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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办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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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办案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败斗争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对查处大案要案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当前,随着反腐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按照新的要求,顺应新的形势,研究新的对策,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使办案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必须正确把握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

新形势下的办案工作,无论是在办案思路、内容和手段上,还是在办案环境、工作难度等方面,较之过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办案工作思想明确化,工作重点和全局中心的关系日趋紧密。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决定了办案工作的思路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展开,办案工作的重点也随着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而确定。从宏观上讲,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由于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办案工作的重点仍就是惩治腐败分子。从局部讲,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不同,办案重点也随之不同。近两年,我们区纪委围绕三峡库区移民资金清理、农村税费改革、企业改制和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等项工作,集中力量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有效地保证了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二)违纪领域种类多样化,工作范围和具体内容的变化日趋广泛。近年来,各类违纪呈多样化、扩大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违纪种类增多;违纪涉及的领域增多;跨区域违纪案件增多。就违纪的普遍性来看,过去主要有因历史原因的政治案件,经济方面的贪污、受贿、侵占、盗窃、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道德方面的男女作风案件,社会管理方面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打牌赌博案件等几十种,而现在违纪种类比过去增加了数倍,有很多种类是过去所没有的。如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呈增加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还会出现新的违纪种类、新的违纪领域的案件,这就决定了办案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更加复杂。

(三)查案外部环境复杂化,工作突破和案件深入的难度日趋增大。从近年来中、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和我们区自查的一些重要案件看,办案环境更加复杂。一是一些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编织“关系网”;二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利益链”;三是抓住少数党员干部和群众重关系、轻原则,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进行腐蚀拉拢,为我所用,打出“感情牌”。在办案过程中常出现腐败分子利用“关系网”、“利益链”、“感情牌”进行藏匿毁灭证据、串供堵口、通风报信、提供伪证等来对抗调查的问题。还有少数领导干部为有关系的违纪人员出具不负责的种种证明,为其担担子,使违纪人员有问题的变成了没有问题,有严重问题的变成了一般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案件的突破增加了困难,延长了办案的时间。

(四)违规违纪对象高智商化,工作策略和办案方法的调整日趋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违纪对象文化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对我区1982年、1992年、2002年三个年度自办案件的对比分析看,1982年所查9人,没有一名大专文化以上的人员。1992年所查11人,大专文化仅有2名;2002年所查是31人,其中大专文化15人,是往年数倍。由于违纪人员的文化程度提高,作案方式和手段更加诡秘,具有很强的防查能力。同时,他们懂政策,晓法纪,心理承受能力强,又具有一定的反调查能力。随着违纪对象的违纪手段和防查、反查能力的变化,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不断改进办案方法,调整办案策略,才能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

(五)作案手段方式现代化,工作条件和查案手段的改善日趋紧迫。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逐步普及,特别是电子技术、生物遗传技术的发展和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一些腐败分子也开始利用这些高科技手段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这对纪检监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方式和手段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其办案方式和手段还停留在90年代中期的水平,办案的交通、通讯等设备远跟不上发展的形势,计算机网络建设及其技术的掌握还处于盲区。面对腐败与反腐败在高科技方面的极大悬殊,纪检监察机关迫切需要改善办案工作的条件,提高硬件的高科技含量,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二、必须不断改进办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面对办案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我们除了坚持过去反腐查案好的路子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外,还要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研究新方法。

