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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以状态为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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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以状态为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开展至今,涉及范围已达多种类型,如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软件、送达行为的保全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事物的存在形式更为纷繁复杂,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断变化和提高,证据保全公证的业务范围也更为广泛。如在我们公证实践中,遇到当事人要求对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进行证据保全,而这种后果不是以物质存在的形式反映,而是一种状态的表现,当事人要求对这种状态为内容证据予以保全

一、案例

某软件开发公司是一个高新企业,他们租用了xx某工厂15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房,经装潢后作为办公用房从事软件生产,双方定有协议。后出租方认为房租过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取在一天当中,突然断电几次,并将这种行为持续几天,给承租方的生产和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失。该软件公司在多次找对方协商解决不成后,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他们向公证处申请对生产和办公场所断电的状态作证据保全公证。旨在通过第三方证明这一侵权事实的存在,以求为日后通过诉讼来追尝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下证据。

我处在受理这一申请后,即按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了审查,作了谈话笔录,并勘验了证据保全现场的照明情况,在保全的方法上,我们采用现场笔录的方式,将申请人办公场所没有电的现状记录下来,固定所要保全的证据材料,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后制作成公证文书。申请人取得公证书后随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很快下了裁定。法院认为,电力资源对软件生产企业至关重要,原告申请属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为软件公司恢复供电,争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后经审理,公证文书作为重要证据被法院采纳,该软件公司最终获胜。

二、上述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和作用

一是对以某种状态存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即对某种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状态进行证据保全。它区别于其他证据保全所涉及的内容是以物质存在或某种行为的实施为表现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送达行为等。所保全的证据不存在物质和行为上的特征,是一种后果状态。

二是以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材料的保全方法。即对某一状态的存在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的方式取得证据,加以固定保存。而无法用拍照、录音、复制等方法进行。

三是诉前保全。即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公证机关予以提取、加以收存保护,为日后通过诉讼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留下证据。我国民诉法第74条确立了诉讼上的保全,但诉前证据保全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首次在国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2001年10月我国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公证机关介入诉前证据保全工作,在发生诉讼时,公证书为有效证据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已明确规定。当然,诉前保全选择法院还是公证处,权力在于当事人。但采用公证的形式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可以更好地发挥我国公证部门的作用,有利于公证的证据效力作用在法律上体现。

四是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的提出不同于诉讼中法院所做的证据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而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只要是在诉讼时效以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但也要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情况而定。对那些有灭失可能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保护证据的目的。

五是作用。证据保全公证所产生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的作用。这是因为公证书采用了特定的形式,具有以国家证明的名义来保障其公信力,这就决定了它的法律效力必然优于其他书证的效力。依照民诉法及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公证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除有相反的并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以外,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都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如前述案例的最终审理结果,即法院将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了认定事实的根据,并在判决书中加以表述和确定,维护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权益。

除此之外,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得到实现,都是证据保全公证重要作用的体现。如我处受理的多起企业对违反合同擅自离职,长期占着企业职工住房,并常年在外找不到人的离岗人员住房进行室内物品清点、腾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及时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使企业与职工的某些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在诉讼外就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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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受理前述类型案例的证据保全公证事项,除按正常法定程序操作外,特别要对申请人公证的目的、内容、要求及用途做详细的了解,同时还要向其说明,公证处对该公证事项只能就某一时间段的某一现场状况做勘验和记录,对相关的事实证据给予提取和留存,针对有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是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加重的情况,公证处长时间跟踪记录也不现实(如上例连续数天的断电情况),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要作好记录,留存证据。另外,公证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时,要对事实的现状做真实的记录,标明记录的时间范围和地点,并要求在场的当事人、委托人及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随着现代社会高新技术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个案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并有着新的特点,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手段也会发生新的改变和突破,采取何种方式保全何种证据,应视具体的证例而言。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不断研究新情况,为证据保全立法的完善和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拓展,提供新的尝试和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