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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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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存问题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开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不可能一下子就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当前农村村民自治的状况

近年来,村民自治组织在*区人大、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两委班子分工比较合理,关系比较协调,与镇政府关系及村民关系也基本正常。能够依法做到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方面能够做到大事群议,小事协调;民主管理方面能够实行公开管理的原则,比如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财务收支等项目实行了公开的管理;民主监督方面,一方面除加强和完善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督外,另一方面能够加强群众对村委会的监督。从以上情况看,基本上体现了村民自治的根本宗旨,即村民参政议政。

各村委会都能正常行使“一法两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八项职权,对国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规等能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对国家硬性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土地延期承包等工作完成较好,但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却欠缺思路和办法。

从目前各个村委会的比较来看,村民自治工作的好与坏很大程度决定于各村委会的集体经济实力。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金,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运作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上述的状况看,村民自治组织及表现形势基本是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村委会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两委”关系不协调。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委”关系的不协调集中表现在:(1)村支书和村主任摆不正各自的位置,谁都想说了算。甚至有的村委会干部存在着“村委会成员是大多数选民选出来的,比党支委权威,可以不受党支部的领导,不受政府的指导,只向村民负责就可以了”等糊涂认识。(2)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或者不管村民是否赞同,只要村委会认为是正确的,就可以自由地开展工作。(3)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规定不明确,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界定,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关系,有自身的特点,更需要明确划分二者的权限范围。

2、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不明确,导致“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问题的出现。所谓“过度自治化”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村自治组织擅自作出不属于村自治范围的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的自由权利;所谓“附属行政化”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直接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委会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任免;或对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

3、部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的素质与实行村民自治要求差距较大,导致重大问题决策和管理水平低。一是个别村委会干部因循守旧,缺乏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信心。将工作定格在方框上,发展经济开拓市场停留在“维持型”水平上;二是个别村委会干部文化水平低,缺乏从政经验,驾驭复杂局面和管理村里事务的能力差,导致决策和管理重大问题时方法简单粗暴,不切实际,甚至出现了城西街道那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不发村党支委工资决议的现象,影响了村班子的团结,阻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

4、村委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干部无所作为。导致村委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村委干部为了赢得村民的支持,竞选时作出了不切实际的承诺,比如答应村民免交水电费、农业税等,但这些村干部自身财力不足,能力有限,根本无法兑现承诺,因而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二是有的村干部认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三是一些人竞选村委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报复人,这样的村委干部不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也不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四是一些村委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村两委工作形不成合力,形不成拳头,相互拆台、猜疑,各拉一派,在群众中失去威信。五是村委干部任期短,人事变动太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村委干部也无法充分施展才华。一些村干部反映,换届选举的当年,一方面要组织选举,另一方面要完成新老交接,无法正常工作;换届后的第二年,村干部要认真准备下届的选举,这时候一方面无心工作,另一方面害怕工作太认真,影响自己的竞选,因此,村委的正常工作实际只有一年。这固然与村委干部的素质有关,但也证明延长任期更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六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没有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委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重视。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两委会”对各自职责认识不清,相互关系不明确。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支部的职责应当将主要精力用于把握村的发展方向,让村委会独立开展工作,通过村委会的工作,将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但是,有的党支部却不是这样,还用过去的那套指挥一切,包揽一切的做法。而有的村委会成员特别是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得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而推向领导职位的,因此,就只对村民负责,而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这就势造成“两委”关系不和。二是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偏低,班子自身建设不力。凡是问题存在较多的村委会其成员特别是负责人,其思想、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素质都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党有关村民自治的方针政策和自己在该组织中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因而就更谈不上对各村委会一班人的思想、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的建设和提高。三是部分乡镇政府对村自治组织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转变。实行村民自治后的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部分地方还是沿袭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的管理方式。

三、对策与建议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自治,不是实行不实行的问题,也不是实行多久的问题,而是如何继续深入贯彻、完善提高的问题。针对当前村民自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强学习,认真纠正村委会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要组织村委会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明确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明确村委会的责、权、利,把村民按意愿办事与按原则、政策和法律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教育村委会干部树立全局观念,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摒弃小农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积极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二)、提高认识,合理划分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做到代表村民的根本利益。如中洲街道和平村为修建堤围路和农耕路,村两委召开了多次会议,定出集资和包工方案,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后,出榜公告,待群众无异议才实施。结果很快集资了11万元,修建了一条长1000米,宽7米的堤围路和1公里长的农耕路,解决了群众行路难的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这便是一个两委协调,实施民主决策的好例子。又如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每年依靠滩涂发包等方面收入达70多万元。为了管好用活这笔资金,该村两委坚持做到有计划、有民主、有监控。他们年初制定财务开支计划,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每月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终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总结和通报全年财务管理使用情况。在开支方面,该村两委发扬民主,落实审批手续并通过村代表大会表决才开支。确保村民当家作主。

(三)、乡镇政府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在乡村关系中,乡镇政府是主导方面。解决“乡政”与“村治”的矛盾,从乡镇政府方面说,主要是提高认识和改进方法问题。提高认识,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的。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因此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应也不能定为领导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1)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确保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2)指导村委会独立负责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尊重村委会自治权利,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严禁把村委会当成乡(镇)政府的下级机关,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村委会自治权利的行使,要坚持村民的事情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3)乡(镇)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不要把村委会当作下属机构,对某些需要对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它所承担的范围之内,并通过乡(镇)政府统一向村委会布置,再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协助完成,各部门不要直接向村委会布置任务。(4)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帮助、指导村委会自身建设,包括健全完善村委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培训村委会干部、帮助村委会协调和村党支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等。

另一方面,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引导农民学会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加上农村封建家族意识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对乡(镇)政府产生依赖感;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甚至把村民自治同国家法律和乡政管理对立起来。因此,解决“乡政”与“村治”的矛盾,必须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引导农民和村干部学会行使民主权利。

(四)、要着力抓好村委会主任及成员的培训,加强农村后备力量的培养。一是强化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对村委会成员的培训,应纳入干部正规培训的规划中来,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培训形式上,*区要实行区委、镇委分级负责和分层施教的方法。区委负责对村委会书记、主任培训,镇委对其他干部培训,每年轮训至少达到一次。在内容上,重点加强政策理论教育,经济理论教育,农科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当前,特别要注意村委会主任政治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鉴别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二是加强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要特别注意从高中毕业生、退伍军人和乡村集体企业家中选拨培养村干后备力量;三是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非党的村委会干部进行重点培养教育,使他们加入党组织,以保证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四是促成村委会干部自学,为村组干部选定重点必读书目,促其自学,定期抽查考试,推动他们自我提高。总之,要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村组干部的素质,最终达到提高素质、搞好工作的目的。

(五)、换届选举前,要对村委干部进行考核、审计。通过考核,将一些能力强、上任以来为村里作了大量工作、政绩显著的干部公之于众,大力宣传,以避免坚持原则、工作能力强的干部落选。同时要做好选前审计工作,对没有经济问题的干部,还他一个清白;对有经济问题的干部,给群众一个清楚的交待,从而防止把贪污腐败的村委干部再次选入村委班子。鉴于换届选举工作量大,在选前应早部署、早动手、讲速度、讲实效,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村、难点村。

(六)、建章立制,强化监督执行。党组织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健全完善和坚决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保证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和村民自治的健康运作。如进一步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议政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村委会应及时认真地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自我完善提高,并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