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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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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调研报告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调研报告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多年来,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司

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下,在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和帮教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提高监狱、劳教所的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原有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总结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现状,弄清我市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我市司法局成立调研小组,采取全面摸排统计、座谈、走访等方式,对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普遍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以帮教为手段、以安置为重点、以稳定为目标”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式下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克服种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基本建立,基层帮教队伍基本形成。1999年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由市综治委牵头、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工商、地税、妇联、团市委、关工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马鞍山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随后,当涂县、各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也相继成立。乡镇、街道普遍依托司法所建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为工作站负责人。村(居)委会、厂矿企事业单位以调委会、治保委员会为主,吸纳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等组成帮教小组。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级帮教组织883个,落实帮教工作人员2576人,把全市1951名(五年内刑释人员1711名,三年内解教人员240名)帮教对象划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进行分类帮教。一个纵向有领导、横向有联系、上下有沟通、左右互通气的齐抓共管、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在我市基本形成,从组织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了安置帮教日常工作由公安部门向司法行政部门的平稳过渡,保障了安置帮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必须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保证。近年来,全市各级安置帮教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除普遍建立了排查制度、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外,县(区)、乡镇(街道)安置帮教组织还结合工作实际,创建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工作制度。如金家庄区先后出台了《金家庄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金家庄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全区的安置帮教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帮教承包,做到“双包五落实”(包思想帮教、包引导就业;帮教组织落实、主管领导落实、帮教人员落实、帮教措施落实、帮教任务落实)。花山区湖东街道司法所建立例会制度、座谈制度、月访制度和季度考评制度,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经常性管理。雨山区佳山乡司法所建立了接茬帮教制度,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有效开展。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工作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近年来,特别是皖安帮发〔2002〕3号文件、中央综治委〔2004〕4号文件下发后,我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已能够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被动接受转变为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如帮教方面,市综治委、市关工委、市司法局主动把帮教工作延伸到监、所内,每年都组织帮教团深入省未管所对本籍未成年犯进行帮教。马钢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逢年过节经常组织帮教人员到九成监狱帮教本单位服刑人员。花山区湖东街道中岗社区充分发挥社区人力资源优势,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深入社区开展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初步形成。安置方面,政府各相关部门注重主动发挥自身在安置中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马民文〔2002〕89号和皖安帮发〔2002〕3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政策,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都及时发放了

半年内低保救助。此外,自2003年以来,按照“应保尽保”的政策,全市先后有971名刑释解教人员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月享受低保金累计达13.5634万元。劳动保障部门在刑释解教人员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再就业优惠及免费培训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优惠政策。工商、地税部门也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制定了工商管理费和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随着各部门思想认识的逐步提高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化被动为主动,一个崭新的工作局面正在形成。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效开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一是涌现出一批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先进典型。马钢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维护矿山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公司把矿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组织起来,成立“自力队”,从事拣矿、复垦、种植经济作物等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了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和就业问题,还为矿山建设增添了一支有生力量,有力地维护了矿山的稳定。自2000年以来,矿区内40名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得到了安置,帮教率和安置率均达到100%,脱管失控率为零,至今无一人重新犯罪。2004年元月,公司被中央综治委授予1999——2002年度“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金家庄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8年至2002年,全区343名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得到了帮教,帮教率为100,298人得到安置,安置率达86.9。2002年,该区司法局被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评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当涂县城关镇提暑居委会主任汤培霞把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主动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作为工作重点,用真情融化了一个个刑释解教人员的心头坚冰,2002年,被评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据统计,近年来我市共有4个单位、2名个人先后被评为中央和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二是涌现出许多刑释解教人员改好后奉献社会的感人事例。原马钢运输部刑释解教人员姚立华回归后,经帮教人员多次联系被原单位接收,深受感动,表示要痛改前非,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2001年的一天,姚立华在家中休息时,听到外面人声嘈杂,他出来一看,一青年正持刀追杀另一青年。姚立华不顾自身安危,分开围观人群,冲上前夺下了歹徒的刀,并驾车把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姚立华因此被评为全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慈湖乡林里村刑释解教人员徐永宏回归后,父母双亡,家里一贫如洗。村委会及时给他翻建住房,安排临时性工作,并积极引导支持他从事土建工程。致富后,徐永宏饮水思源,义务从事村里的夜间巡逻、防汛抗旱等工作。2003年元月份夜间巡逻时,先后抓获了两个盗窃团伙。同时,他还为村里的防汛抗旱、防治非典等工作多次捐款达4500余元。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在各级帮教组织关心、扶持下,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许多人还成为有相当规模私企的老板、经理,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先进典型和感人事例,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近年来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

