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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迄今已历10年。在这10年中,非公有制经济从最初被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直到今天已成为我国、我省和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已经达到5176户,从业人员17万余人,占到全市企业和从业人员总数的35%和42%。2004年上缴税收接近全市财政总收入的30%。随着我市新一轮百强调产的深入实施,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还将持续大踏步向前发展。但是,在蓬勃发展、不断壮大的同时,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还远远没有跟上,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适应。长此以往,不但会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企业为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高度上,对其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方面现存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
我国是从85年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94年颁布的劳动法更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此做了硬性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对合同应当具备的七项条款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原创:但在我市170115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为81928名,仅占全部职工的48%。也就是说,还有一半以上近9万名职工无法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其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等很大程度上还是老板说了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口说无凭,很难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社会保险严重缺失
从9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起步,到2004年工伤保险实施,我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科学化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现在,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率达到了100%。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就像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盲区,养老、失业、医疗的参保职工分别为1.3万、1240、1059人,参保率分别为10.7%、0.5%、0.2%,即使参保率最高的工伤保险也仅为3.4万人,参保率20%。需要指出的是,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工伤事故多、职业伤害风险大的煤、焦行业。其他行业已经参保的职工,也一般仅限于经营者,管理和技术骨干。在社会保险面前,职工被人为地划成了三六九等。广大真正在一线工作,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财富的职工,仍然大量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三是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
职工的生存靠企业,企业的发展靠职工。没有一支职业技能素质突出的职工队伍做保证,任何企业想实现长远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特别是当前,我市非公有制企业逐步摆脱苦、脏、险、累的产业模式,正在大步向技术密集、管理科学的方向发展的时候,劳动者素质所起的作用将更加重要。在这个背景下,我市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仅有5345人,为全部职工的3%。大量的还是那种离开农田进厂房,放下锄头拿扳手,刚刚脱离农业生产,就加入现代工业生产的农民兄弟。以我市最大的民营企业常平集团为例,农民工占到全部职工的85%以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到75%上,全部5000名职工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还不到50人。不但直接制约了企业发展,而且形成了大量的事故隐患。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骨干待遇水平,大量“抢购”技工学校毕业生,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对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迫切愿望。
四是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还有差距
去年7月,省政府重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四类地区最高的为城区520元,其余三类分别为480、440和400元,由于新一轮百强调产的强劲拉动,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都能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和周边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仍有11608名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占到总人数的6.8%。从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壶关、城区、长治县、沁县等四个县区,屯留、黎城、沁源、长子、襄垣、郊区基本趋近于零。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和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最低的如壶关,上述行业的平均工资仅在240—260元左右。这部分人比例虽小,但绝对值大,因此而形成的社会矛盾隐患不容小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经济转轨过程中管理错位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不硬的主观原因。但更重要的是,脱胎于农村经济的非公有制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现代企业经营理念还不到位。下面,本文从政策、社会、企业三个方面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政策设计上重公有制经济、轻民营经济的历史因素客观存在
我国多年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国家和社会对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同。对国有企业管得过死,其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承担,导致企业负担沉重。因此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公有制主体地位,国家首先重视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所以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障工作起步早,发展时间较长,相对比较规范。与此同时,却没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以及在这些企业的职工个人利益引起高度重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指导措施和操作办法。再加上我们宣传不到位的原因,使得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把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混为一谈,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步伐远远落在了公有制企业后面。
二、全社会齐抓共管劳动保障工作的氛围没有完全形成。
在公有制经济的边缘逐渐成长起来的非公有制企业,上边没对口行政部门的管理制约,下边是社会保障矛盾不突出的青壮年职工,不存在国企那样职工养老、医疗一肩挑的历史包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又为其创造了非常宽松的发展环境。经过这些年的高速发展,在不少人的眼里,非公有制企业似乎只要办好营业执照,照章纳税,招上工人就可开工生产,至于劳动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职工培训等则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换句话说,税法、工商管理条例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而关乎职工生死存亡的劳动法则成了说起来重要,想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小事。在落实劳动法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由政府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约束力较强。而非公有制经济则无主管部门,加之人员流动较快和企业自身变化很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缺乏硬性行政管理手段,最多罚款了事。开展工作显得软弱无力,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很难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有力震慑。在当前供求失衡的就业形势下,职工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不敢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害怕因此失去来之不易的就业岗位。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某些不法用人单位任意侵害职工权益的先焰。应该说,市委、市政府对这个问题也引起了高度重视,分别于99年、2002年、2004年多次下文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一起把好社会保障这道关口。但由于条块分割、政策制约等因素的限制,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不尽人意,几乎还是劳动部门单打独斗。
