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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有章可循,健康发展的轨道,与大中城市相比,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由于受自身的特点和功能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却显得步履维艰,效益不很明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规模小,供应商少,市场竞争氛围不浓。县级财政财力有限,“吃饭财政”普遍存在,用于各单位硬件建设的资金比例较低,从而制约了政府采购的规模。规模小导致外地有实力的供应商对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兴趣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县级商品市场相对发育不健全,市场竞争远不如大中城市激烈,潜在的本地供应商偏少,有的货物很多是本地独家经营或者根本找不到供应商,无法满足潜在供应商必须超过三家的基本要求,致使政府采购难以实施或实施起来有不规范的地方
(二)管理体制不顺,采购机构、队伍不健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应分开设立,而绝大部分县级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均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部分甚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采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出现监管缺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使人们对“阳光下的采购”存有疑义。另外,绝大多数县级采购机构人员较少,多数属于财政部门的人员,一般只有2-3人,他们既要抓监管又要具体实施采购,难以在政策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采购活动顾及所有环节。往往重视具体采购环节,而不得不去忽视前期的采购策划、后期的验收、跟踪问效、采购效益的综合评价等。
(三)部分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门开支的自由,必然触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一些单位认为采购资金是单位的,“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应该自己说了算”,政府集中采购就是存心给单位找“茬子”,是不相信干部的表现,由此对集中采购产生抵触情绪。此外,不少单位对政府采购的意义、运作程序等知之不多。如哪些物品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金额最低点是多少等还不清楚;特别是乡镇游离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些都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的具体衔接问题亟待解决。对于县级政府来说,一般财力均较薄弱,财政难以拿出更多的钱来对各单位所需设备、设施等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的来源往往是单位自筹资金。所以,在年初进行部门预算时,一般均没有办法安排各单位的采购预算,从而导致采购计划难以集中。虽然在制订各年度采购目录时,各地均强调采购预算和计划,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许多采购单位常常是急需用的,上级要求配备的才想起要采购,上报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时间要求紧,集中采购机构要分类集中采购与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想能够尽量集中,形成规模效应,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另一方面想尽快得到所需货物。采购机构若坚持要集中,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到采购单位的相关工作的开展。反之,则造成无序采购,既不能形成规模效应,难以达到节省资金保证质量的目的,又使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疲于应付,集中采购便成了一句空话,容易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展。
(五)本地评审专家缺乏,专家建库难以启动。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评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以及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目前,政府采购涉及的项目繁多,专业要求广,而县级专业人才资源不够丰富,分专业建立专业库难度极大,这样,无法实行随机抽取专家。如果从省、市专家库聘请专家,一方面因为路途远难以请到,另一方面聘请费用也太高。通常,评审专家是临时拼凑而来,他们没有得到系统地培训,对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不熟悉,有的甚至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不熟悉,所以,多数评委不能充分履行职责,影响县级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六)违规处罚措施不力。《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应该纳入统一采购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单位,政府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财政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县级财政来说,大多数财政资金都是保稳定、保运转的“吃饭钱”,停拨资金并非易事,由于违规处罚的措施乏力,对个别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单位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降低了《政府采购法》的威信。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我县虽然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大力宣传了《政府采购法》,但少数部门特别是部分乡镇不够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等,在具体操作上有触犯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现象。
(二)个别领导思想未能与时俱进。某些领导还具有较浓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认为过去单位都可以自行采购,现在为什么不能呢?对《政府采购法》出台的背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意义不明白。个别领导甚至认为,部门采购货物是本单位领导职权之内的事,必须由他说了算,别人无权干涉,否则就剥夺了领导的决策权。这样有意对抗政府集中采购,给采购工作带来困难。
(三)个别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个别领导脑子里缺乏依法行政这根弦,“认为只要在采购中没有捞好处,没有损公肥私就不怕”,“管它什么形式的采购,只要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就行了”。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在数量和范围上求规模,在质量和深度上求规范。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做到真正的规范。规模代表数量和范围,规范强调质量和深度,在上规模中求规范,在求规范中上规模,坚持以规模与规范并重,以强调规范,促进规模为首要任务,狠抓政府采购工作。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县级政府采购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多种措施,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向乡镇延伸。将辖区内各乡镇的货物、工程及经常性服务项目采购纳入县级统一办理,既可以扩大县级政府采购的规模,又可以对乡镇财政支出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使其逐步走向规范。二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规范采购批次。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编制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定期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可以使县级政府采购机构对拟实施采购的项目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安排有计划,在计划形成规模时实施采购。三是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经常性服务项目、通用性和涉及面广的商品采购,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单位。单位采购时,可在文件规定的产品范围内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避免重复招标采购、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四是建立区域性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以省、市为轴心的区域性采购市场,实行“省级搭台,市级唱戏,市县上下联动,区域横向联合”的运行机制。可以发挥省、市政府采购机构在规范运作、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避免多次采购所造成的重复作业和浪费现象,变零星为集中,变零散为规模。五是建设横向联合采购模式。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之间加强协作,签订联合采购协议,将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联合起来,实行统一公开招标,以发挥出采购的规模效应等。
(二)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一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托,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实现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管理立体和执行主体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管理主体履行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执行主体行使政府采购的商务职能。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是机构和人员的相对分离。作为政府采购管理主体,其组成人员主要为政府公务员;作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的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组成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两机构和人员应相互独立,并不得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同时应积极培育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二是工作职责的分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行政政策,规章和各项制度,编制和下达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各采购中介机构的采购业务;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监督和促进政府采购行为和规范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定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组织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根据采购部门和单位的委托,组织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授权,实施一些具体采购事务的日常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要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由于政府采购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是一门集采购技术、商品知识、法律知识、宏观政策于一体的工作,触及多方利益,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应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一是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方法,扩大和丰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尽快造就一支精通业务的高素质队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和大局观念,在服务中树立政府采购的形象,在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理解与支持;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三)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人们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向采购单位、供应商等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运作程序等知识,争取社会各阶层的支持,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促使人们提高政府采购意识,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约束力。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到财政年度总预算,要和财政总预算同时进行编制。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单位和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将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业务收入及各种事业收入统一考虑,以保证采购资金的落实,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投入使用时间及要求详细编列,使采购时能提前准备,按需采购、集中高效,避免无序采购。
(五)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政府采购离不开供应商、评审咨询专家、商品价格信息等,我们将要加快这些方面的信息资料库的建设,力求积极创造条件,打破地域界限,实现跨区域资源共享,以摆脱县级地域相对狭窄、选择范围相对狭小的限制,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无限扩大。要突出重点地抓好评审专家库建设,可以实行相邻县市共建共享的办法,以解决县域专业人才不足和聘请省市专家路途遥远的难题,并对入库专家进行定期培训,同时,制订评审专家评审补助标准,以提高评审专家的敬业精神和积极性。
(六)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和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离不开严密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因而监督约束机制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规范、高效运行的保障。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采购主体(采购单位、采购机构、供应商、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二是建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外部监督,特别要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采购单位的采购审计,审计采购预算是否真实、该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全部纳入等,促进依法理财,依法采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单位自行采购及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法》的威信。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省、市政府采购网上政府采购信息,并设置举报电话或举报箱,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反腐倡廉。四是严格执行廉政准入制度,凡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