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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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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调查研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一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成一个“筐”,明明不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有关条款去套,把责任追究混同于对违纪违规当事人的处理。二是不愿追究。有的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一把手”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副职开脱;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之后捅自己的娄子。四是程序不规范。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不予追究。五是政策界限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具有追溯力、到底上追几级、追究时是给予组织处理还是纪律处分,无据可依,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六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我们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

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要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指使、纵容下属造成的,还是因为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还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准确地予以确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

四是鉴于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

五是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纪检监察系统上下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执纪执法机关或部门的协调机制,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

六是在实施追究时,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因为,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违犯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严或不善管理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或下属出现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进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形式的组织处理,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对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还是对其他领导干部的震动警醒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进行组织处理,在程序上比给予纪律处分更为简便。所以,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为主,纪律处分为辅。

七是要实行终生追究,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更应实行终生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该追究其领导责任。

八是少数垂直管理单位要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冲破部门保护主义的陋习,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党政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以当地党委、纪委查处为主,上级主管机关积极配合;党的关系不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比照当地有关政策界限进行查处,同时上级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应追究而不追究的情况,要坚决纠正,并视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领导进行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