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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抓好以村民委员会为重点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是民政部门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精心指导,有效地保证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民政部门如何进一步提高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水平和效能?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的感受体会,感到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协调工作关系要善于通盘谋划,防止和克服重“内”轻“外”的倾向。村民自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民政部门作为负责村民自治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一项重要职责是给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协调好上下左右各方面关系,形成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整体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民政部门在争取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宏观领导方面都比较重视,但在一些具体工作的协调上不同程度地存有重“内”轻“外”现象,就是注重了系统内部的上下沟通和行动,忽视了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配合。如在受理群众对违法问题的举报、申诉方面,对一些超出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和自身无法独立查处的问题,不善于协调和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而往往包办代替,虽然尽心费力,但有时难以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导致重复上访、多头上访、越级上访。再如到基层进行工作调研和督查时,习惯于在系统内部下达指令、调兵遣将,不善于协调人大、组织等部门一道行动,结果只能在有限的圈子里活动,难以多角度、多层次了解面上情况。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民政部门在指导村民自治工作中也有局限性,在某些方面靠单枪匹马去抓往往力不从心。拿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来说,随着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的大幅提高和党支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核心领导地位的加强,如果离开了党委组织部门的参与和配合,这些工作是难以顺利实施的。在最近一次乡村领导班子换届时,我省各级都成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在组织部设立了包括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内的综合办公室,既加强统一领导和指导,又各有侧重地处理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不错。因此,作为民政部门在指导村民自治中切不可墨守成规,要不断适应农村情况发展变化,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做到该“牵头”时不搞孤军奋战,当“配角”时不搞消极怠工。二、推动工作进程要注意均衡用力,防止和克服重“前”轻“后”的倾向。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的,这“四个民主”在逻辑关系上虽有前后之分,却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都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制度,只有搞好它们之间的配套衔接,才能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的全面推进。但从面上工作进展情况看,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村委会换届选举、轻选举后各项制度配套建设的偏向。这种不平衡现象,无论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还是主管部门工作指导上都能表现出来。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特征,也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这一牵动面最广泛的工作环节上投入足够的精力是应该的,问题在于不能顾此失彼,造成前紧后松。综观近几年村委会直选情况,村民参选率、换届成功率以及村委会成员整体素质等都明显高于以往,但也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有些合法当选的村委会班子或村委会成员,上台不久就违背了初衷,站到了多数村民的对立面,或以权谋私,或处事不公,或拉帮结伙,成为引发农村矛盾和村民上访的根源。这里固然有
主观原因,但选举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如果“四个民主”不能同步推进,即使选举工作搞得再成功也只能是“半截子工程”。民政部门在这方面要加大指导力度,促使各地在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及时把工作重心转到民主决策科学化、民主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上来,保证村民群众对村级重大事务的讨论决定权,对日常村务的参与管理权,对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评议监督权,使“四个民主”协调发展,村民自治工作整体推进。当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完善和落实上下功夫,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同时,尽快制定出台《村民会议议事规则》、《重大村务决策程序》、《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法规及实施细则,真正使每一项村民自治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评估工作成效要坚持全面考量,防止和克服重“标”轻“本”的倾向。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面上工作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检查评比能否收到预期效果,既取决于检查评比标准是否适度,又取决于检查评比活动是否科学。自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除不定期对面上工作进行检查调度外,组织了多次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从总体上看,这些检查评比活动组织比较严密,表彰树立的典型也大都起到了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但各级在检查评比时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过分照顾平衡、标准把关不严等现象。在对基层工作检查验收中,有时重汇报轻考察、重材料轻事实、重硬件轻软件,以汇报水平衡量工作质量,以数字大小衡量工作成果,以制度是否上墙判断领导是否重视,以记录是否齐全判断工作是否落实,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工作造成了误导,削弱了检查评比工作的原则性,助长了少数单位图虚名、做表面文章的不良风气。“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党的十六大赋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检验和衡量新时期村民自治工作的根本尺度。健全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体现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活动、村民自治观念等方方面面。检验一个地方的村民自治工作搞得好不好,不能只看表面工作是否顺眼而舍本逐末,也不能只看单项工作是否冒尖而以偏概全,必须全面衡量整体水平,用事实印证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并发挥应有作用,村民自治制度是否完善并真正落到实处,村民自治实践活动是否规范并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否健康并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尤其是各级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模范乡镇、模范村,是对一定范围村民自治工作整体水平的综合评价,具有很强的示范导向性,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优中选优,宁少勿滥,评出真正过硬的先进典型和样板。这样检查评比,群众才能服气,典型才有感召力,才有利于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