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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农业水价政策不断进行调整。*4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农业水价政策的重要规章。
所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它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该办法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8年开始,我国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改革的总目标是构建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实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减轻农民负担、工程良性运行,具体目标包括:一是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二是建立末级渠系改造奖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以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技术改造奖补机制为激励,建立完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三是逐步建立农业水权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机制,根据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分步到位。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并要求加快农民供水合作组织建设,加大灌区工程改造力度,完善计量设施和推行计量收费,整顿末级渠系水价,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成为重要的手段。在产权方面,支渠以上的灌区骨干工程明确产权归国家所有。支渠以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的产权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建设与改造由政府安排一定规模或比例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或民办公助,管护主要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全面推进农民用水自治。
目前,我国已经在4个主要产粮省和13个粮食主产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我国农业水价改革建议
农业水价不仅仅是一个水利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治问题,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密切相关,和农民及相关水管单位的利益纠缠在一起,非常复杂,农业水价改革必须采取慎重、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为此,笔者提出农业水价改革的几点建议。
(1)农业水价改革必须在农民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农业水价改革,必须在农民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是水价改革的首要基本原则。目前,关于农民水费承受能力阈值是多少,还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学术界有一些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没有经过广泛的实践检验,不能作为国家制定政策的标准。因此,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部门,应在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将其作为农业水价改革的上限指导水价改革。
(2)将农田水利工程纳入国家基础设施,依此思路改革水价
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具有很大的公益性,因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主体应该是国家。无论是支渠以上的骨干工程,还是支渠以下的末级渠系工程,政府应该“一视同仁”进行投资和管理。将农田水利工程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范围之内,对于水管单位,其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应该纳入政府财政进行解决,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管理的积极性,强化群众的参与,维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农业水价改革思路在此基础上进行展开。
(3)建立农业水费补贴激励机制
我国农业水资源短缺,通过水价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是重要手段,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途径之一,短时间内不会抛弃这行之有效的手段,提供农业“免费水”是不现实的。建立农业水费补贴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所谓的农业水费补贴激励机制,就是将农业水费补贴与节约用水结合起来,促进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机制。其具体机制是对农业水费进行补贴,该补贴如同粮食补贴一样直接发放在农民手中,同时对农业水价进行调整,这样有利于调动水管单位和农民双方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要调控水价调整幅度和农民补贴之间的比例关系,应该让农民补贴高于水价涨幅的支出。应选择合适的地方进行试点,建立和完善这种补贴激励机制。
(4)农业水价改革在系统中深化
农业水价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仅仅提高水价。应该与农业高效密切结合,农业高效了,其承受能力增加,可以为水价的提升带来调整空间。同时农业水价应该建立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基础之上,如完善的计量基础设施,让群众用明白水,交明白钱,禁止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