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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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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调研

一、*期全省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总体情况

*期(20*〜20*年)是我省水利建设飞速发展时期,在国家计委、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水利厅党组紧紧围绕新时期治水新思路和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在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五江一河”重点河段的堤防建设、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和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20*年至20*年水利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争取中央、省及市县水利资金总投入133.43亿元,其中:中央资金47.49亿元,省级资金16.61亿元,市(州)县自筹39.47亿元,银行贷款29.85亿元。

主要用于以下水利项目建设:

(1)."五江一河”堤防工程99497万元;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6179万元;

(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71404万元;

(4).水土保持工程61048万元;

(5).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104080万元;

(6).重点大型水利工程573933万元;

(7).骨干水利工程86248万元;

(8).其他水利建设工程57445万元;

(9).水利前期工作3902万元;

(10).节水示范工程10317万元;

(11).小农水专项工程190293万元。

截止20*年,全省累计建成各类水利工程61.77万处,(其中:大型水库5座、中型水库103座,小(一)型水库1007座,小(二)型水库5567座);蓄引提水能力达到248.62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累计达到2503.25千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累计达到5030.75千公顷;累计解决饮水困难人口(*期)383.63万人;达标堤防1135.86公里。以上水利工程的建成,为全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确保粮食安全创造了条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2.水利资金管理情况

为加强水利资金管理,我厅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省水利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川水发〔**〕50号)下发市州;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对水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举办了培训班对市、州项目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水利资金管理与核算的培训。全省水利资金基本做到了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报账,国债资金还实行封闭运行。我厅每年都要组织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各类水利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州水利局也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水利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坚持水利资金审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所有水利项目在竣工后,都要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才能进行竣工验收。部分重点项目还接受省财政的评审监督。近年来,从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看,全省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好的,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现象得到了竭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能完全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利建设任务重与水利资金投入来源有限的矛盾突出。

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期国家投巨资进行水利建设,我省每年财政投入近5亿元,省财政每年新增农业投入加大了水利投入。但由于水利基础脆弱,财政投入与实际需要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病险水库整治除已整治和列入中央投资安排的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整治计划外,目前,我省还有50座小(一)型水库、399座小(二)型水库需要整治,需要投入资金7.2亿元。这部分投资主要靠地方财力自筹解决,而地方财力有限,基本为吃饭财政,这一矛盾就制约了病险水库整治的进度。

②全省已成水利工程干渠配套设计为89529.46公里,已配套63951.68公里;干渠防渗应防60072.22公里,已防30445.74公里,需要投入数百亿元资金,而每年投入仅1亿元左右。

万亩以下渠系配套设计为31.4万公里,到20*年底已配套22.2万公里,财政投入355.2亿元(包括群众投劳折资),目前还有9.2万公里渠道未配套,需要投入184亿元,按照目前每年投入不到1亿元计算,还需安排200年左右。如:长宁县支斗农渠1700公里,已防渗硬化渠道仅500公里,县财政每年安排40公里渠道整治,需要30年才能完成。

③据统计,20*年底全省有619.96万人饮水困难,截止20*年底已解决383.63万人的饮水困难,尚有236.33万人饮水困难。按照目前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力度,在*期还不能解决,要延到“*”期才能彻底解决。

根据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体系》标准,据调查复核,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为3144.57万人,需投资125.79亿元,这部分投资主要争取国家投资。

④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9665.84千公顷,截止20*年底已治理5030.75千公顷,还有14635.05千公顷需要治理,还需要投入巨资才能使全省的“山更绿、水更清”。

⑤全省有堤防3263.35公里,保护着1116.09万人,538.02千公顷耕地,20*年底累计已建成达标堤防1135.86公里,还有2127.9公里堤防需要达标整治,才能防御特大洪灾,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

成都市城市防洪总体规划20*年7月经水利部审查通过,整治河道338.6公里,以及相应的排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总投资16.9亿元。截止20*年底,已完成6.01公里的河道整治,还需整治河道332.59公里,需投入资金16.1亿元。

