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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过程,财务监督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同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值此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五周年之际,本文简要回顾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制的变革过程,以示纪念。
一、改革开放前主要的外部财务监督形式:财政检查与驻厂员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在这一体制下资金筹集权和投资权、成本开支审批权、工资总额决策权、产品定价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均集中于国家有关部门;企业资金供应责任、资产损失责任、债务偿还责任和亏损弥补责任均由国家承担。为了防止资金浪费,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国家十分重视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建国初期,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期间,提出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财政监督,及时检查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金融机构等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之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及时配备了财政监督干部实施监督检查。在1950到1956年间,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共检查了35000多个单位(次),查出贪污浪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57646件,涉及款项4.2亿多元。
到上世纪60年代,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促进财政平衡关系,严肃财经纪律,国家实行了财政驻厂员制度。1962年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暂行规定》,指出财政驻厂员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核实企业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款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财政驻厂员制度在“”期间也没有中断,直至80年代初。财政驻厂员制度在那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为国家挽回了许多损失,还促进了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也为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经济信息。
二、上世纪80-90年代的主要外部财务监督形式:完善财务制度与实施大检查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进一步搞活国营企业,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放权让利式改革,包括:从80年代的两次“利改税”,建立企业基金制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内部奖励自主权,实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流动资金从银行贷款(“拨改贷”),实行承包与租赁经营,到90年代探索税利分流,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落实投资决策权、筹资自主权、税后利润分配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弥补亏损责任和资产损失责任等。这一系列改革总体上是在逐步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上推进,这个改革过程也是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逐步清晰的过程。
从上述80-90年代的改革措施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以及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体制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在这一时期,国家在外部财务监督管理手段上有两方面比较重大的措施:
第一,加强了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一是统一了成本管理和折旧制度。1984年3月,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同年4月,财政部颁布《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办法。1988年4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明确了折旧的提取范围,折旧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但是通过90年代初的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反映,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为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折旧提取严重不足,导致巨额潜亏。二是统一了企业财务制度。**2年11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全国统一的10个行业的财务制度,在建立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和折旧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利润分配、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0年财政部又颁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初步统一了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大大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使财务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国务院出台了专门的企业财务监督法规。**7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企业财务自主权不受干扰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其中重点要加强对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企业经营往来、购销业务、资金调度、成本费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财务报告的监督。**0年6月,国务院又专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财务报告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有关责任。
第二,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80年代中期,我国财经领域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反财经法纪、挥霍浪费国家财政支出等问题相当突出,财经秩序比较混乱,严重影响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在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偷逃骗税、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1985年,国务院决定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政协参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大检查,并成立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专司领导“大检查”。该项制度实行了13年,是80-90年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主要的外部监督形式,每年都有不同的检点,并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部署。1985年以来,“大检查”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金额累计2044亿元,对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大检查”具有集中式、运动式性质和“秋后算帐”特点,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不相适应,所以**8年“大检查”退出了历史舞台。
**8年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还有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各级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与批复,但是由于各企业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决算多数未经中介机构审计,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从1988年起,财政部取消了多数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批复制度,改由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但是在取消批复以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没有跟上,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追究制度,出现“审而不核”,“审而不究”,中介机构审计流于形式。虽然,也组织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会计质量检查等检查活动,也处理了一些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但毕竟是零星抽查,“杀鸡敬猴”作用有限。这一问题直到**3年才有比较根本的解决方案。
三、国资委成立以后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践: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作出英明决策,决定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这为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系带来了新的契机。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指出:今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由国资委负责,以解决多头监督问题。**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职权。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五年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使出资人职责,开展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已初步建立起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
(一)财务监督工作目标明确,财务监督重点突出。出资人财务监督有别于之前的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首先是监督工作目标不同。过去的财务监督主要目标是维护财政平衡,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而出资人监督,主要是促进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是监督重点不同,过去财务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循程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出资人的监督,除了关注合法性和制度遵循性以外,重点关注企业财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决策的科学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风险的可控性、资产质量的优劣程度等。
(二)财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监督手段形成体系。依法监督,制度先行。国资委成立以后,首先开展了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企业家底,了解了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又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并不断拓展监管手段,探索监管有效的监管形式。
一是为了解决经营成果的真实性问题,为管资产、管人、管事决策奠定基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了决算审核和审计监督,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处罚。同时探索所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事前监督和过程管理,建立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完善了审核反馈程序,促进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强了财务预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引导与控制功能。
三是为促进企业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了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建立了重大投资、发行债券、重大会计政策、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事项的备案或审核制度。
四是为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加强了高风险业务的监控,并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五是建立了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开展一年一度的业绩考核与财务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和经营管理的改善。
六是加强了总会计师管理,一方面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为所出资企业配备总会计师,另一方面加强了总会计师职责管理,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并通过总会计师报告工作的形式,促进总会计师职责到位。
七是改进了派驻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加强了当期监督的力度,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
八是探索建立资产经营责任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实处理任期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研究相关制度,探索开展日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总之,国资委成立以来,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已经形成体系,并逐步得到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与理财水平显著提高,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意识明显增强,资产质量与财务信息质量显著改善,国有资产实现了大幅度保值增值。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开启了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新里程。
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的拓展,以及国际国内经营环境的复杂多变,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仍然面临诸多新的考验,比如,董事会试点条件下出资人财务监督与落实董事会责任问题,出资人财务监督与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的问题,企业总会计师依法履职与接受董事会及总经理领导的问题,出资人财务监督与社会其他方面监督的关系问题,等等,需要抓紧研究处理,以推动财务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