三、非公有制企业以人为本,保障职工权益的观念需要提高。
在现代企业中,建立企业文化是大家非常重视的一个课题,这其中就包括了如何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凝聚职工队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内容。正所谓“职工的生存靠企业,企业的发展靠职工”,职工与企业是一种鱼和水,水和舟的关系。试想,职工权益无法保障,一盘散沙式的企业何谈企业文化,谈何长远发展。但就是这样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我市很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以参加社会保险为例,不少企业短视行为严重,视参加社会保险为额外负担无效投入,认为是白花钱。不愿意承担法律赋予的社会责任,不惜牺牲职工的合法权益来降低成本,甚至以职工不愿意参保为借口,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按照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力的价值应当包括本人及家属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接受培训教育促进自身发展的费用。主要体现在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企业应当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扣除相应部分,并支付给劳动者,其余部分才叫剩余价值,可以用于企业积累、再生产和支付税金等。认真执行劳动法,及时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正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最根本途径,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眼光长远的企业家应当具备的智慧和管理艺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市场经济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广大劳动者的“安全网”。涉及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论是工伤、医疗,还是失业、养老,可以说都伴随了劳动者的一生,也是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是影响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如一个劳动者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失业、疾病、伤残、养老得不到社会基本保障,这种职工利益失衡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更是无法实现科学全面发展的。因此,必须认真贯彻劳动法,落实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规定,把各类企事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以及所有从事灵活就业,弹性就业,自由职业人员都兜进这张社会保障“安全网”,进而增强社会互济性,改善人口抚养比,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缓解老龄化压力,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强化宣传,提高全民参保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特别要注重在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作文章。使各级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每个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因此,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加社会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法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拖欠养老保险费。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参加社会保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但由于历史及产业结构差异等原因,造成了企业负担畸轻畸重,严重地影响了企业平等竞争的地位,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来均衡企业的负担。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可能倒闭和破产。如果个人的伤残、患病、养老完全依赖企业,风险就难以避免和防范。因此,必须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均衡企业负担,使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第三要进一步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发展离不开人才,更高不开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对职工的今天负责,更要对他们的明天负责,企业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必须予以维护。同时,企业通过参加社会保险,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有利于吸引高科技人才为企业出谋划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
劳动保障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调,相互联系,齐抓共管,为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法把关。如工商、税务部门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时必须让其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以及税前提取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财政部门要提供扩面工作必要的经费保证;审计部门要对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原创:各主管部门要监督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保;工会、工商联要及时检查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劳动合同健全,是否给职工参保,是否落实了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新闻单位要把劳动保障宣传作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把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关。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三是依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
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担负着新形势下解决劳动与保障突出问题及建立长效机制的特殊任务,是法律之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监察队伍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和执法力度,要严格监督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等,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有意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不参保的,令其限期整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不故息迁就。要抓好对结果的跟踪落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要立案一家,处理一家,教育一片。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是强化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唯一的公共服务性质的机构,承担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及其它事务。在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接轨任务繁重而且责任更加具体的今天,各级经办机构发挥着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必须以高效、优质、公开、透明的工作作风,打造社保品牌,锻造社保品格,培育社保文化,弘扬社保精神。一要丰富服务内容,不断强化职工基本素质,提高服务宗旨知识和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服务制度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一套内容全面,程序严谨,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三要创建优良的服务形式,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既要关心职工生活冷暖,又要准确掌握各参保单位动态信息,把各项服务送到每个企业、送到每个职工,把各项服务搞的丰富多彩,有声有色,扎实有效。
(五)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保资金投入
我市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普遍得到提高,各级政府要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在社保方面的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定支出,当前一个时期要着力解决和支持做实个人帐户和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问题。逐步解决政府对社会保障历史欠帐的补偿。通过政府财力调整,社保资金的刚性支出不仅反映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序,同时可以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增强信心,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社保基金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社会保险的持续发展,长远看,在不远的未来老龄化到来时,更有利于减轻财政承受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