2.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得不到补偿,造成水利资产损失和国家投资的浪费。

20*年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部门参加组成的*省占用有效灌面情况调查组,调查报告中反映:**年至20*年全省共占用有效灌面215万亩,占全省水利工程有效灌面3754.95万亩的5.72%,占全省耕地面的3.22%,占近5年来减少耕地面积826.6万亩的26%;**年至20*年,全省占用、损毁水源工程2378处,占用、损毁渠道4335.6公里,占用、损毁渠系建筑物10107处,水利固定资产损失达10.85亿元。经调查测算,通过工程措施开发一亩有效灌面平均需投入2500?D3000元,按**年以来全省占用有效灌面215万亩计算,就有国家和集体投入的53.75〜64.5亿元资金浪费和损失。

成都市近五年,因城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原因,有效灌面减少39.74万亩,平均每年净减有效灌面8万亩。据成都市新增灌面典型调查的投资估算,以兴建水利工程条件较好、投资较省的湔江堰灌区为例,新增灌面亩平投资3222元,如果按目前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按占一还一政策进行新增有效灌面建设,近5年被占用的39.74万亩有效灌面,其投资将超过12.8亿元。因此,有效灌面被无偿占用,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水利行业都损失巨大。

《20*年*省水利统计年鉴》反映,20*年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9.07千公顷,而减少就为18.97千公顷。20*年减少的灌面几乎抵销了20*个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造成近6亿元投资损失。

占地对水利工程设施的随意占用破坏,使农田灌排设施被破坏,严重影响了灌排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造成旱涝保收基本农田面积急剧下降,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另方面各级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建成的旱涝保收基本农田被大量占用和破坏,得不到应有补偿,使国家资金投资效益锐减,造成了国家投资的浪费,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因此,建立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面的补偿机制是有效保障水利资金投资效益的根本措施。

3.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县、乡、镇自筹资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来源缺乏。

“九五”期间,全省平均每年投工14亿多个,群众每年投资水利建设达23亿元。“两工”取消后,群众的投工和投资基本没有了,而公益性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更多的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

农业税取消后,县、乡(镇)政府无力进行水利项目的配套。由于现行政策要求项目所在县、乡、镇进行筹资配套,目前一些地方已出现了部分乡、镇拒绝搞水利工程情况。由于政策变化,建议水利工程应提高国家投资比例,减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以国家投入为主,减轻农民负担。

盐亭县两岔滩水库、三台县鲁班水库灌区渠系配套工程总投资1.96亿元,国家补助30%仅为6000万元,地方配套达1.4亿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而无力解决自筹资金,造成工程建设缓慢,严重制约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农民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4.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水利建设较少。

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号)精神,据调查,20*年全省各市、州、县财政应计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5%达3.436亿元,而安排用于水利建设仅20*〜3000万元,其中,宜宾市安排了1100万元土地出让金用于飞机坝堤防建设。

土地出让金相当大部分是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面而取得的,因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应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对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的相应补偿。

三、建议

1.集中财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应适当集中市、州、县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支出结构,应重点安排用于水利骨干工程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病险水库整治、农村人畜饮水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出台《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建立占用有效灌面补偿机制。

根据《水法》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及《*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按照“有偿占用”、“等效替代”和“谁占用、谁补偿”原则,对占用有效灌面及造成的灌溉工程设施功能丧失进行补偿,实行有偿占用;对直接占用灌溉工程设施,根据占用时间、工程等级和工程设施的规模大小进行补偿或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明确补偿责任,谁占用、谁补偿,做到有法可依。

3.出台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堤防建设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院、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民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成都市测算每年可筹集1.3亿元,用于成都市河道治理,减轻全市的洪涝灾害。

4.地方配套资金困难,提高国家补助标准。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县、乡(镇)无力进行项目配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费标准低,且实收率又低,基本生产维持都很难,根本无力配套。建议对水利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国家补助标准,减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政府集中财力投入,从制度上做到事实求是,防止地方搞假配套的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