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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X县委办公室
2004年发生在我县瀑电库区部分移民群体性聚集事件,严重影响了汉源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汉源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新县委班子很快扭转了被动的局面,迅速实现了“两个恢复、一个稳定、一个加强”的工作目标,为了杜绝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就如何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创造稳定发展环境,作如下思考。
一、我县近年来群体性闹事事件的特点
1、利益性。受经济思潮和不良习气的影响,或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团)利益,成为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的重要和直接原因。如矿山资源争夺、污染减产、企业改制引发下岗、移民搬迁等问题,直接牵涉到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个人、小集体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借助各种因素为各自的利益采取非正常手段的行为,甚至邀约、召集亲友为争取个人利益而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发生。如我县近年来发生的矿山械斗事件,多数参与的是民工,只是因为他在个别老板的手下打工,可能克扣其工资,老板为了个人利益,要求民工为其扎起,其则不顾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群众性闹事事件。
2、盲目性。引起闹事的原因往往都很简单,多是一般的矛盾纠纷,如在处理某一纠纷时话语稍有闪失,或因某一意外都有可能成为闹事的触发点。有的群众因为涉及个人亲友关系、涉及个人鸿毛利益关系,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认不清形势,盲目跟从,成为个别别有用心者的工具;有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没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何而闹都不清楚,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以凑热闹的心理参与闹事事件,帮忙起哄或跟着凑热闹,从而使闹事事件升级;有少数心怀不满别有用心的人,唯恐事情闹得不大,从中兴风作浪,想方设法把水搅浑,以此发泄自己心中对某一件事的不满。
3、对抗性。群体性事件不比个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在僵持
中,都有想压制对方、战胜对方的心理,都有在大庭广众之下怕丢脸的想法,因此,造成事态愈演愈烈,即使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出面也难以平息其“面子”心态,甚至造成同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之间的强烈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性在群众越聚越多的时候更加突出。
4、要挟性。闹事群众普遍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越容易引起领导、上级机关及新闻媒体的重视,问题更容易解决,因此,闹事群众在个别人的怂恿下,以扩大事态来要挟职能部门、要挟政府机关,以达到个人及小集体的目的。这种要挟性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大部分甚至是强加于难的无理要求,以事态的升级迫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承诺其过激要求。如我县“7.5”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就是采用阻断交通的方式要挟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赔偿问题。
5、过激性。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单方面,单方面拥有一定的理由时,即邀约亲友群众采取非正常手段闹事,动辄就以打、砸、抢等过激方式威胁对方,实现自己目的。特别是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劝阻时,更是“得理不饶人”,甚至将矛盾转嫁到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公然围攻殴打处理闹事的干部和政法干警,围攻政府和职能部门。
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存在的原因
1、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不顾大局。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趋表面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来,且日趋激烈。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单位部门在处理与群众及务工者的利害关系问题时,不以大局稳定为重,不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而是从本位主义出发,甚至不惜损害群众及务工者利益,导致矛盾扩大,冲突加剧。
2、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未能落到实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有的单位和基层组织相对软弱,认为治安防范工作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政法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可能导致闹事的苗头不能及时调解疏导,久拖不决,一些本可以在基层就能解决的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导致闹事的发生。少数干部参与或带头闹事,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个别干部出于局部或个人私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作梗,甚至组织、策划或带头闹事,使事态扩大。
3、群众法制观念的更新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差距。在法制建设日新月异的当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在“是与非是、似懂非懂”之间,与法制建设的脚步存在较大的差异,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在群众中普遍存在。一旦认为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是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闹的方法求得解决。同时,多数群众仍然保持“法不治众”的心理,认为只要闹的人多,法律及执法机关就无法处理。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难免与群众发生分歧,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4、群体性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处难度大,打击不力。闹事者一般对立情绪很重,错误地认为自己有理,明知有错,也拒不承认。在调查中,基层干部出于今后工作的群众基础而协助配合不力,参与起哄闹事、围观者众多,过后取证难。取证时出现互相护卫,集体撒谎的现象,有的阻挠查处人员的工作。闹事事件往往突发性强,人员混杂,一般过激言行与违法行为、正当要求与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给确定责任人和案件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那些利用混乱场面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致使打击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闹事事件的几点对策
党委、政府在处置群众性闹事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将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其次,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力量和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使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准备、积极预防。紧扣“稳定”主题,成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城镇“平安工程”和农村“四道防线”的建设,及时发现矛盾纠纷予以解决。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入手,高度重视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处置,从思想、组织、装备等各个方面,随时做好处置群众性闹事准备。首先把预防摆在首位,加强情报信息的灵通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发现一切可能导致闹事的线索、苗头,积极主动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闹事的发生。
2、处置中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平息事态。一般的群众性闹事,多数围观、起哄的群众工作并不难作,只要搞清闹事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讲清道理,将政策、法律宣传明白,就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并自行散之,从而使少数顽固人员于孤立无援之地,想闹也闹不起来。
3、充分发挥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在处置每一起闹事时,党委、政府要发挥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多听取政法部门的意见。以教育疏导为主,积极做耐心细致说服教育工作的原则、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震慑不镇压的原则。在一般性闹事中,把重点放在运用多手段获取信息上,通过政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为党委、政府找准闹事的原因,为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缺少处置闹事经验的部门,要让政法部门帮助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制定具体处置措施,尽量少用警力,慎用警具,避免与闹事群众直接对立,从而减少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4、制定详尽处置预案,明确各单位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预案和方案,细化职能部门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继续推行“政法干警联乡包村责任制”,排查、发现该村存在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解决。先期处置由各乡镇工作人员、村组干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进行,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升级,进行应急处突,考虑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法制宣传。通过工作事态非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进一步扩大,可能酿成严重后果、非强制处置不能制止时,执行强制处置,强制处置后,注重调查取证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完善的处理,不留后遗症。
5、掌握时机,适时介入,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闹事事态扩大、局面难以控制的情况下,要及时调集足够警力前往现场,以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对少数在闹事中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则坚决予以打击处理,以教育群众,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落实综合治理“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加强“一把手”工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纳入年终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加强督查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能,对各单位、各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保证金制度,以经济利益促使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每月例会制,定期通报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对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好的单位予以批评。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出单位的纠纷实施定量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定的数量,超出者一票否决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