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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撑一片蓝天构建和谐社会——关于近郊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其数量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社会吸纳能力。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稳定问题。
一、铸造“调节器”,建立健全素质教育培训机制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农民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和挑战。提高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才能有利于失地农民尽早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有效解决当前社会稳定问题,促进南充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目标的实现,因此,铸造提高失地农民综合素质的“调节器”,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一是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二是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来进行,形成“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良好机制;要加大失地农民培训的宣传力度,以调动失地农民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过硬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如实行分层负担培训费用、免费开展培训服务等;三是在提高他们就业技能的同时,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多途径实现就业。注重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科技文化知识水平,实现从务农到务工、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二、打造“助推器”,建立健全就业安置机制
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失业,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文化素质普遍低,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积极打造就业安置的“助推器”,消除社会隐患。
1.培养失地农民就业的正确认识。部分失地农民身处城郊结合部,长期养尊处优,就业观念存在严重片面倾向;部分农民依赖意识严重,缺乏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的意识和行动。造成了一批“种粮无地、做工无岗”的无业农民,必须引导失地农民改变“大钱赚不到,小钱不愿赚”的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化的就业方式。
2.构筑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平台。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制定和实施失地农民的保护性就业政策,失地农民创业要享受下岗工人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在政策引导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正确认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完善就业服务措施,拓宽就业范围和领域,完善和落实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多管齐下,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失地农民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与吸纳下岗工人同等的政策优惠;要明确用地单位将哪些适合于被征地农民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对失地农民提供登记、培训、求职、职业介绍等“一站式”免费就业服务,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设“减震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由于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许多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特别是60岁以上失去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更令人担忧。据有关部门对近郊255户征地农户的调查,2002年被征地农民人均获得的补偿,仅维持2年半的基本生活。在2004年出现的农村集访、上访、阻挡工程队进场等事件中,征地补偿纠纷成为主流,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必须要认真思考和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
1.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低起步、低享受、逐步提高的思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均生活水平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基数,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体系,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超龄人员以商业保险为主辅以其它措施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对于就医问题,可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放宽参保条件,提高个人参保补助标准,实行人月住院医疗补偿封顶线等措施,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足800元的失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给予更多的优惠,建立失地农民大病和住院保障制度,实现失地农民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
2.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他们既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又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成为一个边缘群体,目前的低保只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农民这一个社会弱势群体排除在外。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出台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为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相关制度,实行失地农民特困生活补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增强保障力度。
3.对失地农民困难群体的子女就学提供援助。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生活特别困难,其子女入学相当困难,日后势将成为新的就业困难群体,这样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悖于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失地农民困难群体的子女上学费用实行减、免、缓,协调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或者进行一定的社会援助,以保证他们有学上、有书读,切实保障了失地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