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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风调查的项目背景(略)
二、行风调查的目的及内容(略)
三、实施行风调查的单位(略)
四、行风调查的实施情况(略)
五、行风调查的回收率、抽样误差及统计推断(略)
六、调查的主要结论
……(略)
(一)本次调查,社会对海事系统的工作总满意度是77.07%,*73.13%(其他省份略)。
(二)本次调查,社会对海事系统的政务公开、公平公正、办事效率、文明服务和勤政廉政的满意度分别是:
1.政务公开,79.15%,*78.39%(其他省份略)。
2.公平公正,76.93%,*70.59%(其他省份略)。
3.办事效率,72.38%,*68.33%(其他省份略)。
4.文明服务,76.68%,*72.33%(其他省份略)。
5.廉洁从政,78.69%,*74.69%(其他省份略)。
(三)本次调查,社会对海事系统主要业务工作(10项)的满意度是81.61%。
1.按业务项目分布情况如下:船舶登记83.38%、海员证及出境管理83.14%、船员考试管理82.92%、危险货物申报82.68%、进出港签证82.51%、明火作业审批81.55%、含油污作业审批80.49%、船舶安检80.48%、工程审批79.50%、事故调查78.69%。
2.按区域分布,*85.40(其他省份略)。
(四)本次调查,被调查者按区域对海事系统的评价:(略)
(五)本次调查,社会对海事系统的工作期望度是19.65%。具体情况分别为:办事效率29.16%、文明服务25.82%、廉洁从政15.72%、公平公正14.40%、政务公开14.20%。
(六)与1998年以前海事系统行风状况的比较。从调查问卷分析,有84%的被调查者认为:海事系统1998年以来的行风与过去相比是好和较好的。
(七)满意度最低的和最高的项目。本次调查,社会对海事系统“是否一次告知有关事项,迅速处理业务,不拖延64.24%”,满意度最低。
本次调查,社会对海事系统“办事内容、程序公开80.24”满意度最高。
具体情况(略)。
(八)分地区社会对各项工作、各项业务的满意度(注意:当样本数<50时,准确性和代表性较差。=:
*的被调查者对各项工作的总体满意度73.93(样本数:214);对各项业务的总体满意度85.40(样本数:68)。对“办事内容、程序公开”的满意度最高,对“是否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迅速处理业务,不拖延”的满意度最低。对“含油污作业”的满意度最高,对“危险货物申报”的满意度最低。
其他省份(略)。
(九)京杭运河流域情况(略)
(十)珠江流域情况(略)
七、被调查者本次调查的基本态度(略)
八、被调查者提出的主要意见
从座谈会和问卷调查中主观性问题所反映的情况看,被调查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一)行风方面
1.缺乏服务意识。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严格执法有余,热情服务不足。
2.执法不规范,有个别执法人员认为“我是海事局,我可以扣你船,扣你证,天下海上我最大”,动不动就开罚单,拿证书,扣押证书让船方不能动。
3.廉政建设较好,但乱收费问题还存在。如船港费、代收治安费、过闸费(不过闸也收)、卫生费、环境污染费,安检交通费、联运中转服务费(没有服务)、咨询费、代收无线通讯费等,名目繁多。
(二)制度方面
1.防台风预报。不同吨位的船舶没有区别对待,且台风预报的范围和级别不规范,怕担责任而越级预报、超范围预报。由于封航影响船期,造成船主不满。
2.船舶最低配员。人为提高船舶最低配员底线,增加了船公司的成本;沿海小型船舶的设备及配员要求立刻与国际接轨,甚至超过国际要求。
3.超载现象普遍存在。船舶的成本较高,且运费低,多数船都超载。海事系统在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不够,也有被调查者认为没有从“源头”上管住。
4.政策法规不切合实际。安检、明火作业和危险品审批的工作时间未能随企业、船舶的作息时间变化,影响企业的航运。*某公司提到:规定明火作业不能在中午和晚上进行,但实际上船方需要随时作业,不能耽误,一等就损失巨大,客观上造成船方偷偷作业。
5.投诉渠道不畅。一些被调查者反映不知道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投诉无门。也有个别的船公司,曾经有过投诉经历,但后期遇到诸多麻烦,而不敢投诉。
(三)体制方面
1.各地海事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各种收费标准不统一,票据不统一;且对本地的船舶宽松,对外地船舶重罚;对个体船舶宽松甚至纵容,对国营公司的船舶严厉。尤其是在市场准人和事故处理方面对国营企业和个体船舶的执法不平等。各地普遍反映海事的法规是管国营公司的,不管个体私船。江苏、浙江、安徽一带的个体船舶大部分都有两套作业证书和船舶证书,甚至有的有三套,一套为标准证,另外的是“大吨位,小本子”,这种假证到处买得到,海事部门也不查,这不仅使国家利益受损,安全存在隐患,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
2.国家和地方海事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主要是长江流域表现尤为突出。长江海事和长江沿岸的地方海事部门收费标准不统一,且重复收费已有数年。
3.多头管理。海事、公安、边防等都穿制服,都罚款,有时交了罚款也不知道交的是什么罚款,不敢多问,多问了可能交得更多。
4.个别单位执法是以罚款为主,将一年的目标定位在100万元作为政绩。为达罚款或索要不择手段:办证时故意拖延,如果船舶等不及,未办完手续就跑船,被抓住就罚款;纵容个别船舶超载,抓住了再罚款;有些港口甚至是敲诈性的,他们希望船方犯小法,这样他们就有法可依、有罚可收,甚至有小费可进了。
5.执法部门搞三产创收。向船方推销和强卖船上配备不足的器具,或高价强卖亲属、朋友开设的专门店的器具。
九.调查单位提出的主要建议
通过调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几年海事系统在行风建设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在政务公开、公平公正、办事效率、文明服务和廉洁从政等方面满意度比较高。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制度管理方面,也有执法队伍素质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汇总被调查者的意见,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1.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的力度。利用多种媒介和形式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条例。避免“制度贴上墙,办证靠培训,执法即罚款,管理就收费”的简单做法,真正做到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帮助企业及船员了解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让企业及船员从内心尊重海事执法人员,不要形成表面怕,内心不服,甚至有抵触情绪。
2.提倡换位思考,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首先,教育执法人员树立海事部门和港航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港航企业就没有海事管理部门的观念,海事部门有责任与港航企业共同创造发展水运经济的良好环境。其次,制订的法规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再次,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实行“提醒式”工作方式,为企业提出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而不是挑剔检查式,甚至事后处罚式。尽量避免企业的损失,真正支持企业的发展。
