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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是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的现象,但普遍现象必然有普遍原因。现就贪污受贿的成因及其预防,浅谈几点看法:
一、贪污受贿行为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从古到今,贪污受贿行为无时不有,从无绝迹。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贪污受贿现象就已经出现。从我国出土文物中可见一斑。在陕西华县元君庙发现的遗址中,女性随葬品较男性的稍微丰富些。因为母系社会中,女性拥有家长权力,所以,尽管当时物质匮乏,但拥有家长权力的女性利用职权,较多地占有了财富。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贪污受贿现象就更为盛行了,而且是彻头彻尾的腐败。权力完全被私有化了。在古代中国,皇帝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者。他们利用权利,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一部封建史,就是一部腐败史。列代列朝,清官可谓凤毛麟角,而贪官却比比皆是。
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问题就一直缠绕着我们。1949年3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北坡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富有远见地预言:“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果不其然,在建国前所担心的情况竟成了现实。新中国成立不久,腐败之风就扑面而来,称之为“贪污浪费的狂澜”。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1月9日,当时负责“三反”工作的薄一波在中央、华北和京津两市运动初期的干部大会上指出:在政府系统的27个单位内,已发现有1670多名贪污分子;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后任天津地委书记的张子善。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更为严重。1982年4月10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讲话。他说:“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从那以后,我们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虽然取得了反腐败的阶段性成果,但贪污受贿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触目惊心的案件,使我们不得不看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人类社会中,贪污受贿现象具有普遍性。
二、贪污受贿的原因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分层次的。客观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是最基本的;而后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这是次一级本质;然后再进行分类,直至表现为丰富多彩的世界。同时,科学的认识论原理告诉我们,普遍事物,必然有普遍的本质,偶然的原因,是无法说明普遍事物的。只有当某一原因,能够解释普遍现象时,它才是这一普遍事物的原因。分析贪污受贿的最基本原因时,必须遵循上述原理。否则,我们是难以解释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基于上述认识,以下一些观点显然是片面的或者是肤浅的,因为它们不能解释古今中外的一切贪污受贿现象。
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建立的是权力私有化制度,这是该社会腐败产生的基本原因。它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制度腐败现象的次一级本质,不能揭示其他社会制度腐败产生的原因,封建制度也罢,还是封建残余思想也罢,都不是孳生腐败的根本的、普遍的原因。例如,它不能揭示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前苏联共产党腐败,导致建党七十多年后垮台,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封建残余思想的普遍现象,只能让人感到认识的浅薄和思维的简单。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许多人在总结当前腐败产生的原因时,往往少不了这一条。如果不是从最基本的原因来说,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好的东西来了,腐朽的生活方式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但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由内因所决定的,外因仅仅只是条件。用条件性的东西来说明事物的本质,是违背事物规律的。这样的分析也只能从条件的角度而言的,没有触及腐败的深层次本质。
3、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营企业、个体户普遍存在,公民的商品意识强化,人们普遍受物质利益的驱动而经营、活动。这样的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必然应运而生,必然影响着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贪污受贿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它还普遍出现在各种制度的社会中。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照样有腐败现象,而且,有的还十分严重。所以,如果对腐败原因的分析,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是不够深刻的。
法理学家卓泽渊说明很深刻:“要根治腐败,我们必须查明腐败的根源在哪里?我们曾经找了很多原因,如剥削阶级思想的极端个人主义都是原因。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的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一定比我大,其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也绝对不会在总体上低于我国,但为什么我们的腐败现象还会比他们中的许多国家都还要严重而普遍?他们根本就不坚持马列主义啊?他们都深陷市场经济之中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必须有一种理论,能够解释所有贪污受贿存在的原因。这样的理论才能揭示贪污贿赂的普遍本质。其他次一级的原因,都是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因所生发出来的。显然,上述几种认识都不能做到这点,这些观点都只能解释某个特定的社会制度产生腐败的原因,因而,均是次一级的本质。
综观古今中外的的贪污受贿现象,它们的共性有哪些?找到了共性,也就找到了最普遍的原因,首先,他们都是社会的管理者,都掌握着公共权力。其次,他们都生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再就是,有着自私自利的人格,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如果三者有机地统一于某个人身上,那么,腐败堕落便是他的结局。
贪污受贿的前提之一,就是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也就不可能利用职权搞腐败。大家经常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句名言是十分值得商榷的。陈卫东主编的《腐败控制论》中也写到:“我们认为:首先,权力的本身就蕴含着腐败的因子,这种因子就是腐败的权力根源;其次,权力本身所蕴含的这种腐败因子,从其产生的时候,就潜藏着发展的潜力,一旦这种力量获得合适的条件,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条件,就会促使腐败现象的出现”。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我们这里讲的权力,是指控制、管理社会以维护某种利益的支配力量。就现代社会而言,则是指为了制造公共产品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发展、由人民通过民主而产生的支配力量,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种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就这种权力本身而言,怎么会有腐败的绝对趋势呢?怎么会有腐败的因子呢?因此,我们认为,仅就权力而言,甚至连腐败的影子都不见。科学的提法是,拥有权力,仅仅是腐败的前提条件之一。腐败产生的第二个因素,就是掌握权力者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
