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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期间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经济执法部门责无旁贷,理应发挥税收职能,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一、发挥税收聚财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又是经济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直接反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生产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要靠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建设好新农村。税务机关应通过“为国聚财”等手段,促进社会经济逐步向新农村建设目标迈进。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天职”,财力是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本的“硬件”,如何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在税收上充分体现出来,使税收收入有质量、有速度、有规模,不仅体现着税收征管的“基本功”,也是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企业收入的实现,国家通过税收及时取得收入,这对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离开了税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只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持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势头,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项改革,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充分增强税收聚财功能,发挥税收积累资金的职能作用,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入库,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在这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从经济税源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做好税收工作,自觉做到应收尽收,该征收的足额入库,该减免的全部减免到位,坚决杜绝有税不收的现象,确保税收工作扎扎实实地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上,使经济与税收相互促进、良性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税源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控制税收流失,只有严堵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才能从物质上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否则,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难以实现。
二、发挥税收调节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要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调节作用。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通过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手段,扶持农村新兴产业的成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企业的联合改组,不仅工业要转变增长方式,农业也要加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逐步实现合理化,不断提高农村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大企业的积累水平和农村人口的消费能力,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减少资源的损耗和浪费。具体而言,(1)可通过推行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逐步扩大农副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减轻涉农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积累,使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大企业的积累水平和农民的消费能力,为农村企业和农民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2)要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两税合并”将直接增加企业财力,而涉农企业也可从中受益,企业的财力上去了,农民工的收入也会跟着上升,这将为老百姓增加消费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3)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近几年,国家对涉农经济实行了很多优惠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在一段时期内,对农村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高于上年和历年的水平,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建议,对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从事农村公路、水利、饮水、沼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参照西部大开发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农村经营者要给予城镇下岗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应比照城市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给予照顾;对城市居民带资金、技术到农村投资创业的,既可以实行减免税的优惠,也可以抵免其在城镇缴纳的税收;对一些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拉长产业链,可以使农民在加工增值的过程中增加收入,带动农民增收的骨干企业,应给予1-2年的流转税减免,3-5年的所得税减免照顾。这将对工业企业的发展产生好处,也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有效扩大农民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成。二要充分发挥税收的限制作用。对我国一些企业存在大而全、小而全和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致使资金分散、专业化程度低、规模效益差等问题,通过税收的调节加以控制和引导。具体而言,如:要继续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购置豪华住宅、高档休闲娱乐等一些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目前收入的差距,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消费倾向。农民收入低,消费倾向高,但消费能力不够;而高收入者的消费倾向较低,虽然有钱但是不愿意消费,对高消费的项目征收消费税,有利于调节目前较大收入的差距。可以对那些高收入阶层的人的收入进行调节,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立。三要加大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对国家出台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全面认真进行梳理,及时宣传到位,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研究和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在不违背国家税源的前提下,在政策的执行和运用上,努力给农村创业、投资、发展以最大的空间,最大限度支持涉农企业发展。同时,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发展的大局中去筹划新农村建设,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动参与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税源分析力度,广泛参与经济发展的经营改革过程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农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三、发挥税收监管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环境
税务机关应经常深入实际,做一些具体的实际工作,改善我国的投资、消费环境,为国民经济增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道路,保驾护航。一要坚持公平执法,构建公平、法治、诚信的经济环境,在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执法上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搞歧视性执法。二要优化纳税服务,不断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不断完善税务部门的“一窗式”、“一站式”服务方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展涉农税收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三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务机关。四要加强对农村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目前,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已影响到新农村建设。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正确运用财务分析和成本管理手段,存在重产值、轻利润,重数量、轻效益的问题;有些农村负责人,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大搞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和农民个人收入,制约了新农村建设。因此,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使资金流动按照有序方向进行,减少资金使用上的交叉和重复,从而使有限的资金形成“拳头”,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关键领域给予有力的支持。要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开支标准,严格督办检查,把纳税检查、违章处理从财务监督和财务约束抓起,从而达到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营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