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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委领导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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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委领导调研报告

一、关于专职副书记的定位及发挥作用问题

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可分解为四项:一是协助决策,即党委决策方案特别是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方案的准备、协调和调查研究;二是协调执行,即对于党委决策的执行特别是需要跨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相关领导职务或分管一些部门的工作,如兼任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分管党委的办公室、决策研究机构、编办等综合性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四是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因此,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可以定位为: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和处理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委的综合性与协调性工作以及书记委托的事项。

二、关于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问题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对地方党委常委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应按照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切实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一方面,要突出重点,抓好党政正职的选配。这次换届副书记职数减少后,对党政“一把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旗)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县级党政正职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优化结构,搞好群体配备,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专业结构和个性特点结构的合理配备。把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决策水平和议事能力强的领导集体,为常委分工负责创造条件。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是对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换届后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施行。一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并按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常委的能力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相互统一。二要完善决策机制。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三要加强对常委权责运行的监督。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级党委对地方常委经常性考察、常委个人定期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以及推进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对各位常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督促他们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创造出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四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胸怀全局、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关于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问题

提高民主决策质量,增强决策科学性,是新形势下各级党委班子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课题。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应做到四点:一是要继承党在决策中的好传统,进行决策民主化的创新。过去我们党在决策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好传统、好经验不能丢,而要结合新的形势继承和创造性地运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决策从内容到形式、从原则到方法都需要创新。决策主体不但要熟悉市情县情,而且要了解国情和世情,上情下情都熟,内情外情都知,才能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全面掌握分析实情的基础上。在决策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努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创新决策民主化的形式,包括创新决策信息采集、分析、综合等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市民论坛、公民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从而实现决策形式和手段的与时俱进,这是保证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二是正确理解党委书记在决策中的作用。发扬决策民主,必须坚持党委的集体领导,使党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决策。党委集体讨论决策预案并做出最后决定,这是决策的中心环节。在领导集体中,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只具有班子中其他成员的平等权力。“一把手”不能当“家长”,但要当好“班长”,能给一班人以正确的引导,在决策中发挥主心骨作用。三是完善决策制度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证。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仅要增强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且要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决策制度是科学精神和民主原则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同时又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力保证。四是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监督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建立起这方面的制度,是对主体决策行为一种有力的约束,这既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途径;既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提高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

四、关于正确处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关系问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党委的全委会、常委会的工作职能、决策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理顺地方党委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制度上的依据。在遵循《条例》的基础上,我们在处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关系上还要做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要从理顺主体内部关系着手,处理好书记与委员的关系。影响全委会与常委会的正常关系,除了职责不清的因素外,书记与委员的关系不协调、不正常也是原因之一。作为各级地方党委的书记,要自觉主动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认真负责地为党为民工作。同时,书记必须明确自己和委员(常委)之间是平等的,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对委员来讲,在党委中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郑重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有每个层次领导班子成员的关系正常、平等、健康,才有利于处理好组织上的关系,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

第二,注意摆正常委会与全委会的位置,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执行、选举和监督等职能的作用。全委会是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常委会是授权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并向全委会负责的机构。常委班子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越位,不超权,常委委员不以领导者姿态凌驾于全委委员之上,并坚持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正确行使“两会”职权,不搞包办代替,必须向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绝不以常委会代替。

第三,正确处理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常委会作用。书记办公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而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常委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处理好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的关系,发挥好常委会自身应有的作用。杜绝出现书记办公会取代常委会的现象。要正确处理好班子成员中书记、副书记与委员的关系,不能在常委之上再形成一个决策层,影响常委会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