贪污受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掌权主体的自私意识。所谓自私,“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有意地侵害他人或集体、国家和人类社会整体的正当权益而谋取一己之狭隘的心理与行为”。自私,也是相伴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因为,相对于不断发展着的人的需要来讲,自然资源永远是短缺的,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当一些人的欲望缺少理性控制时,自私观念也就必然在这些人身上产生。掌权者也是如此,他们都是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的自己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他们总体上都有一种背离集体或公众的倾向。他们中总有一些人由于受自己非分欲望的支配,成为自私者。一个掌权主体,如果具有了自私心理,就必然会用自私意识将私利向公权渗透,便必然会以权谋私,腐败就从可能性转化为了现实性。正是由于自私意识地作崇,谋取公共利益的公权便异化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正是贪污受贿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古今中外,一切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都是从这一根本原因萌发产生的,是其共同的原因,共同的本质。
三、预防贪污受贿的方法
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在对产生问题原因的认识基础上的。如果方法本身不是建立在科学认识问题的基础上,那么,这个方法便是盲目的,脱离实际的,从而是毫无效果的。即便是符合了实际,那也是不自觉的,也就大大影响了预防的效果。从上述对贪污受贿的根本原因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要预防此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方法,不是要消灭权力或者减少权力,因为权力本身不是腐败产生的原因;而且,只在人类社会存在,权力就必然相伴存在。
预防贪污受贿,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在铲除自私观念这一要素上做文章。如果自私观念没有了,腐败也就不可能产生出来。因此,预防贪污受贿的根本方法,就是要铲除自私观念。要从内、外两个方面,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自私观念的产生,从而掐断公权和私利的连接线。没有这个连接线,尽管拥有私利的主体掌握着公权,也能做到公私分明,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从内在方面来预防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就是要使掌权主体在主观意识上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铲除自私自利观念,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首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他又说:“对领导干部来说,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存在意义之所在,使国家工作人员正真看到,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向社会索取了多少,而在于向社会贡献了多少。他向社会的索取是分母,向社会贡献是分子,索取越多,相应地自身价值就越小;贡献越大,相应地他的价值越大。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弄明白“过去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自觉地讲贡献,体现人生的价值。从而看清楚,自私自利,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必然导致自身价值的大跌,甚至成为一个负价值的人,最终为社会和人民所唾弃。树立了这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人,就抵挡任何黑色的诱惑,堂堂正正地做人;其次,要培养高尚的从政道德。道德是规范人的言行的行为规范,它是从内在方面对人行为进行制约,因而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十分有效的办法。一个具有了崇高职业道德,便是具有了政治良心的人。就能时时处处能够用美好的情操,来约束自己的私利,有效地遏制自私观念在自己头脑中滋长,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这样,腐败的内在结构,也就根本不可能在这样的人身上形成;第三,要摆正自身利益的位置。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人们的一切行为,无不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马克思主义说:“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比如在经济领域中,人们经营活动的目的,乃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劳作,当然和他们的薪水是联系在一起。个人的物质利益必须和他所处的社会和时代密不可分,有一个度。脱离这个客观条件,企求超越式的豪华生活,就会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就会滋长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观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报导自己的物质需求,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私利与公权的关系。做到了“知足者常乐”,或者等而下子,起码可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的根源也就能被有效地堵塞。
从外在方面预防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就是要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一是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点在哪里?就在于通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防止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滋长私心,使公权向私利扩张。尤其在“官本位”意识十分强烈的中国,权力被人们奉为至高的地位,在这种环境中,权力的载体——掌权者很容易被腐蚀。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那么,在各种诱惑面前,掌权者就可能欲望膨胀,私心滋长,被俘虏过去。党的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正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但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致使许多掌权者自觉不自觉地被阴暗的东西所腐蚀,滋长了私心,走向了腐败:二是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凡掌握公权者,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在《刑法》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就能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三是从严治吏,从优待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管理好执法队伍,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吏治。法治的失败,就是吏治的松懈;而吏治的松懈,必然是贪污受贿泛滥。因此,必须用缜密的法律,来管理好干部队伍,制约权力的行使。同时,对出现的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以这种铁的纪律和法律,告戒掌权者,要依法行使职责。同时,又要从优待吏,为他们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绝对否定或肯定“高薪养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应该承认,“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贪污受贿,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贪污受贿成本很高,就很少会有人去愚蠢地实施。如果贪污一万元,他将损失十万元,他怎么会去做这样的傻事呢。关于从严治吏、从优待吏,新加坡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
总之,只要我们从内外两个方面下功夫,就能从根本上有效地割裂公权与私利的结构合,从而达到预防贪污受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