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故意伤害犯罪调查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剖析当前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特点,有力打击农村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我们最近对*年至*年阳新县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年以来,阳新共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718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98件,占25%。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所有伤害案件的90%,发生在农村的伤害案件占全部故意伤害案件的86%,其中农村的轻伤害案件占所有农村伤害案件的90%以上。本文就农村中发生故意伤害案件分析如下:
一、农村中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从案件起因上看,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犯罪55件57人;因生产纠纷引发的24件26人;因生活纠纷引发的79件80人;从人员构成上看,成年男性是这类犯罪案件的主体,老年伤害犯罪18件18人,妇女伤害犯罪14件14人;从发案地点看,农村发案率明显高于县城;从犯罪人员文化程度看,初中文化的占20%,小学文化和文盲占80%。
二、当前农村故意伤害犯罪产生的原因
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团结和睦的优良传统。为什么在农村生活日益富裕,农民综合素质普遍提高的今天,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却居高不下?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
第一、道德观念淡漠,责任感缺失。当前农村经济建设正迅猛发展,在各种物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村民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各种道德规范抛之脑后,常为一己之私不顾道德和责任的约束,引发兄弟、父子反目,妯娌、婆媳不合,邻里、朋友相争等各种纠纷,甚至走上故意伤人的犯罪道路。
第二、文化素质偏低,个人涵养性差。这是导致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潜在原因。在阳新县以往发生的一些农村故意伤害案例中,侵害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的遇事斤斤计较,不能宽容、忍让;有的得理不让人,胡搅蛮缠;有的遇事冲动,因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以致酿成各种纠纷,甚至是命案。*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松柏(男,56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他家系在树边的水牛被受害人黄某(男,58岁)在水牛边用猎枪打鸟的枪声惊跑,为此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就持随身携带的镰刀刺破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致使黄某失血过多死亡。
第三、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漠。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农民的法制观念比以前大大增强。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在接受法制教育时是被动式接受,记忆不深,使得许多农民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当一些日常纠纷或者矛盾发生时,一些农民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为争一口气,意气用事,行凶伤人,往往将自己从事件的受害者转为受到法律追究的侵害人,让人叹息不已。如*年3月4日上午,家住阳新半壁山农场的被告人张东生(男,38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从外地打工回家看到儿子张某的手腕被本农场的孙某(男,16岁)用刀砍伤,一直未治好,顿时怒火中烧,便去孙家找他出气,在半路看见孙某后就上前朝孙某的头部、胸部乱打,在打到孙某后,又用脚踢对方胸部,致使孙某受轻伤。
三、对策
第一、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这既是当前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当前农村故意伤害犯罪发生的一剂良策。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农村恶性伤害案件的打击力度,通过震慑犯罪使农民在心理上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检察机关也应主动送法下乡,除经常性下乡开展控申、普法宣传外,批捕、起诉部门可利用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对故意伤害案件证据进行补充、核实的机会,结合案件办理对周围农民进行法律宣讲,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二、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的要求,开展"告别不文明行为、创建文明户、文明村"活动。只有提高了农民的基本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水平和家庭责任意识,才能营造农村良好的文明氛围,消除日常生活中暴力犯罪形成的消极因素,引导农民自觉杜绝暴力倾向,从而减少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同时,政法机关应对发生在农村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恶性伤害案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伤害案件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严打"专项活动,大力弘扬正气、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培养良好的村风、民风和法律环境。
第四、开展诉讼和解,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从阳新县近年来发生的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看,很多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邻居,同事、亲属关系,多为偶发性事件,多因琐事而起,被害人报案的目的也只是想借司法机关的力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讨个说法,但真正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侵害人追悔莫及,受害人也希望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此时检察机关若一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追究,很可能使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彻底破裂,甚至"一代结怨,三代成仇",同时也可能使本来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关押而被其他犯人感染,成为具有真正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增加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开展诉讼和解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