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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证人翻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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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证人翻证调研

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翻证现象较为严重。可以说,证人翻证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更加难以对付,证人翻证易造成案件反复、欠拖不决甚至影响案件成立,因此,证人翻证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证人翻证的特点:

(一)翻证时间,多发生在侦查阶段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后或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办案的需要,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控制较严,以避免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此时,犯罪嫌疑人亦态度诚恳,悔罪较好,。但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由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力较弱的强制措施后,往往会利用自己重新获得自由的时机,四处活动,找证人翻供翻证。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由于律师的介入,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外界有了联系的可能,证人也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而翻证.

(二)内容集中,大都涉及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事实和核心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的要求比较严格,职务犯罪案犯以其文化层次高、社会阅历深,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能抓住关键证据进行翻供。而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一般言词证据较多、易改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利用原来的权势和关系网,引诱或迫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且多数翻证能与被告人翻供的内容相印证。如挪用公款是“擅自作主”还是经过集体讨论,贪污罪中赃款的去路等,无论是从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还是赃款去路上由私翻公,主观上由“明知”翻“不明知”,都是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展开的。

(三)危害严重,有的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证人翻证,给侦查、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同时否认以前在侦查和起诉环节中所作的供述和证言,就会使公诉陷入被动,严重的还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如孙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原来证人证言都很到位,但开庭时,关键证人——孙某单位的负责人竟全面推翻原证言,声称挪用一事,负责人都懂,并通过集体讨论,致使孙某挪用公款部分全被否定掉。

(四)证人翻证比例大,且有不断上升之势

职务犯罪案犯原来大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关系网,而且证人一般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如领导、下属、同事、亲戚、朋友关系等,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利用原来的关系网和职权在证人之间串通,容易得逞。当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比例达60%以上,而且比例大有上升之势。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人翻证原因:

(一)为逃避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方设法找证人翻证。

案件在侦查阶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刚被传讯到案时,内心较为恐慌,来不及思考一套较为周全的应对之策,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巧妙的讯问面前,不得不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的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下,力求从宽,承认了犯罪事实。被拘留、逮捕入狱后,犯罪嫌疑人害怕原供认的罪行被判重刑,影响自己的婚姻、家庭、前途、地位,因而铤而走险或怀着侥幸心理推翻原口供,企图通过翻供翻证来逃避或减轻处罚。

(二)变更强制措施,为证人翻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分别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自由度,使犯罪嫌疑人、证人有较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进行串供,或编造证据为自己开脱罪责。另外,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出来后,一些不懂法的证人以为其活动能力强,可以逍遥法外,因此带来一定的压力,容易使证人翻证。

(三)证人出于各种心态,进行翻证。

职务犯罪证人,在侦查人员询问他们时,或迫于政策,或受到教育,大都能如实陈述。但一旦他们接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受其求情、威逼或碍于情面,又会推翻原陈述,作出虚假的陈述。职务犯罪案件证人翻证心态有几种:一是出于庇护、同情犯罪嫌疑人或保护自身利益等原因,出来翻证;二是曾经受恩于犯罪嫌疑人,别人“一时落难”,不能“落井下石”,“恩将仇报”;三是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别人犯罪,自己作为证人,受人之托,不如做人情,帮人一把。

(四)取证不合法、不全面、不细致,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还严重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注重获取证据,而轻视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如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必须在侦查机关或证人的住所或单位进行,而自侦部门大部分是在办案点上取证;又如连续讯问证人不能超过12小时,而自侦部门未能严格遵守此规定,这些证据无论内容真实与否,首先在形式上就不合法,往往不被法庭采信。此外,在取证上,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重突破、轻取证”的认识,忽视了刑诉法对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要求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化的特点,因而在突破案件后不注重全方位地收集各种原始书证、物证,不能及时地固定和完善证据体系,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甚至为翻供翻证出谋划策。

由于职务犯罪案犯主体特殊,查办职务犯罪受“情”、“权”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大。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出于情或出于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进行点拨、沟通、传递信息,甚至出谋划策串通证人翻供。

(六)部分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唆使或威吓、利诱证人翻证。

有的律师法律业务水平不高,但为了成名,不惜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利用自己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找证人取证的便利,主动唆使、威吓、利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无罪或减轻罪责,从而使自己一举成名,也有的律师,为了获取高额的律师费,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利诱下,不惜铤而走险,唆使、威吓、利诱证人翻证,以图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解脱罪责。

三、抑制和减少证人翻证的对策

(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突破后的继续教育,摧毁其翻供的心理基础。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出现翻供的情况,与其主观上的“趋利避害、自我保全”心理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突破后的继续教育,及时发现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瓦解和摧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从而使证人翻证失去源头。

(二)依法、全面、细致、及时取证。

我们一是要既重视实体法,也重视程序法,要严格按照刑诉法取证,使证人翻证失去理由。二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征,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收集调取有关的原始书证、物证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三要重视间接证据,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证人供述不稳定的特点,在获取口供的基础上,注意收集可以证实其口供真实的其他间接证据,使之形成锁链,一旦翻供翻证,间接证据也可定案。四要注意收集再生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中产生的证据。五要加大科技含量,注意使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翻供的关键供述和证人可能翻证的重要证据要加以固定。必要时,责成证人提供自己亲笔撰写的证言,将后路堵死。

(三)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有刑事拘留、逮捕必要的,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变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尤其在侦查阶段,证据尚未收集完整,未加固彻底的情况下,更不能随便改变强制措施,以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翻证提供可乘之机。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证人法制观念。

检察机关要经常宣传法制,宣传党和国家惩腐倡廉的决心和方针,宣传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成果,以此来提高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作证光荣、避证、拒证可耻的社会风尚。在询问证人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如果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让证人知道不如实作证会给自己带来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如实作证。

(五)及时打击伪证、包庇等违法犯罪

对一些恶意、故意作虚假证词的证人,侦查人员应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揭穿证词的虚假性及翻证、作伪证的真实动机和目的,促其如实作证。对于取证时翻时供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要加大打击力度,凡对翻证的证人如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作伪证的,应果断地立案侦查;对涉及到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渎职行为更应坚决查处。

(六)与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定期的联席制度,通报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表现,对公正执法的予以表扬和宣传,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及时敲敲警钟,共同进行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如果有以身试法、触犯刑律的,一经查获,严惩不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