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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目前,区在建及拟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区拆迁过渡安置房工程、松山花园、丰山小区、洪庄农民公寓、明珠小区、区廉租房工程、花园等10个小区。镇建设的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其中:化家湖小区由华松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已封顶,共20栋,住宅面积280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2400万元。新安小区由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92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9300万元。洪庄村建设的有洪庄农民公寓,由合肥鹏程建筑公司承建,1、2期已完工,3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43435平方米。吴山口村建设的有明珠小区,由濉溪县宏祥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50000平方米。村建设的有花园,由淮南长青建筑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238428平方米。
根据调查,目前在建拆迁安置房预计工程总造价约44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齐全,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82%,实现地方税收入1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不齐全,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82%,实现地方税收入26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项目工程的建设方和纳税人,对拆迁安置房、安居房和农民自建房的概念及税收政策的理解有所混淆,认为在施工环节,可以不缴或者免缴有关税收,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抵触情绪,给税务部门带来很大阻力。
(二)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部分镇政府、村组织作为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税收法治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镇(村)出于招商和建设单方考虑,私自承诺给施工单位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有些建设方在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不能及时的向工程队索要发票或者不要发票,以白条入帐,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或者流失;以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外来施工单位、个人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抵扣违约金、罚金等;对应随建筑安装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没有及时征收及代扣代缴。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自已的工程进度,或是为克服资金不足,与施工单位形成默契,付款时,在帐务处理上不按“预付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以“暂借款”支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些建设方由于资金压力,在施工过程中由工程承包方垫资,有的施工单位不能按工程进度领取工程款,有的工程完工后依然拿不到全部工程款,便不进行工程结算,给税款的催缴带来难度。
(四)未按规定报验登记。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不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报验登记,或者登记不及时,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五)涉税信息共享不够。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信息交换不及时,使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合同承包、工程进度等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被动。
三、法律依据
(一)协税护税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这就充分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有关团体(单位)均有义务支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法定公务,大力参与协税护税助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作为税务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之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以推动和建立整体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纳税主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规定,在区进行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施工单位为纳税主体,在施工环节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各税。
(三)违反税法承诺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任何镇(村)组织为了招商和项目建设的需要,与施工单位承诺的税收减免协议或约定均无效。
(四)施工企业需报验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在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开发的外来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区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四、建议措施
(一)有的放矢,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针对工作中暴露出的税收法制意识薄弱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镇(村)领导干部、财务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加大税收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促进征纳和谐。二是加大发票开具、使用、保管以及发票违章处罚等知识的宣传力度,重点是加强对付款方发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全程监控,强化税源管理。一是严格落实税源巡查制度。督促税务管理人员勤跑细管,日常巡查要延伸到各乡镇(村),及时搜集项目工程信息,深入施工现场,第一时间发现税源,做到跟踪管理有的放矢。二是严把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关。要求施工单位、个人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尤其要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工程名称、地点、计划投资额、施工期限、工程进度等分类建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三是严格“以票管税”。及时要求纳税人按工程进度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在工程结算时,及时进行清算,防止税款流失;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杜绝白条入账等发票违法行为。
(三)健全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协税护税网络的建立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部门整体参与,各司其职,协作共管,才能发挥组织力量的最大效力,真正做到税源管理“存量不流失,增量不落空,流量多回流,纳税争先进”的效果。一是健全协税护税组织。由区政府牵头,建立和完善由各镇(办)、地税、国税、财政、发改委、国土、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区、镇(办)两级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应成立专门的协护税机构,抽调人员专职从事协护税和税收情报工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区、镇(办)和各部门分管领导、税收管理员、协护税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的联席会议,传递交流经济税源和税收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形势,总结工作成效,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达到资源共享,信息互补的效果。三是建立税收情报管理制度。镇(办)及各部门要定期(按月或季度)向税务机关传递搜集和掌握的辖区内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等税收情报,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项目、外来施工企业及隐蔽性较强的一次性税源的基本情况,要深入了解,及时跟踪施工项目的预算、开工、进度和决算等情况,最大限度地获取涉税信息;镇(办)及各部门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和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防止税源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四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税务部门定期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组织税收法律、法规、发票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税收法制意识。五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区政府要加强对镇(办)协税护税工作的考核,严格奖惩措施。对在协护税工作中作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以充分调动镇(办)协税护税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