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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的目标,已不容回避地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干部工作部门面前,亟需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根据这一精神和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图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当前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中存在的障碍因素以及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势在必行
可以说,无论从战略高度上分析,还是从工作实践上考量,不论是从历史经验上总结,还是从现实要求上解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防止吏治腐败滋生蔓延的治本之策。
我们从近几年来所查处和曝光的腐败案件中,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吏治腐败严重存在。不少腐败案例中,不仅大都伴有吏治腐败,而且其腐败的严重性到了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的地步。原湖北省荆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丽,原本是一名三陪小姐,在短短的几年内,摇身一变成了正科级干部。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由于违法乱纪,群众对他的问题反映从未间断,尽管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他的两次提名均未通过的情况下,他仍然登上了副省长的宝座。原滑县县委书记王新康,在任5年期间,借调整领导班子之机,收受贿赂64人次32万元,包括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局长、交通局长。原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这个集“吹、卖(官)、嫖、赌、贪”于一身的“五毒干部”,竟然连迁递升,当上了市委书记,这本身就令人深思。何况在他任丹江口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大搞权色交易、接受“性贿赂”,直接提拔“姘头”4名,帮助2名“姘头”的丈夫职务升迁。二是缺乏监督是产生吏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对于近年来在选人用人上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长期以来,对选人用人上缺乏监督,是一个产生吏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完全可以设想,如果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效能,王怀忠绝对捞不到副省长的“乌纱帽”;如果在选人用人上切实约束监督个人权力,陈丽纵使色技俱全,三陪女终究是三陪女,怎么也不会成为宣传部副部长。如果有一套完备的监督制度,同样,王新康想通过调整领导班子捞钱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办事,张二江这个“五毒干部”不但早就丢官弃职,更谈不上他有机以权谋钱,以权谋色。三是遏制吏治腐败尤其需要监督。应该说,这些年来,对于吏治腐败的查处,力度是大的,也动了真格,一些腐败分子受到了查办。然而,吏治腐败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少数单位和个别地方已成蔓延之势。一方面腐败分子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另一方面,说明整治吏治腐败,仅靠查处这个治标之策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吏治腐败的滋生,才是遏制吏治腐败蔓延的治本之策。如果我们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定会成为一方净土。
(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加快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客观要求。
我们之所以强调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加快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客观要求,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激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第二,全面落实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第三,增强党的威性和凝聚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能够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广泛发动各界人士、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发挥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通过监督,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体现了人民参政议政,落实各方面的民主权力。体现了我党的胸襟开阔,把各方面的力量吸引在自己的身边,增强了党的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也体现我们党之所以伟大,不仅在能够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更在于他能纠正错误。
(三)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事实上,监督并不涉及对个人的信任,而是权力的运行问题,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有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效监督才能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才能确保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使这一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客观、科学、准确。真正选出“靠得住,有本事”的干部,让选出来的人能够真正担当起工作的重任。二是促使选人任人的各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能增强责任意识、政治责任感,加强自律。也只有这样才能破除人情关,使好人主义没有市场,使那些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人有所畏惧,不敢在选拔任用工作中胡作非为。也只有这样,才会使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这一要求变成现实。
二、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障碍因素
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障碍因素来自多个方面,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历史遗留的,也有现实形成的,归纳起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可以肯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级各界乃至全社会,对于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已逐步达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也日趋深刻,但也必须看到,对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认识尚待进一步提高与加深,尤其是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模糊认识的严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制梏。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上的认识偏差表现有三个:首先是不必论。有的人认为长期以来,我们在选拔任用干部上,有一套较为成熟的考察办法,尤其是在任命决定之前,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反映了群众的意愿,而且讨论决定任命干部都经过了党委集体研究,不会出现违背党的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人事纪律的事,没在必要实行监督。其次是排他论。在一些人看来,选拔任用干部是党内的事,是组织上的事,用不着别人说三道四,指手划脚。如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让社会上的一些团体参与选拔任用工作,不够严肃。再次是相悖论。少数单位和一些同志甚至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与党管干部的原则对立起来,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接受党外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降低党的权威,弱化党的执政地位,因而对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持反对态度。
二是体制不顺。目前,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部门有党内的纪检部门、行政的监察部门,以及实行法律监督的人大机关。由于他们的监督是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手脚,其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就是行使了监督职能,也是“走过场”,“装门面”,流于形式。加上上级监督的鞭长莫及,群众监督的隔靴搔痒,致使一些地方和少数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成了“盲区”、“死角”。