二、当前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正处在飞速发展时期,社会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利益分配方式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必然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原有的组织和管理手段已跟不上形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出现一些新的困难和新的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思想认识不足,政策执行不力,安置帮教工作缺乏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对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认识不足。二是各级综治部门虽然普遍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但大多没有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考核也往往停留在排查统计数据和档案资料管理的表面。三是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基础薄弱。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属于非常设性的指导和协调组织,缺少硬性手段和制约措施;各级帮教组织囿于职权所限,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四是许多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部分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没有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很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皖安帮发〔2002〕3号文件和中央综治委〔2004〕4号文件下发后,极个别主管单位甚至不知道文件精神,落实政策更是无从谈起。五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置帮教工作认识上存在着误区和偏见,缺乏参与热情。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未能有效形成。

(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管理手段落后,脱管、漏管、失控现象还一定程度上存在。长期以来,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管理主要靠安置帮教部门通过监所发函和基层组织调查收集建档、逐级统计上报进行管理,工作量大、时间长、准确率低。加上许多监、所没有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1999〕5号文件和皖安帮发〔2003〕7号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以2004年为例,全市约有400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各监、所只寄送《通知书》207份,寄送率仅为51.75,且有相当一部分《通知书》不准确、不规范、不及时);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间配合、协调不够;刑释解教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长期不报到、不落户或人户分离,甚至不回原籍,直接流散于社会等因素,也给现有的信息统计工作增添了许多难度。因此,靠目前这种落后的人工信息管理手段,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市需要进行信息管理的近2000名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脱管、漏管、失控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埋下了隐患。据统计,我市被列为帮教对象的1951名刑释解教人员中,有117人处于脱管状态,脱管率为11.99。

(三)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安置率偏低。目前,农业人口的安置,主要是落实责任田。由于国家实行土地第二轮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市回归的农业人口责任田都得到了落实,安置压力不大。相对而言,非农业人口的安置问题压力很大。究其原因:一是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进展,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增多,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竞争上岗形势严峻;二是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优化组合、下岗分流、身份置换等改革措施的推行,服刑前有工作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原单位一般不再安置,增加了社会就业安置的难度;三是刑释解教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技能。据统计,我市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以上,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四是部分刑释解教人员长期与社会隔离,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积极谋求就业,一味等待政府的救济、安置;五是社会各界普遍对刑释解教人员存在着歧视和偏见;六是我市没有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和基地。调查显示,我市列入管理对象的1951名刑释解教人员中:原单位安置(包括落实责任田)695人,占总数的35.62;到外地打工、从事临时工或其他不稳定工作892人,占总数的45.72;尚有18.66刑释解教人员无业可就,只能靠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接济或社会救济生活,思想状态极不稳定。

