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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防治腐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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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防治腐败的思考

经济领域是社会生活的基础领域,也是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发源地。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败的领域,应重视研究解决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逐步铲除经济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经济领域滋生腐败的主要因素

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经济领域滋生腐败的主要因素有四:

第一个因素: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全面到位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导致腐败的重要源头。原创:各国经验说明,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适当的干预和控制是必要的,但是过度的行政干预,就会制约经济发展活力,甚至产生一些消极腐败问题。近几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削减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把配置资源的权力更多地让位于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权力寻租”问题。但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于有的还没有科学规范管理,“权力寻租”问题仍然存在。对行政审批权力有一个再清理、再规范的问题。

第二个因素:行业和部门垄断。其主要是借助非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市场垄断,以谋取高额利润。一些行业表面上看似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但实际上是在搞行政垄断,谋取部门利益,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定化。行业垄断导致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的收费,加重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也导致了分配不公和行业间收入的巨大差距。

第三个因素:体制制度的空隙。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健全完善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使腐败行为在经济领域找到了生存的缝隙。比如:商业贿赂问题的滋生蔓延,原创: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经济转轨时期的法律制度缺失与滞后,很多应该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很多应该得到制度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范,这也是经济领域腐败现象得以滋生的原因之一。

第四个因素: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各个层级之间、区域之间存在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凸显,分配不公带来人们的心理失衡,利益冲突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也是腐败问题滋生的内在动因。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工资收入较低,相当数量的人心理失衡,有的便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在与企业打交道中谋取私利,大捞不义之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搞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有的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大肆进行商业贿赂等。

防治经济领域腐败的拓展方向

从源头上防治经济领域腐败,应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在某些领域取得成效之后,应拓展防治的广度和深度,拓宽领域和范围。

一是实现由流通领域向生产、分配、消费领域的拓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流通是生产的自然延续,生产与流通相比,生产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在整个再生产过程中显得更为重要,分配、消费环节都是再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为生产、流通提供了条件。我们在流通环节治理商业贿赂取得明显成效后,就应当逐步将防治腐败的触角延伸到生产领域、分配领域和消费领域。应注重解决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以制造假货、破坏环境、安全事故等相关的腐败问题;在分配领域应注重解决税收流失、分配不公等相关的腐败问题。在消费领域应注重解决售假坑害消费者、市场垄断等相关的腐败问题。

二是实现由公共部门向私营部门的拓展。过去我们把防治腐败的重点集中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共部门,在这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和遏制后,应将防治腐败的触角延伸到私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到去年11月底,全国私营企业的数量已经达到380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已经超过二分之一。从发展趋势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未来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其占gdp的比重还会进一步提高。这说明,私营企业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的主要经济单元。应延伸反腐败的触角到私营企业,进行有效规制。

三是实现由“需求方”向“供给方”拓展。以往反腐败重点在“需求方”,主要是对公共部门的官员进行监督制约和严肃查处,而对“供给方”监督不够、惩处不力。反腐败不仅要对公共部门的官员进行监督制约,还要用法律和道德规范企业的商业行为,创造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不仅要着眼于腐败的“需求方”———收受腐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还要着眼于腐败的“供给方”———腐败资金的来源;既要反对和惩治接受方,又要打击和惩处供应方。斩断供给,遏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