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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企业工作实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通知》,需要首先明确以下五个认识问题。
一是弄清楚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区别。在基层党务干部中曾听到过一些这样的议论:党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处于领导核心和决策的地位,怎么一到了企业就转了弯,变成了“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为什么在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地方,党组织的职能反而这样?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认识政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区别的问题。从政权建设的角度上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要通过国家政权代表和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各级政权理所当然地要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党也要领导经济建设,但经济工作具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必须用管理经济的手段去管理。而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从事物质生产、流通,创造物质财富,其运行更有着不同于政权建设的独特规律,因此不能搬用管理上层建筑、进行政权建设的手段去管理,不能以党代企。企业行政领导在生产组织中负全责是由经济建设的内在规律决定的。
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如何体现?主要是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权。为此,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弄清楚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别。在基层还听到过这样一些议论:书记没有实权,很难参与;参与多了怕人家说手伸得长,参与少了作用难以发挥,进退两难。我认为,这实际上有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别的问题。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是组织的参与,而不是个人的参与。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质上体现了一个立足点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从书记个人的角度上去理解和实施参与职能,把参与作为一种个人行为,便很容易产生职责范围、权力范围的界限问题,产生诸如会不会“越界”的问题,等等。而作为组织行为,党的组织原则,党在企业的作用范围,对包括行政领导在内的全体党员、干部都具有无可争议的约束作用。书记作为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代表组织做工作,行使的是组织的权力。党员行政领导人作为一名党员,一般都是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成员,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接受组织监督、执行组织决议也是必须的。如果这样认识问题,并且按照《通知》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便不会存在谁的手伸得长,工作“越界”的问题。
三是要弄清楚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区别。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在“核心”与“中心”问题上打转转。我认为“核心”与“中心”实质是分别隶属于思想政治管理和行政管理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核心”和“中心”分别在各自的范畴内发挥主导作用,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企业整体工作,从而成为社会主义企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实现既定目标,提高效益,对于职工的要求都不外乎两条。一条是较高素质、较好的体能以及胜任工作的能力;一条是人的潜能即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而通过强有力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地调动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正是国有企业的一大优势,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体现。在国有企业中,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不仅要通过向社会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发展自己,而且还承担着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的任务,还要保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分担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阶级基础的社会责任甚至是政治责任。还要教育职工,启发其觉悟,使之自觉地发挥主人翁精神,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这些工作要靠强有力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做保证。因此,思想政治工作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与行政管理共同作用于企业整体工作,成为企业工作中的两个主要方面。
四是要弄清楚生产经营、行政工作、党建工作三者的关系。有人说党务工作参与生产经营关键在把握“度”。我认为这个问题从本质上说不完全是个“度”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认识生产经营、行政工作、党建工作三者关系,及其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如果仅仅把参与和干预的区别看成是个如何把握“度”的问题,便会很自然地得出生产经营即行政工作,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就是以行政工作为中心,参与就是参与行政工作的错误结论。这里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生产经营。我的理解,所谓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生产经营是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党的基本路线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在企业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在这里生产经营是经济建设在企业的代称,与行政管理工作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以生产经营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在企业方向上的体现,并不是说要以某项具体工作、某个方面的工作为中心。生产经营作为一个系统,包含了企业工作的全部内容,既包含了行政管理、技术开发,具体的生产、销售过程,也包含了党的建设,包含了有效地化解生产关系中的各种矛盾,调动职工创造性地工作,从而围绕生产经营这一中心形成了各个子系统。而各个子系统之间从逻辑上看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共同从属于生产经营这一中心,这里不存在处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之外的另一个中心。所以,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并不等于以行政工作为中心,参与生产经营并不等于是参与行政工作,企业包括党、政系统在内的方方面面都是在通过各自的特定职能,以各自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中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的工作。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是生产经营的题中应有之义,之所以名之以参与,主要是因为其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指挥,而是通过把握方向,参与决策重大问题,管理干部,教育职工这些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而这些工作又恰恰体现为对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的保证和支持。综上可以得出,参与和干预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对行政工作的介入程度,而在于是否以自己特定的方式介入生产经营,支持行政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通过正常的程序,履行企业党的工作职责便没有干预的问题,若是越俎代庖,扔下自己的职责,代替行政工作就有干预之嫌。
五是正确认识和解决素质、创新、建立机制的问题。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地位、作用问题,曾多次见之于中央文件和有关会议,“三句话”也对企业领导体制作了科学、准确的概括,《通知》更是对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原则、目标、方针、途径作了完整而深入的阐述。但是,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普遍地对上述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疑问,这使一些同志在思想观念上陷入盲目悲观,甚至妄自菲薄,在工作实践上感到被动,无计可施,无所作为。我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既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即传统的思维习惯于将党建工作的过去与现在进行简单的对比,在权力大小上绕圈子;更是由于普遍缺乏对中央精神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没有领会精神实质。即使在理论上弄通了上述关系,也仍然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素质问题,它包含了前面所说的理论水平,同时又不仅仅是个理论水平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实施党在企业的政治领导,要求党务工作干部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更具全局观念和整体观念。要懂得生产经营,才能发挥把握全局,参与决策,任人唯贤,稳定队伍,促进发展的作用。反之,即使想参与恐怕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是创新问题。一些同志之所以对中央精神不理解,主要感到一些文件比较原则,缺少操作性,主要就是没能把中央精神与自身工作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企业党建工作作为一种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有不同的模式。而中央精神,作为普遍性要求,不可能穷尽基层单位所有的特殊性的问题。贯彻《通知》精神关键是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探索自己的工作思路,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第三就是要逐步建立起一套由制度网络构成的企业党建工作运行机制,使企业党建工作、党政关系通过制度调整和规范,逐步走向法制化,这是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