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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制度预防腐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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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制度预防腐败思考

近年来,国税部门腐败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为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国税部门腐败犯罪发生的原因,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案发的主要环节,从体制、制度的建立、创新入手,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国税部门腐败行为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近年来的调查研究情况,谈几点浅见。

一、国税部门腐败犯罪的原因探析

国税部门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腐败行为,而税收执法权的异化主要是权力失控(权力过程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引起的,正所谓“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当前,导致国税部门腐败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

(一)思想方面的原因

一些不良思想和特权思想仍在左右着国税部门一部门人员的处理方法。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经济化。国税部门或多或少的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当在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受钱权互惠效应的诱导,国税部门的部门人员便会把手中的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进而产生腐败。

(二)体制、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是财政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在税收工作中,主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国税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的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虚报虚收,或者有税不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二是国税部门的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国税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三是权力体制的方面。主要表现为权力过份集中。四是税制的方面。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均。评税标准掌握在国税部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产生腐败。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约束和预防腐败的发生

从上述分析来看,权力缺乏监督,必将产生腐败。在新的形势下,要从源头上约束和预防腐败,减少国税部门腐败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加大各项制度建设。

1、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的客观需要,按照管事要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工作职责、办理规则程序、权限范围、具体标准、处理时限,明确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通过CTAIS系统、金税工程加强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增强国税部门严格执的责任心,克服当前税收征管改革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病。

2、不断深化体制、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强化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权在规则内运行。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当前主要是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体制创新的重点是限制职权,让职权在规则内运行,其目的之一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最佳的最有效的控制和预防腐败行为。一是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实现“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了滋生腐败犯罪的税制因素,让征管人员无疑缝可钻,自动放弃以权谋私的邪念。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其一,对税收稽查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其二,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税标准,增强税收执法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保同以税谋私的筹码。五是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体制,使税务人员不想“贪”也不必“贪”,彻底彻除税收腐败。

3、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建立健全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一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深化征管改革、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提监督制约;三是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税收对执法权的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哪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造就一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氛围,同时大力加强执法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