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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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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调研报告

*年8月6日,我受易纲教授之邀,出席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主办的“美国财政联邦制和财产税研讨会”,对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授满燕云博士的主题发言《美国财政联邦制和财产税》进行了评论,以下是发言要点。

我首先对满燕云博士从整个财政制度视角研究财产税的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表示了感谢。我认为,满教授研究与国内研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不是就财产税研究财产税,而这恰恰是国内研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只要是向公众征税的,多数都能够获得顺利通过,而相应的取消或减少某个税收项目则十分困难。关键在于税务部门的局部研究的结果使然。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税或不动产财产税应当立足整个财政制度,站在如何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高度进行讨论,不能仅仅就一项税收征收的利弊进行讨论。

听了满教授的演讲,我深深地体会到美国和中国经济社会背景上的巨大差别。虽然从名义上两个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我本人也曾经参与过北京师范大学李晓西教授主持的《中国市场化进程研究》课题,我们那个课题的结论认为*年的中国市场化程度达到了67%。但是与美国比较,我们的差距是何其巨大啊!在美国联邦制下,各个州具有独立的立法权,而我国基本上是统一的法律;美国的地方政府都是自治的,政府领导人由地方居民选举,而在我国是自上而下任命的,领导人惟上级考核是从;在财政收入上,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地方政府才增收入主要来自于财产税,而我国的中央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生产型销售税、关税和国有企业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分成的生产型销售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出让收入;在土地产权上,美国是土地私有制,而我国是土地公有制,任何公民对土地只具有理论上的支配权;在地方政府竞争方面,美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服务吸收外来人口获得良性发展,而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主要手段是大生产、大建设、污染环境、坑害农民和城市被拆迁居民、压低地方工资水平、讨好世界富豪、驱赶原住居民和农民工。一句话,美国是公众导向型的,而我国则是政府导向型的。

通过对美国不动产财产税征收的了解,我认为在中国征收物业税是有其必要性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物业税是根据财产显示征收的,它可以起到公平纳税、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避免了现行的实际上的累退制的直接税征收的根本弊端;第二,在当前中国房地产大开发和房价不断推高的背景下,可以抑制对房地产占有的无限欲望,抑制房价上涨,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对公众财产的任意剥夺;第三,由于城市物业税的法定税率远远高于乡村,城市的多重纳税有利于调整城乡不动产的价格体系,也就是降低城市房地产价格和乡村房地产价格的差距,有利于从财政上保证城中村和农村居住环境的改善;第四,在房地产价格高涨时,物业税可以减少房地产交易。

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在中国征收物业税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其一,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和财政理念上的问题。在我国,由于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于间接税,似乎与居民的贡献无关,居民所使用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提供,非常的不公平,表明政府对自身职能定位的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根本的检讨;其次,在我国,新征税容易,而取消或减免税种则相当困难,反映了政府税收的刚性很强,关键是政府变成了独立于公众的一个利益团体,政府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倾向和贪污腐化问题非常严重;再次,地方政府通一方面通过大上投资项目获得增值税,另一方面又通过抬高地价获得土地收入,形成了“香港病”,但香港政府在获得了土地收入之后减免了各种销售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政府能否痛快地执行这种税收和土地收入的冲销机制呢?最后,当前中国公众道德水平低下,征收物业税恐很难保证评估的准确定和公平性,且对评估员的贿赂问题也几乎没有办法解决,必然给评估工作带来各种技术上、操作上的难题。

征收物业税的前提是要落实公众对房地产的财产权,否则对缺乏财产权保障的物品征税,属于政府对公众财产的双重剥夺。具体来说,要落实居民对住宅用地的财产权,如果居民只是土地租赁的主体,凭什么对居民征收包括土地价格在内的物业税?同时要保障居民的建房权,避免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通过推高低价盘剥公众,又以此为依据要求公众缴纳高额的物业税。其次,应严格禁止地方政府参与非自用土地的交易和土地牟利机制。如果地方政府又要从土地交易中赚钱,又要对房地产征税,并且不落实政府义务,很同意引起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矛盾。最后,应该彻底改革现行财政制度。要改革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减少间接税的比重,并且逐步废止生产性间接税制度,实行透明、公开的公共财政支出监督制度,真正把财政收入分配到公众当中。

总之,征收物业税的同时应考虑减免相应部分的其他税种,做到宏观税率的稳定或者降低公众的税负水平,不能不顾公众承受能力盲目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