂船,以及未经国家审批的运输船和打渔船。

(4)平山县政府负责,月底前制订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

(5)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水务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6)市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和市、县政府负责,年内在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建设1眼水质监测井,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确保饮用水质量。

2.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在60毫克/升以内。

(2)河二期筹建处负责,保证渠临时泵站稳定运行;市财政局、电业局保证临时泵站建设、运行费用和电力供应。

(3)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局配合,月底前修订完善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和市区污水管网优化、互联互通、合理调度方案;月底前完成管网联通工程,确保市区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4)市水务局县政府负责,彻底拆除河沿线的水闸,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保证河道畅通。并加快洨河两侧水利设施建设,修建机井,解决农田灌溉问题。

(5)县政府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奶牛养殖小区奶牛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月底前开工建设,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6)县政府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建设农牧有限公司规模化养殖治理示范工程,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7)县政府负责,月底对总退水渠东岸的污泥晾晒点进行清理,防止出现河水的二次污染问题。

(8)县政府负责,杜绝向磁河排放生产废水,非汛期确保无水。

(9)市水务局、环保局负责,启动河生态湿地建设项目,争取纳入国家海河流域专项规划。

3.污水处理厂建设

(1)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月底前通过验收;牵头组织有关县(市)、矿区、新区,推进省级重点镇和现状人口1万以上的镇建设污水处理厂,督促藁城市岗上镇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并通过验收。晋州市总十庄镇、井陉矿区贾庄镇、鹿泉市铜冶镇、平山县温塘镇、平山县西柏坡镇、新区诸福屯镇完成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2)市城管局负责,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厂生产调度。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改造期间要确保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日处理水量不低于20万吨;月底前一期工程恢复日处理水量16万吨的能力,出口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月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月底前二期扩建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

(3)市建设局牵头,市政府配合,年底前完成日处理10万吨的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

(4)新区管委会负责,月底前开工建设日处理15万吨的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5)市园林局、国土资源局、电业局负责,市、区政府配合,加快西北部水利防洪生态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月底前投入试运行,月底前通过验收。

(6)县政府负责,确保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于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城北工业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一期工程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7)县政府负责,确保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月底前通过验收;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8)县政府负责,确保污水处理厂二期扩能工程于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

(9)井县政府负责,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并按照环保部要求,月底前将中水全部回用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

(10)政府负责,抓紧建设配套收水管网,做到范围内污水应收尽收,尽快使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入使用。

(11)市政府负责,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于月底前通过验收。

(12)县政府负责,确保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于年底前通过验收。

(13)市政府负责,加快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14)政府负责,启动第二污水处理厂、水处理中心配套管网工程、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15)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废”处理中心废水治理改造工程进度,确保月底前通过验收。

4.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1)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负责,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辖区的污水应收尽收,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装置和流量计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中控室正常运行。

(2)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相关数据保存达到要求。

(3)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制药、化工、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三)噪声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交管局负责,巩固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范文化娱乐、集会等活动和家庭娱乐、装修等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市建设局负责,对拆迁和建筑企业严重扰民,并拒绝治理整顿的,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市卫生局、环保局负责,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确保全市境内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市城管局负责,月底前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并通过验收。

2.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制定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对产生、储存和转移全过程监控,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3.市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对于专门处理工业废水和处理生活污水并同时接受、处理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确保按环评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使全部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泥运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4.市建设局牵头,有关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工作进度,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5.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城乡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3%以上。其他县(市)和矿区,要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中心,联合周边村庄推进区域性垃圾集中运输和集中处理。逐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搞好“一队”(村卫生清扫队)、“一池”(垃圾池)、“一车”(垃圾清运车)、“一站”(垃圾转动站)、“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建设。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市工信局负责,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产业政策,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工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应用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和先进工艺设备。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经费,调整我市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重金属治理项目、现场检查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及卫生健康项目。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点企业、重点防控区域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用地的预审和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5.市商务局、发改委负责,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外资项目。

6.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规划,负责指导各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内人群及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做好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

7.市、县政府负责,月底前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对涉重金属行业集中地区的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环境应急体系。辖区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8.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商务局、交通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配合,开展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专项行动。

(六)辐射防治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100%;建立档案,实现放射源动态管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七)异味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八)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确保月日前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名单见附件2)

(九)生态环境建设

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在年基础上,分别创建1-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镇(5个县级市确保创建2个);创建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完成3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见附件3)

2.市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负责。实施河流综合整治工程,维系河流的健康生命。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生物、耕作措施并举,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积极推进封山育林,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减少人为水土流失,改善山区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和水环境安全。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80%。

4.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旅游局配合,创建30家市级绿色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5.井陉县政府负责,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自然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工作。

6.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相关县(市)、矿区政府负责,完成国家、省、市年度资金支持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7.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8.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园林局、教育局、市广电总台、日报社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十)创建环保模范城和生态文明市

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年月底前完成《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创模方案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年底各项年度指标达标;按照“东中西”三大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战略要求,出台新的《生态功能区划规划》。

(十一)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

1.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开工建设基础设施。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加快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对拟进驻集聚区企业不予环保审批,对集聚区已建成的企业不允许投入试生产和生产。

3.市环保局负责,在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对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实施情况和建设项目审批、“三同时”监管、试运行、验收等环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权限下放后环评审批水平不降低,杜绝越权审批。

4.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月底前完成并出台我市化工制药等部分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产业准入的指导性意见。

5.政府负责,年底前在建成区内建成一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6.市环保局负责,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加强全市环保标准化建设,保证监测、监察、宣教及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将环保科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环保科技研发活动的开展。

7.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完成并出台《市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规范社会化运营工作,为污染防控工作提供支撑。

8.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启动地表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实施用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确定生态补偿扣缴数额。年底前,在滹沱河、洨河、沟三条河流的跨县断面分别建成1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

9.市环保局负责,加强重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强化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培训,确保国省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数据传输率、比对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以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为目标,启动数字环保体系建设,建成环境移动执法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以“蓝天碧水”行动和“创建环保模范城”为载体,建立健全“日监测、周分析、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讲评、全年总结”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补贴机制。继续实行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制度。二是强化总量控制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排污申报登记,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认真测算分解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强化区域限批机制。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监测点位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未按期建成的,实施“区域限批”。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的,将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四是强化绿色信贷机制。认真落实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市环保局及时向金融、证监等部门通报企业信用信息和违法信息,对列入挂牌督办或未完成督办要求的企业,建议按照国家“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政策,对其实施信贷、上市等限制性措施。

(三)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一是强化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错误做法,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整治结果;对在挂牌督办工作中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强化排污费征收稽查机制。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力度,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党纪、政纪,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处理。实行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目标考核情况领导问责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未达到时限要求,延迟半年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延迟一年且当地水和大气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对那些因违法排污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案件,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违法行为,除环保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一票否决机制。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五是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人大和市政协及时汇报,并会同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到期要账。

(四)加大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或专题,对全市环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

(五)强化技术支撑

市环保局、科技局负责,在加强和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合作的同时,建立与中国人民大学的技术公关合作,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省会城市,从大环保角度,在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新区低碳排放、新民居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森林城市建设中的环保工作规划等方面开展研究,合理、有效指导省会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六)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环保重点工作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财政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加大对环保重点工作的财政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