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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降低工伤风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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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降低工伤风险的保障

5年前,民工张某在某建筑工地发生工伤,致使脾脏全部切除,因此与该建筑公司发生伤残纠纷,拖了几年却未得到解决。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后,通过鉴定确定张某为工伤五级伤残。根据鉴定结果,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了伤残补偿和妥善安排。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职工工伤康复,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重庆市不断完善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正在使许多类似张某这样的不幸者得到了保障,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制度在不断完善

重庆市成为直辖市以来,逐步在19个区、县、市实施工伤保险,几年来,在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区、县、市逐步完善了制度,组建了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至2001年8月,全市工伤参保企业2306户,职工达35万人。

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首先规范了劳动鉴定程序中的组织和管理,着重规范了劳动鉴定程序:

对劳动能力最终鉴定的申请审批、鉴定材料审核、鉴定专家教授的确定、鉴定过程的组织和鉴定结论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成立了由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每次按照鉴定学科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鉴定人员,鉴定结果必须经过鉴定专家小组评议后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加强了对鉴定过程的监督,被鉴定职工和单位均到场,接受鉴定专家的询问,现场检查伤情,并请市内新闻媒体参加整个鉴定过程,增加了鉴定过程的透明度。

其次,工伤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重庆市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了受理工伤认定工作程序,规定了企业上报的工伤事故的责任和时限,对个别企业未上报,职工或其亲属申报的均一视同仁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申报材料、调查取证,及时下达工伤性质认定书,并协助企业正确处理工伤事故。

第三,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工伤纠纷中,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工伤保险应当立法规范

自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已经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区、县、市结合实践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制定了相关《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为顺利贯彻落实《试行办法》起到了推动作用,逐步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了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工伤性质认定时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特困或倒闭企业无力支付工伤赔偿等等。

黄军系国有粮食加工厂的工人,1998年7月16日夜间操作玉米加工机时发生工伤,右臂被机器绞伤,造成粉碎性骨折,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县医院抢救治疗未愈,后经厂领导同意,转入市医院住院治疗。黄军出院后,要求加工厂报销在县、市级医院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粮食加工厂以企业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仅报销了治疗费用,而不予支付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使黄军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某特困企业职工刘强,1998年6月的一天,下班后到厂内职工浴室洗澡时,突然发生锅炉爆炸,左腿高位截肢,造成终生残疾,医疗费花去60多万元,其家属要求赔偿100万元,由于厂方拿不出钱,刘强的赔偿始终无法兑现。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这些问题已引起了市人大代表的关注,在重庆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沙坪坝区代表团陈一化等11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重庆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此议案已引起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