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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收入以下(人均1582元/月)、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家庭可以参加登记。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了政府或企业相关税收、福利、优惠政策等条件的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各类安居房等)。
2、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已婚或离异家庭,只要符合收入和住房困难条件都可以登记。
3、单身家庭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收入及住房困难条件者可以登记。
4、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确定家庭住房情况时分两种情况。一是申请家庭在城镇范围内的农村有住房的,包括“城中村”有住房的,不予登记。二是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由镇政府调查出具证明后可以登记。
5、登记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也有未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
6、有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家庭在计算住房面积和人均收入时,该学生在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不纳入,在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应予纳入。
7、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现居住地社区登记。
8、住房公积金和“三金”不算家庭可支配收入。
9、根据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干部居民的收入状况、居住水平等实际,将全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确定为人均月收入644元以下。
10、这次调查登记工作以镇(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
11、有就业单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将个人填报的调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所在镇(社区),镇(社区)只负责登记汇总,不再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2、外来务工人员只需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的用工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三项证明材料中的其中一个,即可登记。
13、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可以到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社区)登记。
14、收入证明材料由本人写出收入状况书面说明,经镇政府(社区)核实盖章后,可做为收入证明材料。
15、在住房状况方面,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附租(借)合同复印件,经居住地所在镇政府(社区)核实盖章后,可作为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对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镇(社区)审核后为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先行登记。
16、这次调查将北马坊煤矿、郭家河煤矿、北王煤矿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煤矿采矿区搬迁农村居民一并纳入调查登记范围。煤矿矿区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镇政府统一汇总后上报,煤矿采空区搬迁农村居民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进行调查登记后统一汇总上报。
17、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只要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也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登记范围内,参照城镇家庭收入及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工商局负责进行审核登记。
18、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家庭,父母名下有房的,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子女可以登记;子女名下有房的,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父母可以登记。
19、本次登记中涉及的相关具体政策规定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咨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