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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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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安定

公正司法与维护稳定这个课题一直是当今时代最为重大和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所以很值得人们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这个问题是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那么公正司法与维护稳定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如何才能把握住问题的关键呢?在此,本人谈谈初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安定的关系。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安定的国际、国内环境作为保障。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指出:“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同志也指出“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最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稳定。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并且核心关键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公正就是公平和正确的意思,其包括:起诉、调解、审判、劳教、监狱改造等司法环节上的公正。司法人员执法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改革开放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党的威望、国家的威信、司法机关的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执法的情况。公正司法,使法律起到应有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严就能得到维护,这是人心所向。法律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人大”制定的,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和共同利益。谁违反或践踏了法律,谁就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法律面前一定要人人平等。否则就难以服众,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就是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司法腐败的存在,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使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并危及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甚至引发社会动乱。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同时有效的维护社会安定。

二、司法公正的意义作用和影响力。

司法即掌管执行法律的意思。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及国家集体利益,是维护社会秩序一项严厉制度,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打击敌人、建设“四化”的根本保证。司法的作用就是为经济建设、人民群众保驾护航。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就是平衡各种事物的矛盾,扬善抑恶、净化社会风气,该罚的就罚,不该罚的则不罚,这就是说公正司法不能受外界环境、人物等因素的影响。这样才不会出现偏差和倾斜。法律的铁面无私才能使人遵守它、维护它。“法治”社会才能健康稳定,而“人治”或司法腐败必然导致人心背向,社会混乱。“”就是违背了“法治”和公正。只有公正的法治,社会才会进一步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反之,则是破坏法治的尊严和国家的威信。

就司法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手段。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中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司法公正即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正当、平等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要体现公正、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一手拿宝剑,一手托天平,才能体现司法公正的理念。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要求,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是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

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江总书记曾提出:“各项工作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我认为关键是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司法业务素质、思想作风,增强司法职业道德纪律。主要抓住以下四点:①抓教育,提高政治素质;②抓查处,纯洁政治队伍;③抓制度,加强规范管理;④抓监督,健全制约机制。司法干警要忠于法律,要把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与自己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政治上,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维护人民民主专政,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做新时代的“铁包公”。司法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关卡”,而公正执法则是保证其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公正的含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就要求: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受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毫无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这就是把法律的同一尺度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有“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正常现象存在。我们司法人员要真正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具有刚直不阿,不畏权势的品质和胆识。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做到不管是谁,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多高,资格多老,权力多大,都要同样遵守法律。司法人员只有具有不怕“神”,不怕“鬼”,不怕丢官,不怕打击报复的大无畏气概,才能执法如山,伸张正义,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和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进行坚决的斗争。

司法人员如果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心慈手软,退缩不前,甚至包庇罪犯,陷害无辜,就是执法犯法。有的人对有权势的或者有后台的犯罪分子不依法治罪,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要真正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凡是犯了法的,不管是亲朋好友,同事、上级,都不能讲任何情面,要依法处理,铁面无私。决不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压力案”。要清廉洁白,不受贿,不贪污,正气凛然,拒腐蚀,永不沾,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办案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有错必纠。不枉不纵,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处理纠纷和矛盾,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文明办案,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对待违法犯罪分子,也要讲文明办案,允许他们讲话,以充分有力的证据,揭露其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分子心服口服,认罪伏法。对待群众间的纠纷,或权益受到的侵犯,要热情帮助他们解决纠纷,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立场要公正,调解方法要得当,讲话要和气,真正依法办事,为民排忧解难,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到司法机关处理事情公正、合理、合法、得人心。人们才会自觉维护、遵守法律,社会才有安定的基础。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进行,对待双方要一视同仁。对违法民事行为也要做到制裁公正。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袒护一方压制一方,因人而异,看关系行事或不适当的重判或轻判。这些违背法律的做法,都会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不公正,则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甚至冤案,人头落地,其后果有时是无法挽回的。总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判案不公,则为群众所痛恨,失民意,失民心。有的则会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放纵违法犯罪,使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损害。这是破坏法制自毁“长城”。因此,司法公正是维护安定的关键问题。试想一个冤假错案不断、是非不分、过错不明、权比法大、违法不究的社会怎么可能安定?

司法是否公正公平关系到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的威信,关系到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历史上,如执法持平的诸葛亮、铁面无私的包拯,秉公执法的况忠,刚直不阿的海瑞,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安定民生,为民做主,替民伸冤,在执法中的这种高贵品质,一直为人民所称颂,也值得当今司法人员学习,我们司法人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依法办案,廉洁公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四、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加强程序上的公正制度,使各环节、过程科学公正,应建立科学的证据制度、陪审制度,严格执行诉讼法,同时要落实在实践中,并加强监督力度,除法律规定的之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方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司法公正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程序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等基本要求。例如,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坚决反对和禁止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它是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因为实践经验无数次证明了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即有对立的一面,更有统一的一面。统一是本质,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