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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公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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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公仆意识

在一般意义上,公仆意识指喻国家公务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基于自我角色正确定位而形成的主观倾向。公仆意识的深层本质是政治关系,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定位问题。新时期以来,公仆意识问题被重新提出和不断强化。必须看到,在中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强化公仆意识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公务员的道德自律层面。因此,不应该仅仅从个体政治道德的角度和层面界定公仆意识的实践意义。在更深层面上,强化公仆意识是新时期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新时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定条件下的公仆“虚位”转变为公仆“实位”,树立和强化公仆意识具有了现实性、明晰性、紧迫性

新时期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权力格局变迁。在此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社会自主性逐步增强,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和让渡,所谓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局面逐渐形成。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公仆意识是通过为人民服务体现的,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每个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每个人又都是被服务的对象。因此,实际上公仆概念是个被泛化了的概念,人们不仅把公仆意识简单化、表层化地等同于“服务”意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混同于“主人”意识。因此,在人们的认识领域实际上存在着公仆“虚位”的问题。新时期以来在体制内分权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各自获得了相对独立的领域和空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主仆”关系问题逐渐明晰起来。近年来一些媒体关于“下跪”事件的热议,正是对上述问题的说明。热议所聚焦的正是社会公仆与社会主人的关系定位问题。作为一种社会诉求,这反映了新时期以来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社会观念的变化,即在社会意识形态层面,已开始由传统的、一定意义上的社会对国家无限忠诚、无限崇拜观念转向自觉地以主人自居,并向国家诉诸要求。说明人们对公仆的认知已经由抽象转变为具体,具有了客观的对象和实际的内容,从而也使强化公仆意识问题具有了现实性、明晰性、紧迫性。

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树立和强化公仆意识成为客观的经济要求

新时期以来,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经历了一个深刻的、不断加剧的经济化进程。经济的因素、经济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明显增强,成为社会生活的真正基础和决定因素。与此同时,树立和强化公仆意识问题由政治伦理层面进入到经济伦理层面,获得了经济伦理的内在驱动和有力支撑。

在这方面,现实中有很多明证。比如,在原初意义上,“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是税务机关作为自身建设的一项具体要求而提出的。但是,这个口号后来引发的反响说明,其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发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确立的以社会公众为本的社会文化形态相适应的,实质上表达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一种新型关系。(参见石恩祥:《为纳税人服务的理论与实践》,《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年第6期)由于受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意识的影响较深,加之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权力中心,缺乏服务意识的问题一直是政权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小政府、大社会”。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政府治理的观念由政府为中心,转变到以公民为中心,这是时展的必然结果。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而权利意识的增强将加大公民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这对克服官僚主义,消除腐败,提高效率,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参见《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服务》,江苏国税网20*-6-12)实际上,“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已经成为影响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一个思想因子。

可以肯定,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绝对不是要以此取代甚至否定“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和国家工作总的指导原则,“为纳税人服务”与其是内在统一的,并且具体反映了其内涵和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纳税人服务”不同于其他同类口号,诸如:为顾客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等,这个口号所内含的不仅是不同市场主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内涵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在经济领域明显界分的一个具体表征是,公民的纳税人角色和意识的强化。税收是国家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在经济因素的作用明显增强的宏观背景下,新时期以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更为直接地反映到经济利益层面,并且为经济伦理所制约。在一定层面上,“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是一种基于经济伦理的思考,受到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经济伦理的内在驱动。

三、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尤其是权利意识的增长同频共振、相得益彰,强化公仆意识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与法治化进程密切联系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对政治系统的吸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在社会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政治系统必须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意识形态,以利于形成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利条件。

在此情况下,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的政治伦理建设问题凸显出来。作为政治伦理核心内容的公仆意识,构成民主与法制的观念基础,其确立和强化对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根本上,这是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所决定的。公仆意识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其与法治观念具有层次上的区分。但是,公仆意识与法治观念更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具有共同的思想内涵。公仆意识中所蕴涵的基本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反映了最起码、最基本的法治要求。在这个意义上,确立公仆意识不仅是政治伦理建设问题,而且构成了实现民主法治的观念基础,成为实现民主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有资料记载,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正在面临“民告官”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诉讼压力,行政案件呈持续上升态势。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上述现象清晰地表明了公民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的持续提升。领导干部怎样面对“民告官”,不仅会对诉讼过程产生影响,同时更是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政治道德的检验。实际情形是,在“民告官”的诉讼过程中,有的被告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法定代表人自高自大,放不下“官架子”,不愿以普通当事人的身份出庭应诉,法院不得不缺席审判。个别的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迟迟不愿执行,甚至对起诉方进行打击报复。在一些地方,官不应诉、法难治官、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严重。这些现象,折射出政治伦理建设与民主法治要求的不相适应问题,凸显了强化公仆意识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