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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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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改革课题。

在2002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逐级选任的实践2001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法院进人渠道,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中级法院工作,对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报宜宾市委同意,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市法院共有133人报名,106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考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中级法院联合派员到基层法院考察,确定了10名同志到市中级法院工作。宜宾中院推出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举措,在市级机关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广泛反响,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开创了由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先河。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勇于开拓、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激励机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特点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法官职业化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三是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后两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基础,因此,作为法官遴选主要方式之一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主要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审判专业素质的法官中遴选,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所遴选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素质、较高条件,另一方面是通过规范法官准入程序,把住法院“门槛”,改变过去存在的不合格人员大量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不正常现象。

法官逐级选任能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法官的培养和成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论资排辈、终身制等陈规旧习,既能够使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走上上级法院审判岗位或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又能够使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

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从基层法院逐级选拔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是合理配置审判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这种选拔方式使法官队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基层法院广大干部“看到了希望,感到了压力”,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比学赶超、力争上游蔚然成风。

法官逐级选拔的程序组织和动员。宜宾中院从基层选任法官工作是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的,由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纪委、政法委、人事局和中级法院的领导组成的公选领导组,为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宜宾中院十分注重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围绕法官逐级选任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同时,要求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参与公开选拔,接受组织挑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

明确选拔条件。首要的是政治条件,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要求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掌握和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事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要求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一定的审判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再次是年龄条件,报考者除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以其丰富学识和较高专业水平胜任法官工作。最后,要求报考者身体健康且需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学组织考试。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面试两部分。书面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历史及国情国力等知识,考试的重点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专业科目内容包括各科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常用法律、法规。为防止产生泄密和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出卷、印卷、阅卷都在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严格保密。书面考试结束后,取考试成绩的前5名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岗位知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领导和应变能力。

精心组织考察。依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每个职位取前两名应试者列为考察对象。各考察组根据各自的考察任务,制定周密的考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考察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了“九个必须”:组织意见必须要有;纪检等相关部门必须要到;考察预告必须要贴;考察对象以往的考察材料必须要看;考察对象必须要谈;谈话的面必须要广;考察对象在5年内调换过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去;个人档案材料必须要查;家庭必须要访。

选拔监督。法官逐级选任实行“五公开”:即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职位,公开选拔程序,向本人公开考试成绩,公开选拔结果。在整个公开选拔过程中,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对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和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公开选拔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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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清形势和坚定信念。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宏伟而远大,进程艰苦而漫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人民法院的改革只要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只要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就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不断深化,在改革中谋进取,在改革中求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建立一套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法官用人和管理机制,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是职业化改革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法官逐级选任的新路子、新方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

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法官逐级选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

必须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重视和指导。党的领导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反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负有监督的权力,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官逐级选任改革离不了人大的支持。法官职业化改革由上级法院具体指导实施并有计划推进,法官的选任工作应当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官逐级选任的每一项改革方案从策划酝酿到具体实施,都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虚心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