三是心态失衡。在对待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问题上,不论是监督的主体,还是监督的客体,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心态失衡的现象。一些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能部门的少数同志,在实行选拔任用监督后,感到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说话不灵了,自己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尤其是过去那种见官大三级的卿差大臣的地位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有一种今非昔比的失落感。有的同志担心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条条框框全了,公公婆婆多了,会束缚自己的手脚,选拔任用一个干部要过五关斩六将,工作难度大了,要求高了,有一种不堪重负的压力感;有的甚至担心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或过失,而一旦出现偏差过失则要承担责任,有一种诚惶诚恐的危机感。另一方面,从事监督职能的同志,由于所监督的对象是决定他仕途升迁命运的组织和个人,如果真正实行有效的监督,遇到违反规定的人和事,就必定要挂“红胡子”,害怕得罪人,担心打击报复,怕穿小鞋。怕“画虎不成,反类犬”,存在一种恐惧感。
三、应予重视,期望解决的几个问题
由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有他自身的特点、环境和基础,当前,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尚待加强和完善的环节不少。近几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以来,各级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积极的尝试,也形成了许多可取的办法和积累总结了不乏成功的经验,无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借鉴和沿用这些好的办法和经验。笔者仅就如何解决当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过程中应予重视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必须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措施能不能到位,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监督的权威性强不强。之所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措施难于到位,效果不够理想,就是因为监督的权威性不强。因此,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权威性是首要的问题。要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权威性,不外乎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改革现行监督体制。必须要打破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从体制上给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带来的束缚,一改过去职能监督部门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为既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又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在职能监督部门干部管理中的提职、提级、调资、考核等重要职能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直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有权监督。二是要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任何一种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都必须坚持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分离的基本原则,实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同样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某某省某某地区,在组织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时,将纪检监察人大等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为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成员,这些机关和部门单位的干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直接参加考察,巡视考试、改卷和担任面试评委,其理由是为了加强对公开选拔活动的监督,对这种方式和做法,我们并不怀疑其组织者接受监督的诚意,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监督的客观和公正性势必难以保障。就很难称得上真正的监督。我们提倡监督者应该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参与实现其有效的监督,但如同裁判员不能当运动员一样,监督者不宜成为操作者和决策者。
(二)要增强监督的广泛性。
所谓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的广泛性,简单地说,就是要扩大监督的覆盖面,让监督的触角伸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具体地说,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一是范围要广。要将干部监督的范围扩大到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干部任用、选任制干部的任用、委任制干部的任用、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以及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公开录用公务员等等各个方面。二是环节要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要从干部纳入组织视野开始,启动全过程监督机制,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要实行全过程监督。三是内容要细,要具体。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方案、内容和选人用人标准执行情况都要认真进行监督,对存在争议的问题,监督部门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总之要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确保监督不留死角、不留断层、不留空档。
(三)要增强监督的系统性。
由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而且事关能否公正选人用,准确选人用人,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样,就要讲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系统性。第一要建立网络体系。建立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和信息员监督四结合的反馈体系。第二要广辟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手段,包括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三要建立健全制度。一是要建立监督网络。组织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能。要疏通群众批评和监督的渠道,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主动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要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形成良好的反馈机制。二是完善监督手段。要拓宽渠道,完善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权力受到广泛的监督和制约;对提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公示,把干部的提拔任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都要认真调查核实;要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把民主监督融于干部提拔任用之中。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个别性质严重的反面典型,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公开曝光,促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上健康的轨道。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力范围,操作程序以及所负责任,使之既有利于工作,又受到约束。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程序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对通过跑官要官等不正当途径得到提拔的,一经发现,不仅要坚决撤下来,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坚决克服有错不纠,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