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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位于赤峰市东南部,东连通辽市奈曼旗,南接辽宁省北票市、朝阳市,西北分别与我市松山区、翁牛特旗隔老哈河相望。全旗总土地面积8300平方公里,辖29个乡镇苏木,320个行政村,总人口59.3万。由于受历史、地理、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旗在历史上就是各种群体事件发生的活跃地区。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各种不安定因素日益突出,特别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全旗社会稳定。认真研究、正确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下面笔者就*旗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及所表现出来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即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聚众阻挠等等。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数量及规模日趋增大。近几年来,我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直呈上升趋势且升幅较大。*年全旗共发生群体性事件51起,比1997年骤增了35起,经全旗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在*年到*年两年里群体性事件虽然有所下降,但每年仍然发生30--40起。*年,全旗共发生群体性事件47起比去年同期增加23起,群体性事件又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前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在几十人,而且主要集中在一两个单位。在近两年,由数百人参加的比较常见,并且出现了跨单位、跨地区串联行动的现象。如*年金厂沟梁金矿转制过程中发生了700多名工人群体罢工、进赤上访事件;*年撰山子金矿400名职工聚集政府办公楼门前,上访讨要工资待遇,长达近半个月时间。
(二)组织化倾向明显。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利益要求的人为利益而聚合,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协同行动。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因经济利益而起,有的要求增加征地补偿;有的要求赔偿污染损失;有的要求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有的要求提高破产转制时的补偿标准;有的要求发放长期托欠的工资等等,并且利益呈多元化。如*年我旗森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因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宣布破产,职工提出退还集资损失并提高买断标准,但厂方又无能为力,由此引发了几次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类似这样事件,表现为已由过去的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有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他们有的在台前充当“群众代表”,直接组织煽动闹事;有的隐藏在幕后指挥和出谋划策;有的甚至成立非法组织,煽动群众闹事。
(三)对抗性加剧,危害后果日趋严重。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性质而言属人民内部矛盾,从矛盾的斗争形式看,一般呈现较为缓和,非对抗性的状态。但是,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有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得十分尖锐、激烈,且对抗性倾向明显。如四家子镇嘎海吐村由于受少数村民的干扰,该村自*年至*年不缴农业税,不交提留款,不搞计划生育。*年村级换届选举时,上级派工作组协助该村选举村委会,以袁某等人为首的一伙村民故意破坏选举,抱走投票箱,并摔坏了乡政府的摄像机。由于事态的发展,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但袁某等人却将入户做工作的民警非法拘禁长达二十几个小时,并施以侮辱漫骂。今年,金厂沟梁镇下长皋村400多村民,公然抗法,阻挠法院执行裁决,与执法干警发生暴力冲突,造成了不良后果。这表明,群体性事件已由单纯的上访请愿型向冲击施压型演化,较多地出现了集体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械斗等过激行为,少数不法之徒甚至把矛盾直接指向党政领导和政法机关。这些即牵涉了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大量精力,又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社会局部混乱。
(四)情况愈加复杂,事件反复率增高。人民内部矛盾日益错综复杂,往往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矛盾主体、合理的要求与不合法行为、不同的原因与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导致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情况愈加复杂。如*年发生在萨力巴乡安家胡同村的群体性事件就非常典型,以李某某为首的该村少数农户因村财务混乱对现任村委会有意见,拒交农业税,并用剪刀将前去摧缴的地税局工作人员扎伤,其儿子将乡政府的摄像机摔坏,此后,在李某某等人的煽动下,安家胡同村一部分村民结成一伙,与村委会对抗,他们不但自己非法选出了村委会,还自设扩音装置在村里进行宣传煽动,一部分群众不明真相,与其纠集在一起冲击旗、乡两级政府,并越级到市里上访,此事件历经三年时间才得以解决。类似这样群体性事件,从反映的问题看,大多是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往往有赖于制度的健全、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往往是旧矛盾尚未解决,新问题又出现,致使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导致此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反复性。
(五)引发群体事件的直接原因呈现规律性。群体事件虽然是由于矛盾的积累或加剧而形成的,但其终究是由外部原因引发的。近几年来,我旗群体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村级两委班子换届;农村土地调整;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企业转制等。这一时期是集团利益暴露期或明显期,由此带来的是群体事件的高发期。如*年我旗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时,324个行政村在春季都进行了重新发包,仅*年由于土地调整引发的集体上访达百余次。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成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其中即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旧体制转轨对原有利益格局的冲击。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企业转制、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改革,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都触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反映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冲突明显化的态势,多种所有制之间、多种分配方式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许多企业职工因破产而失去了“铁饭碗”,一些农民负担沉重或土地被征用生活困难,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目前,群众合法权集中体现在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两方面。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群众负担屡减不轻,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及时到位,群众的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有的地方在出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决策过程封闭,工作方法简单,不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科学论证,往往好事没有办好,导致群众产生对立情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少数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影响干群关系而引发群体事件。
(三)参与人员观念陈旧、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群众头脑中法制观念淡薄。这些群众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不少群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沿袭了小农经济形态下的自然规范和传统准则,以所谓的族规家法规范自己的言行,国家法律、法令在他们心中并不重要。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到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还有一些群众对法律断章取义,只重权利,不尽义务,为个人私利不择手段,总结出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所谓经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动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动辄堵路断桥、制造混乱,以此向政府施加压力;二是一些群众还利用个别领导“怕乱求稳”的心理,漫天要价,不断提出过分要求,甚至无理取闹。有些领导遇到群体性事件时,因为害怕事态扩大,不问是非来由,不管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一律让步,结果使一些人产生了错觉,无形中怂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是少数人存有经济发展中的红眼病。这些人对外来投资者,不是满腔热忱地去支持,而是盯住投资者挣多少钱,一旦钱挣多了,便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与投资者讨价还价,无理取闹。
(四)基层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基层政权组织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预防、化解、控制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村委会存在人员不稳定、有的基层组织班子成员素质较低,形不成领导核心,在工作上说不起硬话,在管理上拿不出硬措施,导致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不得力,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即不能如实地向群众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又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及时正确地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对存在的矛盾不是积极去化解,而是不愿管、不敢管、无力管,不闻不问、互相推诿扯皮,使矛盾、纠纷常处于无人过问、无人疏导、无人调解的状态,时间一久,矛盾不断激化,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担负起政治责任,坚持标本兼治,从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等方面入手,积极从源头进行防范。
(一)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越来越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不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所能完全解决的,只有各级党政领导重视,亲自组织协调各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改变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针对调查掌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逐一落实化解责任,切实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各部门中,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促进农村稳定。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良好素质,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治保员、调解员。(2)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环节来抓,在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法律知识水平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快帮助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治保、调解工作。(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一是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无效,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发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治保、调解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倾向,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搞偏向调解,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而引起犯罪发生。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群体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化解不安定因素工作时,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全员预警责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做到信息灵、情况明。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
(四)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素质。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是摆在农村工作中的迫切任务。在教育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到热点问题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闹事而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文明办案、取信于民。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条件。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过程中,一要切实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执法过错既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又会给执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只要是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管涉及到哪级,哪个人,都要严肃查办。要抓住执法犯法、殉私枉法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的典型案件,毫不手软地进行处理,从而起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二要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执法的评议考核,各有关部门都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要广泛开展“开门评议”活动,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卡、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