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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不断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进一步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仍有一些地区、部门领导对这一要求贯彻不力,思想上存在种种模糊认识,一些地方责任制还流于形式,发挥作用不大,从根本上说,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当前影响责任追究的原因
(一)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区、部门领导对反腐败工作习惯做表面文章,并非真抓实干。以经济业务部门来看,有的领导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事,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已无关,把责任制工作当作额外负担;有的认为抓经济、业务工作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责任制工作抓不抓无所谓;还有的甚至认为抓责任制工作,特别是进行责任追究会扼杀经济部门同志的开拓进取意识,影响经济环境,阻碍经济发展。从垂直管理部门来看,有的党政领导认为人事关系不在地方,没有必要按照地方党委要求去落实责任制,有的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因而出了问题或者是视而不见、装聋做哑,或者是压案不查、息事宁人,或者是查而不处,不了了之;有的党政领导认为责任制《规定》既然已经颁布实施了,纪检、监察机关去抓落实就行了,没有考虑到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工作的艰难程度;有的把落实责任制工作简单地等同于责任追究,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进行责任追究外,还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还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
(二)政策界限不明确。如什么情况应追究,什么情况不应追究,实施追究时,追究到什么程度,到底应上追几级,中央没有出台有关细则,各地、各部门也没有很好地探索,量纪处理时,随意性较大,往往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三)“栽花不栽刺”。有的认为抓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特别是进行责任追究得罪人,有的党政领导班子副职认为自己对所分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没有人事建议权,不好管理,出了问题要追究自己的责任,不公平,个别领导同志把责任追究当作“栽刺”,热衷于当东郭先生。不怕国家损失,只求内部和气,这种“栽花不栽刺”的领导还留一“后手”,万一将来自己被追究责任时,别的领导亦可“网开一面”,这就叫“投桃报李”。
(四)“枪打出头鸟”。有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责任事故不去追究,有的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连坐制”、“谁认真抓了谁吃亏”,他们往住说“别的部门不追究责任,我们也不犯傻当出头鸟”。总是拿外地区、外单位做例子,为自己不追究找根据。
(五)“钱没装进个人兜”。在这些领导看来,公家的钱只有被贪污、受贿才应追究,“钱没装进个人兜”不好追究。因此,尽管国家损失几百上千万,他们都可以在“交学费”、“买教训”的幌子下一笔勾销。然而,只要认真读一读责任追究的六个方面,人们不难看出,追究重点正是有关领导的渎职行为。尽管这些领导“钱没装进个人兜”,但在他们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必须追究责任。
(六)“下不为例”。有的领导对该追究的领导责任不去追究,总是喜欢以“下不为例”、“教育为主,处理从宽”等等为幌子,使责任人逃避追究,还美其名曰“治病救人”。应当指出“救人”是以“治病”为前提的,倘若“讳疾忌医”,有病不治,只能使病情加重,以致病入膏盲,那时,即使华佗再世也“回天乏术”了。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对犯错误的领导本身就是一剂“良药”,是对其的挽救,怎么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把责任追究和“治病救人”对立起来呢?
凡此种种,表明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还没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上来,因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缺乏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责任追究不落实。
二、落实责任追究的对策思考
当前,为了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推向深入,必须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落实责任追究的力度。
(一)要提高认识。一是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成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二是要树立“纪律”观念,也就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排除干扰,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树立全局观念,不能从本地区、本单位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更不能行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以淡化责任追究。对垂直管理单位,要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冲破部门保护主义陋习,敢于“大义灭亲”;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以当地党委、纪委查处为主,上级主管机关积极配合;党的关系不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比照当地有关政策界限进行查处,同时,上级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需要追究的情况,要坚决纠正,并视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领导进行再追究,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要明确责任主体,抓好责任分解。责任制对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根据这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贯彻落实的目标和要求。
(三)要抓责任考核,做到功过分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所
辖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根据部门业务特点确定考核重点。
(四)要抓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敢抓敢管,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实施责任追究,只有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责任制才有威慑力。鉴于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因为实行责任制根本目的是使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而不是搞惩办主义,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上级应限期予以落实,对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的领导也应追究其责任,以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