(四)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重新违法犯罪率偏高。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的调查表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在逐年增长,杀人、爆炸、贩毒、抢劫等重大恶性案件80以上为刑释解教人员所为,重新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市也概莫能外。根据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2002年6月至2005年5月,全市共有487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重新犯罪人员450名,重新劳教人员37名)。其中,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306人(本市籍247人,外籍59人),五年外重新犯罪的78人(本市籍62人,外籍16人);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犯罪的35人(本市籍26人,外籍9人),三年外重新犯罪的31人(本市籍27人,外籍4人)。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劳教的23人(本市籍22人,外籍1人),五年外重新劳教的6人(本市籍5人,外籍1人);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劳教的4人(均为本市籍),三年外重新劳教的4人(均为本市籍)。按照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对象的范围来计算,三年以来,我市被列入管理对象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人数(即本市籍刑释人员五年内、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的人数)共有299名,另外188名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不属我市帮教工作对象。据此,三年来我市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分别为110人、95人、94人,重新违法犯罪率分别为5.64、4.87、4.82。如果将不在帮教范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数据统计在内,重新违法犯罪率将分别达到9.17、8.35、7.63。总体来看,我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要求相比,仍属偏高,一些重大恶性案件也是刑释解教人员所为。如2001年12月19日晚发生在我市滚石歌舞厅的致使2死1伤的故意杀人案主犯钱某,同案犯丁某、圣某、黄某;2002年5月—7月间连续20次抢劫出租车司机钱物的罪犯苏某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往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五)安置帮教工作缺少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严重制约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广东、江苏、四川等外省市,省内萧县等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大多数外省市,省内安庆、合肥等地市,安置帮教工作都有专项经费。可多年来,我市安置帮教工作从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后,虽然成立了各级安置帮教组织,但一直没有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因缺少机构和人员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只能落到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村(居)委会同志的身上。目前我市基层司法所普遍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他们同时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项繁重的工作,村(居)委会的同志的工作也是纷繁复杂、千头万绪,他们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安置帮教工作中。随着形势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将逐步纳入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省司法厅已将我市列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城市,下半年将在我市三个城区正式运行,这将进一步加大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现有的人员编制情况,已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因缺少专项经费,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到监所延伸帮教、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安置“三无”(无亲可投、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表彰先进典型等必须进行的工作,都无法正常或深入地开展。突出的例子是,我市至今未召开过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表彰会。

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当前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这些困难和问题,实质上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许多重大变化和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项组织机制和管理手段没能及时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滞后现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建“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我市“两个率先”目标顺利实现的高度,认清当前我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和有效手段,综合加以解决。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安置帮教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二是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细化、量化考核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三是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的职能,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保障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五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村(居)委会自治组织要广泛参与,建立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区安全、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活动之中。

(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管理,做好衔接工作,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衔接工作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衔接工作对巩固监所教育改造效果,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衔接工作,一是要理顺监所、公安和司法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各监所要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1999〕5号文件和皖安帮发〔2003〕7号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寄送《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要登记造册并及时(一周内)通知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基层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要及时登记、建档并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无亲属接领的,由工作站派人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应先到司法所报到签章,再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不报到、上户的,司法所、派出所应主动上门服务。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管理手段,开展每年两次的清理排查工作,摸清人员底数和去向,登记造册,逐一建档。三是要努力改变现有落后的人工信息管理模式,尽快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进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三)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安置渠道,保证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出路。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十分重视,主席曾提出了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给出路”的工作方针,罗干等多位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作出批示,各级相关部门也制定下发了多个政策和文件。贯彻落实这些方针政策,是保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取得实效的基本依据和关键所在。当前,对于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主要是及时落实承包责任田并帮助解决有关生产资料和暂时的生活资料,外出务工给予引导和支持。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城镇。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应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竞争上岗或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市各级劳动部门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就业规划和工作范围,建立就业信息指导“绿色走廊”,方便刑释解教人员了解就业信息。二是鼓励扶持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为他们办理各种营业手续提供方便,并要严格按照皖安帮发〔2002〕3号文件和中央综治委〔2004〕4号文件精神,给予税收、管理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三是引导、动员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主消除偏见,增强责任感和义务意识,根据实际,择优接收部分表现好、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四是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基地,解决部分“三无”人员和重点管控人员的临时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目前这项工作许多外省市和省内的合肥、黄山市都有成功的经验,应予借鉴。五是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安置基金,用以解决部分年老体弱、残疾等无生活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为无资金来源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有偿资金援助。基金来源以财政划拨方式为主,以企业赞助、社会捐助等形式作为补充。六是认真贯彻执行皖安帮发〔2002〕3号文件精神和市有关政策,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待遇。

(四)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力度,发现和培育典型经验,营造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氛围。经常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典型经验,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必要途径。一是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二是要注重对那些回归社会后走向新生、勤劳致富、奉献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典型事例,进行总结和宣传。三是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进一步促进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机构、人员、经费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深度发展的“瓶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一是要结合即将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科、股,与基层科、股相分离,专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二是要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使每个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编制增加至3人,并使其中1人专门从事安置帮教工作。三是要加强对基层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工作报酬,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加大投入,把安置帮教工作专项经费统一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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