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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妇女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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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妇女问题调查报告

城市化是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飞跃、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型,是龙岗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一场社会变革,又是一场思想变革,必将对妇女就业状况、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以及妇联组织工作内容和方法产生的一系列重大影响,必将引发一些不容回避而又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2003年11月至今年1月,区妇联组织人员分成两组奔赴10个镇,围绕我区城市化进程中妇女就业、妇女权益保护、基层妇联组织机构设置、女干部参政议政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了相关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关于农村妇女就业问题

城市化后农村妇女的就业问题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的长期而又宏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妇女本身以及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必须花大气力加以解决的问题。按照《2002年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年鉴》数据,我区总人口为112万人,其中妇女人口60万人,占总人口数的53%;全区户籍人口23万人,其中妇女人口12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50%强。我区农村妇女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就业形势严峻。目前,受外来务工者强大竞争压力的冲击,我区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农村妇女的就业,使她们面临更为严峻的就业挑战。二是就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准备不足,综合素质不高。据调查,在我区有劳动能力的户籍妇女25922人中,从事种养业的有1335人,她们普遍缺乏从事现代化大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就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的仅占劳动年龄妇女总数的2.4%,而初中以下的占70.3%;在有劳动能力妇女中,40岁以上的有7994人,约占31%。随着"经验"、"技能"、"受教育程度"在就业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农村妇女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就完全处于劣势了。因此,我们建议: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就业竞争能力。通过建立长效职业培训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新产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妇女工作意愿,开展具有市场导向性的定向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竞争力;对于有自主创业意向的妇女,帮助她们学习经营管理,掌握创业技能,在最能发挥自身优势的领域里谋求发展,实现自主创业。这是加大农村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增加农村妇女人力资本存量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建议政府从专项基金中抽出部分资金加强对我区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

(二)完善就业服务,推进妇女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择业指导、就业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与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协作,搜集就业信息,开辟就业渠道,对年龄偏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妇女进行重点帮扶。目前,我们已经成立了"龙岗区女企业家协会",汇集了一批企业界的妇女精英,其中既有出色的经营管理者,也有成功的职业教育专家。利用其社会辐射面广、影响力大且行业分布广泛的优势,她们不仅可以成为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智囊,而且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信息和实际工作岗位。

二、关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和乡规习俗的影响,"出嫁女"、"招郎女"在入股分红、宅基地分配、子女和丈夫入户等方面曾受到了种种限制。特别是"出嫁女"、"招郎女"股份分红和宅基地权益保障问题一度成为我区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焦点性问题。据调查,我区共有"外嫁女"、"招郎女"4303人,已分配宅基地的3362人,占"外嫁女"、"招郎女"总数的78%,尚有部分"外嫁女"、"招郎女"未分配宅基地。随着新的出嫁女、招郎女的出现,每到年终股份分红时,出嫁女、招郎女的投诉仍然成为信访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现象的存在,1997年我区进一步深化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区推行了"龙岗模式"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其章程规定,不论男女,一律平等对待,执行统一的股份分红政策,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出嫁女、招郎女在股权分配方面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区农村"龙岗模式"股份合作制的推行率已达到72%,凡推行"龙岗模式"的村,已完全杜绝了因出嫁女、招郎女问题上访的现象。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农业局、区妇联的不懈努力,到2002年底,我区大部分出嫁女、招郎女本人及她们的配偶子女已享受股份分红。实践证明,"龙岗模式"是切实可行的,作为目前最为合理的运行模式,它的成功经验已为全国妇联向全国推广,全国人大、省政府、省市人大和省市妇联领导先后亲临视察指导,全国多个省市纷纷前来取经,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我们将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全区所有的行政村全面推行,从根本上解决出嫁女、招郎女问题。

三、关于农村妇联组织的机构设置问题

城市化后农村妇联组织机构设置问题,是广大农村妇女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镇、村的妇女干部担心改制以后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是否还会设置相应的妇联组织机构。我们认为,改制以后妇联组织的使命和作用不应削弱,而应进一步增强,应继续保留和健全其机构设置。其理由如下:

(一)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保留妇联机构设置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各级妇联组织围绕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团结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政府认真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充分说明各级妇联组织机构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的。

(二)妇联组织作为妇女利益表达机制的物质载体,承担着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重大职能,是保留妇联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1993年至今,我区各级妇联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600宗,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余人次,参与龙岗区打拐行动、解救被拐妇女106人次,协助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处理港商重婚案、律师重婚案、拐卖妇女案、家庭暴力案、离婚案等民事、刑事案件67宗,为200多名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各级妇联组织以富有成效的工作充分证明了自己是广大妇女群众值得信赖的"代言人"。

(三)我区常住人口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50%强,扩大与妇女群众的联系面,增强广大妇女的凝聚力,是保留妇联机构设置的现实需要。随着外来妇女人口的不断增加,妇女在全区总人口中的比例达到了60%以上,这意味着妇女工作的压力和难度随之增大,如果妇女问题解决得不好,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关于农村妇女干部的参政议政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基层社会经济管理事务的增多,妇女工作的任务增多,压力加大,如何推动农村妇女干部参政议政的问题又成为一个急亟解决的问题。但在我们调研中发现,全区现有行政村妇女主任91人,进村两委的行政村妇女干部85人;但区、镇人大、党代表中女性人数却偏低。而且多数妇女干部身兼数职,除做妇女工作外,还兼财务、信访、计生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因此,农村妇女干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程度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妇女干部的参政意识较为薄弱,对社会政治的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也明显低于男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家族观念、婚嫁方式、封闭的生活方式的束缚以及性别偏见的普遍存在。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村的选举存在一些弊端,一些村干部的候选人因其家族人多势众而在选票占了优势,致使抱着公平竞争心态参选的优秀女干部候选人落选;还有的村在人大选举中,本来已推荐女性代表,按规定村民10人以上联名可另推荐他人,但是获得推荐的通常都是村里的男性干部。面对这样的强势候选人,女性代表候选人最终落选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妇女干部缺少在村级管理工作中的实践锻炼机会。虽然在91位行政村妇女主任中,进村两委有85人,占93%,比例可谓不低,但她们基本上只负责计划生育和妇女专项工作,缺少接触全面工作的锻炼条件,在村级管理中难得有展示自我能力的机会。而且很多妇女干部自身独立工作意识和竞争意识薄弱,在竞争激烈的村级选举中,有些女干部往往主动放弃而不投自己的票。

第三,综合素质偏低是影响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的主要障碍。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的认知度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导致较低的综合素质,成为妨碍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的直接制约因素。

因此,我们建议:城市化后,要加大农村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优化完善"选人"、"育人"、"用人"的各项配套机制,提高妇女干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把着力培养妇女干部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适度优先和合理配备的原则,及时把德才兼备的优秀妇女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任职。

二是使妇联干部专职化,以保证她们能够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做好妇女工作。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在制度保障和管理机制上真正体现平等竞争原则,打破限制妇女干部培养、使用、选拔上的各种条条框框,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妇女干部脱颖而出的良好用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