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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气环境保护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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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气环境保护防治办法

为确保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监管到位”的原则,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强化环境监管,确保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工作目标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厂容厂貌得到明显改观。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优化空间布局。

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园区,千里山工业园区于6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污染物排放指标前置制度,推进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环保局、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重点行业环保达标专项整治工程。

加大对我区电力、焦化、水泥、炼铁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数据失真以及故意损坏、改动、停运在线监测设施的违规企业,列入信贷黑名单,不出具任何评优、评先、上市等证明,并依法高限处罚。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三)抓好露天开采、灭火工程及洗煤矸石综合整治工程。

1.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途径,减少煤炭露天采矿权设置数量;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杜绝“一证多坑”和超设计能力开采等违法行为。

2.于3月底前完成露采、灭火工程和洗煤矸石等所有着火点摸底调查工作;矸石山着火的洗煤企业和排土场,矸石着火的露采企业在5月底完成着火点的集中整治,逾期完不成的实施停产整治。

3.放炮打眼机加装捕尘装置,控制爆破装药量或改变爆破方式,对挖掘、装卸过程及采区、排土场、堆煤场进行喷雾式洒水降尘,保证各产尘点和面湿润不起尘。

4.设计生产年限在三年以上的露采企业,6月底前完成矿区至运煤主干线连接道路的硬化(水泥或沥青路面),并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保证路面湿润不起尘。

5.洗煤矸石由企业负责,在区政府指定地点就近填埋,定期覆土、碾压、洒水,确保规范堆存;历史形成的无主矸石堆于5月底前完成清理。

6.制定矿山生态恢复规划,足额征收地质环境质量保证金,对服务期满的露天矿,动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责任部门:区煤炭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区水利局配合市水利局负责于4月底前完成通往矿区输水主管网的铺设,并督促各相关企业于5月底前完成矿区各产尘点与输水主管网的连接管网建设。区交通局负责于6月底前完成矿区公共道路建设。

(四)强化非煤矿山管理。

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对开采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进行综合治理,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和废石进行合理处置,及时回填,严禁无序堆放。采取矸石、砂石或水泥、沥青等对运输道路进行硬化,配置洒水车定期洒水。无除尘设施或除尘设施不达标的石料加工企业全部停产整治,待除尘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已投产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石料加工企业,必须在5月底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产。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的治理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协调环评手续的办理及验收工作。

2.白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提升发展石灰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电石铁合金石灰行业淘汰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完成对区东源石灰厂、市恒通石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市亿源化工有限公司、市长宏矿业有限公司白灰二厂4家白灰窑的设备拆除工作。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五)推行“绿色施工”,减少施工、道路交通等扬尘污染。

1.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施工现场材料、砂石、土方以及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或覆盖,施工现场每天要洒水2一3次,地面和道路必须硬化,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一律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城区内建筑施工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建筑垃圾在施工期间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处置,拆除建筑物必须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湿式作业方式,拆除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必须对拆除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覆盖。

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2.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处设置洗车设备,严禁车辆粘带泥沙驶出工地;拉运渣土及散装物料车辆必须封闭。

责任部门:区行政执法局。

3.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生产。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4.严禁随意设置便道或施工道路,采用砂石、白灰对便道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降尘。沥青拌合站必须配套建设消烟除尘设施。

责任部门:区交通局。

5.除蔬菜、食品运输车辆外,禁止其他大型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市区通行。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禁止沿路抛洒。依法对未按要求进行苫盖或封闭、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辆严肃查处。

责任部门:交警大队、区行政执法局。

6.对城区主要干道定时洒水。

责任部门:区环卫局。

7.严禁焚烧垃圾。

及时清运垃圾点存放的垃圾,严禁焚烧。保洁公司、物业公司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对随意焚烧垃圾的行为,一经发现,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部门:区行政执法局。

(六)整治城区及工业园区燃煤锅炉。

1.全面实现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大力推进“311”余热利用工程,具备余热利用条件的全部改用余热,不具备的一律改电、改气或改用其它清洁燃料。

责任部门: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2.年底前关停城区内所有分散供热锅炉,全面淘汰4蒸吨以下(含4蒸吨)和使用8年以上的4-10蒸吨燃煤锅炉,其余锅炉必须全部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区10蒸吨以上锅炉房,年底前必须建成密闭式储煤场;今后不再批准建设燃煤锅炉;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锅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配合提供所有锅炉的基本情况。

(七)深入推进禁烧烟煤进程。

1.继续深入推进蓝天工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烟控区范围内居民、食堂大灶、饭店及个体商户自用炉灶等燃油燃气使用清洁燃料。规范煤炭供应市场,稳定价格,确保充足供应。制定落实困难群体采暖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燃用煤种的管理工作,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商业网点燃用煤种的管理和煤炭供应市场的监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困难户采暖补助政策的制定和发放工作。

2.所有餐饮经营场所必须于6月底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整改,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工商分局。

(八)实施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措施。

遇有不利气象条件启动空气质量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等作业;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和城市道路洒水作业频次;重点排污企业停产或限产;露天开采企业停止供应火工品,增加排土场、煤场及拉运道路的洒水次数。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九)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积极配合自治区西部环保督察中心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实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协调”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为全面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2012年度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工作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1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3.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将定期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履行职责不到位、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不认真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

5.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信息报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和动态。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所有整改任务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其新改扩建项目实施限批。

(二)各相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4月、5月进行集中整治,6月底取得实效。

(三)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四)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负总责。区监察局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未按进度要求和标准实施或行动迟缓的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