3.规范统一,严格执法。从执法本身来讲,国家和地方之间,地方和地方之间均应规范和统一执法标准,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希望长江海事和地方海事合并统一领导。从执法对象看,对个体小船和正规航运公司应一视同仁,执行统一法规。
(二)总结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上升为制度、条例或管理办法,使行风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
1.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建立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向船方通知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实现电子信息化,实行网上申报、交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信息沟通的时效性。目前有些单位也有网站,但信息比较少,比较滞后。希望中国海事局建立网站,及时公布国际、国内的各种公约、规章、制度等。
2.提高工作效率。
①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让船方清楚办事程序和操作手续,少跑冤枉路。
②保证7×24小时(而不是5×24小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特别是主要责任人(签字人)坚持现场办公,避免因主要责任人不在而耽误证件签发。
③简化程序,放权到县级。一些办证业务能否下放到县海事局办理,可方便船主,既提高效率又减少开支。经常换证,一个企业一年光换证就好几万元。如果部门归拢管理,减少证件,既减轻企业负担,更节省办理各种证件的时间,更有利于企业经营和发展。
④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对业务量大的地方,多配置得力的工作人员;对关键的部门配置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
(三)调整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使其充分理解法律、法规,便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道德培养,对执法人员可安排一定时间深入船公司,体验与了解水运相关业务,以便能公平、公正地执法。
3.队伍建设中,扩大高学历人员比重。将大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单位,提高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1.增强安全意识。将安全监督工作贯穿执法工作始终,安全监督工作是全方位的工作,而不单纯是安检部门的职责。引导各船方单位及船员提高安全意识,深刻认识安全工作是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克服侥幸心理,变由安检部门检查为船员自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2.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避免突击式的应付检查。座谈会上不少的人反映,过于频繁的安检不仅海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忙不过来,检查流于形式,同时船方也忙于陪同应付,既增加开支,又影响生产。为了航运安全,船方是支持和欢迎安全检查的,最好能把每半年一次的安检真正落到实处,平时依靠制度管理,少搞那些走形式的检查,更不要在船舶正常航行过程中强行停留检查。诸如放垃圾桶的地方没写“垃圾存放处”、门把手有点锈蚀等都作为安全漏洞的做法值得商榷。
3.从源头抓起,不隐藏危机,不带“病”航行。首先,滩头造船和旧船改造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管理。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海事部门已经开始注重对船舶的建造和二手船的控制,但是力度还不够,还应该严查非法造船,规范船舶市场,以免造成影响航运安全的隐患。其次,对超载船在船舶装载货物时,就应监督和控制。清理航道内的挖沙船和超载严重的个体小船,保障其他船舶的航运安全。对内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船舶吨位标准,杜绝大吨位船舶驶入窄航道,造成航道阻塞(江、浙一带比较明显)。再次,对聚集闹事、“冲关”的违规船舶严肃处理。有些船舶为躲避检查,往往在晚上港监艇休息时,通过设点检查路段。在安徽一带,成百的超载船聚在一起,同时过闸,海事执法人员只能拦下几条船,其余的船便通过去了,被拦下的船的罚款由大家分担。因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加强疏导和检查。
(五)规范统一,严格执法。
1.海事机构依法行政与盈利创收应严格分开。如果出于某些考虑,设置盈利性质的三产,应限制其执法的权限。
2.改革执法部门的收费方式,用磁卡的形式去银行交款,或用电脑记载罚没款记录,杜绝现金交易。
3.中国海事局监督地方海事部门政企分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清理核定各种培训费项目。企业负担大,希望能根据水运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收费标准,放水养鱼。
4.规范海事系统对航运企业的年终评比,使评比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笞后进的作用,调动航运企业主动遵守各项法规、制度。积极配合海事部门的各项工作,共同促进水运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不是现在花钱赞助就能得到一个“牌牌”的所谓年终评比(变相创收)。
(六)实行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工作。
1.内部监督:竞争上岗,实行淘汰制度。海事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实行人员流动,既培养工作人员熟悉全面业务,又从制度上保证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建立行风巡视监督体制,实行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社会监督: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廉政情况时,应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将执法人员的政绩考核与船民评议结合起来,将社会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不能走形式。
3.举报、投诉的路径要畅通、有效,对举报和投诉方应有反馈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所有与水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严肃法纪,一旦发现问题,经查实后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在执法中,尊重当事人权利,允许船公司申诉。
4.加强海事系统内部纪检工作。纪检工作不同于业务工作,既要熟悉各种业务,又要掌握政策,单靠少数几个人“救火式”的办案忙不过来,因此有必要充实人员,加强领导,建立从上至下的纪检网络。同时赋予纪检工作独立办案的权力,使纪检工作为海事系统队伍建设保驾护航,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5.这次行风调查我们还梳理了许多反映相对比较具体、针对性较强、在调查报告中不宜处理的具体意见,交通部海事局可以按单位分类寄给各个单位处理。
十、对调查的几点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