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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是指由税务稽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税案事实是否存在,被查对象是否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轻重以及其他有关税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据以证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务稽查工作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笔者针对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稽查实践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目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随着各项税收制度的日趋完善及有关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税务稽查中证据的收集工作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证据收集不符合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时有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稽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收集的证据有效性不强。稽查人员对依法行政认识程度有高有低,个人业务素质有好有差,从而造成证据意识淡薄,不能够及时有效地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甚至错失收集证据的良机,导致案件不能准确定性或无法如期结案。
(二)稽查人员证据法规不熟悉,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充分。从现实情况看,稽查人员往往重视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忽视对证据法规的学习。在各级的稽查业务培训中,也很少涉及《证据学》方面的内容,即使涉及到也是一带而过。因此,部分稽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知道怎样入手收集证据,有时虽然能够根据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证据,但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证据,往往都是凭自己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在办理,证据的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证,造成税务部门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也常见。
(三)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稽查的各种记录不完整。稽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全面、详实,与案情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记帐凭证及相关的会计分录记录得不够完整、清楚,底稿上的内容字迹潦草,涂涂改改,不经企业相关人员认真核对就让其在底稿上签字,甚至仍然存在企业相关人员不签字就作为证据的情况,时间一久连自己也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企业一旦要求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会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境地。
(四)在实际的查帐过程中,证据提取的手续不健全。在必须对有关帐目、凭证进行复制时,复制的内容不够全面、清楚;在复印件上只有企业有关人员的签字,缺少复制人及审核人的签名,缺少企业盖章;将资料原件复印后还给企业时,没有注明原件的保管地和保管人等内容;在提取有关收据、发票及物品等资料时,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通过以上方法取得的证据就显得苍白无力,无法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忽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证词。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做或少做记录,当需要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时候又去找当事人调查,既浪费时间又延误时机。或者是在询问和记录时抓不住要点,重要的内容没记下,所记录的内容起不到真正的举证作用。
上述不重视收集证据的情况,往往使原本简单的工作复杂化,或增加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严重的会丧失收集证据的机会,使案件难以定性,既可能使税收违法行为难以得到追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可能使税务机关败诉,影响行政执法权威。
二、如何有效收集税务稽查证据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对纳税人查补税款,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苏国税发【1996】第03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数据详实准确,资料齐全,其中“证据确凿充分”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以收集的证据为依据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因此,收集完整、合法、有效证据的工作,就是实施稽查工作的基础和重点。
(一)以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为抓手,练好稽查人员的必备内功。稽查人员业务素质状况,对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产生十分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合理调配稽查人员的前提下,必需紧紧抓住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放,夯实基础,练好内功。
一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和证据法规。税务稽查人员对税收法规和证据法规的熟练程度,是解决税收违法证据收集的关键所在。对一项税收违法行为,根据税收法规规定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因证据类型的不同,根据证据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证据到什么程度,都必须建立在税务稽查人员对税收法规和证据法规十分熟悉的基础上。从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看,稽查人员务必学习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规中的有关证据收集和取得的规范程序、方法和形式等内容,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业务水平。
二要熟练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计算机运用基础知识。对税务稽查而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一定的会计业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各种财会软件中取得的。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的熟悉掌握,是税务稽查和取证工作的一项基本功。特别是遇到比较复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环境,更需要稽查人员扎实的基本功作后盾,才能使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并保证取得税收违法证据的质量。
三要熟练掌握取证方法和经验。对各种稽查取证方法的熟悉程度和稽查取证经验的丰富程度,是做好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方法的熟悉和经验的积累,离不开税务稽查人员自身的刻苦钻研、思考总结和不断摸索,更离不开税务稽查部门有针对性的组织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营造爱学习、勤钻研、常探讨、善总结的工作氛围。
四要熟练掌握纳税人所在行业情况和知识。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所在行业有关情况和知识(包括发展的新动态)的熟悉程度,对做好税务稽查的取证工作也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工业、金融、保险等行业更是如此。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经营特点和主要业务过程熟悉,对其中按规定或按常规可能产生的书面记录熟悉,可以有的放矢地发现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并迅速取得所需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避免错失取证良机。还可以通过书籍、网络等途径了解相关情况,也可以在稽查工作开展前请税务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行业管理人员介绍情况,这不仅对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和税务取证工作很有帮助,而且对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行业税收管理秩序整顿中的作用也极为重要。
(二)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所取证据为铁证。细节决定成败,很多稽查错案都是因为稽查人员没有注重程序和细节造成的。因此,每一个稽查人员都应加强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查纳税人负责的精神,确保所取证据为铁证,所办案子为铁案。要达到这一目标,在税务稽查的证据收集方面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收集证据要按程序办理。查案件证据的收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做出具体稽查取证行为时,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如告知程序、审批程序、调查或检查程序、送达程序等。应由两人或两个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相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需要稽查人员签字的,只能各签各的,不能一人代劳。
二是收集证据要记录详实。稽查工作底稿应全面详细地记录检查过程,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内容更要全面的反映,在摘抄有关书证材料时,应当注明时间、地点、抄自何处,摘抄人应签字或盖章。底稿记录完毕后务必请企业相关人员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是提取证据要全面完整。对于各种证据资料,应尽可能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可采用复印、拍照、绘图、制作笔录等方法,但是收集时必须注意全面反映原件的原貌,在复印、复制有关帐目、凭证时,必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由原件保管人、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按规定要求盖章签字,同时要注意复印、复制的内容是否完整、全面。并且要求请提供证据的人员签字或押印。在取得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部门的印章或其他业务用章。
四是询问当事人要合法有效。在实施税务稽查中,需询问当事人的,应填发《询问通知书》,在形式上必须有两名稽查人员同时在场,对所询问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重点突出。在询问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被询问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地记录下来,全面反映被询问人员的陈述申辩情况。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必须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由当事人在阅读无误后在笔录末写明“上述情况属实”,签名或盖章并捺上手印,同时要有调查人员和记录人的签名。而且笔录上的每一个修改之处,都必须有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
五是证人作证要明确责任。应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件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用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要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要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要注明出具日期;同时要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税收违法行为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因此,稽查人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深入研究,才能提高税务稽查取证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保证把每一个稽查案件都办成铁案,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