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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普法现状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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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普法现状及其对策

自1986年“一五”普法工作开始以来,我区的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15年来,全区顺利完成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区广大干部的学法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区广大干部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都能主动参加各项学法活动,积极购买学法教材。各级领导干部初步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区绝大部分街道、镇的主要领导在进行重大决策前都能到有关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运用与发挥。江心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是一个例证。该工程,是今年全市重点工程之一,总投资9.3亿元,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农民对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的不了解,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阻力,面对这种情况,镇政府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而是协同有关部门召集司法、土地、城建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深入村、组、农户,向广大农民反复宣传国家法律、政策,耐心解释农民的疑问,与此同时,镇主要领导作出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即保证了工作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又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其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二是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全区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树立。越来越多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在遇有矛盾、纠纷时,都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区法律援助中心“148”专线电话自开通以来,共解答群众来电来访5000多人次。

三是维护了全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促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依法治村的水平。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呈现出高层次发展的趋势;通过宣传普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活动,及时有效的解决了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通过普及宣传“严打”整治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严打”斗争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得到了进一步弘扬,保证了“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工作,为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三五”普法期间,全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以年均22.1%和25.6%的速度递增。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普法主管机关和全区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真抓实干的结果。但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实行计划经济,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仅仅靠三个五年的普法宣传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从目前全区的情况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能适应中国入世后国内经济形势飞速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这是我区“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总目标。法律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以广大公民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为基础。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普法工作有许多新的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培养和提高公民现代法制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加入WTO后,对我国的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这种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将涉及与市场经济配套的社会领域。在产权、物价、财税、金融、外贸、计划、投资、流通等领域,将逐步按照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建立起统一的市场规则,与之相适应,在户籍管理、就业、教育、收入分配、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配套体制改革,也将取得更大进展。全国不仅经济更加开放,社会也将更加开放。在这新的社会变革转型期,迫切需要加大有关世贸规则和相公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培养和提高全区广大公民公平、公正、契约、竞争、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

第二,城市建设加快,流动人口增多,普法工作组织难度加大。近年来,随着我市河西新区建设速度的加快,将有一大批大型建筑项目相继开工,区划调整在即,这对我区普法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完善,必将带来一些新的情况。乡镇企业的改制与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外来人口将会不断增加,由于这些企业对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员成为普法的“盲区”。

此外,普法对象岗位变化频繁,职业流动加快,普法对象难以把握。在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单位“从一而终”。普法对象相对稳定。现在,一个人今天工作,生活在这个单位,明天极有可能工作生活到另外一个地点,是“社会人”、“市场人”。频繁的流动,社会身份频繁变化,使普法工作难以掌握受教育对象。

第三,个别街道、村由于种种原因,普法经费不能足额到位。普法经费不足、经费投入与普法实际需要存在差距,一直困扰和影响着全区普法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这也是一个一直未获彻底解决的问题。

第四,信息传播技术飞速发展,对传统的“看书学习”、“坐堂听课”的普法教育模式造成极大的冲击。现代社会是大众传媒的时代,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单调、缺乏号召力、感染力的普法模式,人们已不感兴趣,而更加乐意从千变万化的案例中掌握法律知识,人们迫切需要从直观、时尚、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中,获得较高质量的教育和启迪。

普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教育内容、方式方法、领导体制、阵地载体等诸多方面,其综合作用决定着普法工作的效果。从调研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提高全区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普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推进社

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济面临全球化趋势,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治的呼唤更为迫切。只有全体公民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区才会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按照2001-2005年依法治区规划的要求,全区将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这就迫切要求,全区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大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区的迫切要求。因此,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识普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普法工作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摆上位置,真正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经济建设同布置、同管理、同考核。主要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及时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普法工作存在着软指标的问题,有认识方面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缺少规范的、过硬的制度作保障。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建设,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做好普法工作的长期之策。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核心是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的普法制度,包括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等。其二,要建立健全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其三,为保障基层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可试行建立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安排有关领导各负责一个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联系点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点促面。其四,建立和完善过硬的监督制约制度。监督、制约制度的核心是要真监督、真制约。只有这样,普法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以人为本”,把普法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提升人民群众观念的解放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上。

普法工作不能忽视人自身的本质需要,无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根本得不到受教育者的理解和响应,也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以人为本”就是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既要让广大群众了解承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又要使人民群众懂得维护权利的重要性。要把灌输转变为引导,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过去我们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广大群众也乐于接受,但随着信息传播形式的多样化,纯粹的灌输式教育已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作为普法宣传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法,帮助他们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中,发现和辨别是非,获取法律素养,提高法律责任。

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普法工作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协同

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形成“党(工)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党(工)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普法工作的主管职责、责无旁贷。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分层组织实施,划分责任区、包干区,杜绝普法工作“盲点”的产生。

五、强化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普法工作要取得实效,还有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法

制实践过程中的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挫伤了公民的学法积极性,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崇尚,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要特别重视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不仅要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行政,以法律为准绳,从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用自己良好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去影响和带动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