(一)建立案件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一个反映迅速、指挥有力、有权威的协调机构;一套规范实用的协调工作制度;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在具体工作上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协调:一是横向抓好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和审计等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业务专长和手段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二是纵向抓好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的协调。针对县级以下的乡镇、科局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少、力量单薄的特点,由三至五个乡镇或科局级单位组成办案协作区,整合办案资源,集中力量查案件。三是内部抓好纪检监察机关的室与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力量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健全案件信息系统。一是建立覆盖广泛的案件线索信息网。通过开设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公开举报电话以及实行纪检监察“110”举报,保证群众举报的“绿色通道”快捷畅通;与公、检、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实行信息交流,做到情况互通,线索互送,结果互报,共享案件信息资源;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信息联系制度,收集其通过信访网络和查办案件以及其它渠道发现而自身又解决不了的重要线索;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和纠风的职能优势,定期对重点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纠风检查,挖掘案件线索。二是加大案件线索筛选排查工作的力度。要建立案件信息库,把各种渠道收集的案件线索,运用计算机科学分类储存,为查案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定期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认真梳理,仔细分析,严格筛选,提高初核成案率。三是科学合理使用案件信息资源。要把案件线索的综合内容与承办室的职能、管理范围、力量状况、业务特长等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案件成功突破,防止案件信息资源的浪费。

(三)改进案件突破方式。一是在调查证据上,坚持以外围取证为主、改变过份依赖口供的作法,积极探索总结外围获取铁证的途径和方法,达到即使“零口供”也能定案的效果。二是在办案措施上,注重组织多方力量,借助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侧面突破,改变过份依赖“双规”手段进行正面交锋的作法,在不使用“双规”的情况下突破案件。三是在审查方式上,用活政策,善于分析违纪对象的心理,利用矛盾各个突破,分化瓦解腐败分子,改变过去硬碰硬的简单做法,缩短案件突破的时间。

(四)健全完善办案法规。一是健全完善办案手段方面的法规。由于违纪手段现代化,有些违纪问题靠传统的调查方式已不能突破,采取新的调查方式又没有法规保障,如调查违纪人员的电话通讯记录、监控电话通讯、对有关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录相等,需要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这方面的权利。二是建立完善定性量纪方面的法规。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定性量纪提供了法规依据,但由于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量纪的标准难以掌握,同一问题在不同地方的处理结果差异大。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的违纪问题,《条例》又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使一些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妥善惩处。

(五)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一抓教育。通过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二抓管理。要完善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要严格办案纪律,用纪律约束办案的各个环节,使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保持原则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要考评工作业绩,定期对办案人员的工作状况、廉洁状况进行检查,根据任务完成好坏进行奖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抓监督。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设立纪检监察督察室,对办案人员履行办案程序、执行办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不断加强外部监督,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派人士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进行监督;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办案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必须着力提高办案工作的综合效益

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一方面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把执纪执法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办案工作的综合效益。

(一)在案件查办前树立“三个观念”。一是树立大局观念。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开展办案工作。查办案件要在战略决策上、在查办的时机和方式的把握上,紧贴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使查办案件对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维护和促进的作用。二是树立中心观念。查办案件要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在查办企业违纪案件中,要处理好查案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查案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注重查案方法和策略,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既清除腐败分子、又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三是树立群众观念。要始终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在查办案件中,要倾听群众呼声,发动群众参与反腐查案工作,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查案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在案件查办中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查案中既要注重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质量,既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查处各种违纪案件,更要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切实纠正抓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的倾向。二是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要掌握政策,认真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要严肃打击少数腐败分子,又要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对主动交待问题,大胆检举他人,在案件突破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违纪人员,在处理上拉大从轻处理的幅度,给出路,消除“坦白从宽、牢底坐穿”顾虑,起到既惩处又教育的双重效果。三是处理好查与防的关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不能根治腐败。只有坚持查办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与加强预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相结合,才能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要对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在政治上搞“臭”;对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加大收缴力度,在经济上搞“垮”,摧毁其重新腐败的政治、经济基础。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加强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和公务活动货币化等方面改革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三)在案件查办后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好案件总结、剖析环节。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剖析发案原因、规律、特点和作案手段以及所产生的危害,不断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腐败现象,易发部位和环节,研究腐败分子蜕变的轨迹,从中分析主客观原因,积极探索反对和防止腐败的对策。二是抓好发案单位的整改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查完一件案件只是完成了工作的一半,要重视抓好后一半的工作。针对办案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三是抓好警示教育环节。要利用执纪办案的优势,认真筛选震动大、影响大、警示作用大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使其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