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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政权危害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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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政权危害调研

贪污贿赂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其产生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可以说,它是伴随着人类管理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存在于阶级社会的各个时期。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的商品化,即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其实质是权力变质,社会公共权力蜕变为当官者的私人特权,“公仆”变为投机牟利的商人,变成侵吞公共财产、不劳而获的吸血鬼。贪污贿赂现象亵渎了人们赋予的权力,扭曲了人们的心灵,引起了权力膨胀,“官本位”泛滥。更主要的是,贪污贿赂腐败现象从各个方面对国家政权的稳固性提出严重挑战,其对国家政权的危害十分严重,应该说是涉及到执政者能否继续稳定执政的问题。

一、贪污贿赂对国家政权危害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贪污贿赂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基础

国家行政权力是由国家公职人员来具体行使的。他们贪污贿赂,其结果会使国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执行,各项工作计划得不到落实,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公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公私财产无以保护,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必将受到危害,而最终使执政者和人民大众发生隔阂。也就是说,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影响执政者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执政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降低国家政权机关的声誉。贪污贿赂腐败问题是公众反映十分强烈,直接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不仅会失去民心,甚至可以直接危及执政党的地位。曾经有文章指出:腐败打破了人民对民主的信任,恢复信任只能从管理国家的那些政治家们的廉洁和公正开始,这是未来数年内各民主国家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一个政权能否继续存在下去主要在于是否是到民众的拥护,是不是具有较高的威信,取信于民。而民众是否拥护一个政权,则是看这个政权为社会所作的业绩,以及执政者本身是否清正廉洁。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长,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把自己所掌管的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这些使权力“异化”的丑恶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总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执政对任何阶级、任何政党来说都是一种考验,失民心者失天下,千古一理。如果听任贪污腐败现象发展蔓延,国家权力就有可能不攻自破,自我毁灭。这确实不是危言耸听。

(二)贪污贿赂危害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贪污贿赂腐败行为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经济角度来讲,贪污贿赂腐败行为是加重经济生活中某些矛盾和问题,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障碍,其所造成的危害更严重、更明显。贪污腐败行为对国家经济建设的破坏是必然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生产成本上升。一些违法企业往往把用于行贿、回扣、挪用、挥霍的费用打入生产成本,将非法活动的资金转移给社会,造成生产成本的上升。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的涨价,都会在社会上引起连锁反应,结果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国家资金的流失。贪污必然导致国家资金的大量流失,使国家资财化为个人财物。三是国家收入减少。参与贪污贿赠犯罪活动的人均以某种形式谋取私利,这种活动间接或直接地会侵占国家应得的收入。四是国家经济政策走样。参与贪污腐败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会人为地破坏有关的国家经济政策,以达到个人私利,造成国家经济政策走样。

(三)贪污贿赂危害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贪污贿赂腐败现象严重毒化社会风气,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由于资产阶级唯利是图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及超前消费观念的错误导向,加之法律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使“以权易钱、以钱买权”的风气更具有强烈的腐蚀性,这种陈腐的金钱万能思想严重地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每个民族都有其长期以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观念。由于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使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勤俭、奉献、追求事业、助人为乐等道德观念贬值,头脑里充满尔虞我诈、唯利是图、消极处世等颓废观念。同时,贪污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使执政者威信下降,使民众与执政者的对立情绪上升,这种情况达到一定程度,遇到适当的机会,聚集在部分群众中的怨气和不满情绪便会通过一定方式爆发出来。严重的则可能造成社会动乱,诱发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贪污贿赂腐败现象所侵蚀的实质上是执政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如果说贪污腐败对于经济建设造成的破坏不可低估的话,那么它导致的社会意识形成领域的精神颓废、道德沦丧对民族的危害则更为严重和深远得多,甚至几代人都难以挽回。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二、贪污产生的根源及其控制

东方和西方的历史都反复证明:在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大变革、大转变时期,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现象是必然的。但贪污贿赂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又具有多样性。权力和金钱交换是一种综合症,它的滋生和蔓延,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思想方面的原因,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有内部的原因还有外部的条件。这些因素互相渗透,相互作用,才会形成贪污腐败现象。

贪污贿赂腐败现象的增长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现象,但这并非说贪污贿赂是不可控制的,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出现的贪污贿赂腐败现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只有抓住与国情和时代紧密相关的本质特征,分析其产生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有效地遏制和消除贪污腐败现象。但是有一些基本的或者说较为普遍的对策应该提到:

第一,消除腐败,要从教育抓起。腐败的产生,首先是精神的堕落。中国有句古训:“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通过教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乃至全民族的整体素质,更要使每个公职人员在思想道德上具有良好的修养,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建立起一道以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内心防线。这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防范。

第二,加强立法,筑起贪污贿赂的“防堤”。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致力于加强廉政立法、市场经济立法工作,要建立健全一套权力行使的自律和制约机制,使权力能够自我调控,协调有序地运行,防止将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务和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要通过立法,把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而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公职人员监用权力,堵塞制度上的漏洞。虽然我国的刑法明确了贪污贿赂等犯罪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范围,对贪污贿赂行为者有威慑力,但也有不足。如刑法第395条之规定,“本人不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对巨额财产的立法标准是50万元人民币,能够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往往是巨贪、是蠹虫!有的还是高官,他们所构成的危害也是巨大的。而这些巨贪在接受调查时,往往都患上了“健忘症”,拒不说明其违法所得的来源,给案件查处设置了障碍,既放纵一些行贿者,也给这些巨贪规避了法律的严惩。我认为,这些法律条款严重与“罪刑相统一”的原则相悖,必须尽快进行修改。又如,对财会人员、经济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也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假如财会人员和经济监管人员对一些单位领导的贪污挪用行为置若罔闻的以从犯论处的话,那么这些财会人员经济监管人员还会麻木不仁吗?

第三,加强廉政建设,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即实施“阳光法”。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有“三个有利于”。一有利于完善国家廉政法规体系,改善廉政环境,对预防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二有利于完善国家廉政监督体系,对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具有早期警戒作用;三有利于抑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心里的形成,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功效。目前,我国对哪些财产需申报尚无法规条例来确定。本人认为在制定申报客体范围时,应对其不动产、动产、主要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因继承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因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获得的奖励(包括奖金和实物)。对财产申报工作应纳入反腐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设立专门的审核监督机关。财产申报的时间一般情况应为每半年一次为准;对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项目上还应有任职时申报,任职中申报,离职时申报;对那些隐匿巨额资产的公职人员应从严处治。

第四,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法律和监督体系,并不等于政治的廉洁,还需有保障其有效运行的执行机关,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人民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要三个机关、三道防线,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就能从不同的方面发挥共同的作用,从而增强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的力度,取得最佳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打击的同时,也应搞好预防,这些专门机关,必要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道路,发挥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主力军的作用。第一,专门机关平时应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帮助有关单位增强防范意识,严密防范措施,提高社会监控力度。第二,专门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查办与预防相结合,帮助发案单位查找、分析产生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案论法,积极提出防范意见,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对权力的监督机制。第三,专门机关在办结案件后,还要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监管改造工作,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他们保证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总之,只罚不防,将是罚不胜罚,只防不惩,将是防不胜防,只有将惩罚、改造、预防三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防御体系,达到减少贪污贿赂犯罪,论清廉之风常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