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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的大量涌现,一些城镇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出现了诸多问题: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如“东方巴黎”、“柏林爱乐”、“维也纳森林”、“新西兰文化花园”、“维多利亚华庭”等;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甚至带有封建色彩的名称命名的,如“世界村”、“第一城”、“新妈妈旁”、“花花公子商城”、“王子”、“皇宫”、“帝豪”、“御花园”等。这种状况不仅给城镇管理、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与构建和谐社会很不协调。如何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是笔者长期思考并努力实践的课题。
思考之一:地名命名更名必须突出弘扬先进地名文化。当前,一些城市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似乎名称越“洋”越好、越“大”越好,以为地名沾上了“洋味”,这样的建筑物、住宅区档次就高了,就与国际接轨了,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地名是人类历史活动的产物,每一个地名都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一个规范的、文化内涵丰富的街路和建筑物名称,可以充分显现这个城市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尽管地名命名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命名,都要突出弘扬中国的先进文化,保持地名的民族性、传统性和现代性的有机结合,维护民族自尊;都要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体现当地的历史文化特色,注重地名的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的文化底蕴。对于外来词汇,只能吸收、创造,吸收我们民族语言中所没有的,而且要不断加以民族化。对重要地名的命名,还要听取地理、历史、语言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选用健康文明的新地名,使城市地名真正成为独具一格的地理文化景观。
思考之二: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强化地名立法工作。我国地名工作现行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促进地名工作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是*年实施的,20年间地名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地名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地名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管理范围不清,地位作用弱;地名命名更名未归口统一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地名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地名管理执法艰难。尽管民政部于*年颁发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但《细则》无法超出《条例》的范围,其先天不足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应从法规建设入手,尽快修订出台新的《条例》,并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法》,明确地名管理的执法主体、管理范围与对象,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登记程序,明确地名使用和管理中违章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控制和解决地名命名更名中的混乱现象,才能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思考之三: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必须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当前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必须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建立地名注册登记制度,是规范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有效手段。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对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作了规范,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规定:“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在申报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辽宁省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新建筑、建筑群体的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制度。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向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立项时,应将建设项目抄报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批准立项后依法到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名称审核批准手续,然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凡是没有办理名称审核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办理选址意见书”。
思考之四: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必须做好地名规划工作。地名规划是指,在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的规划论证。地名规划是城镇地名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地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地名命名规划,地名工作就会出现盲目性、随意性和被动局面。过去那种城镇建设建到哪里,等建设项目竣工后才进行命名的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地名规划就是要体现超前意识,实行超前管理,使城镇地名命名更名与城镇建设规划同步进行。有了一个科学、完善的地名命名规划蓝图,地名命名更名就有了遵循的依据,就可以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思考之五: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工作程序等政策法规,宣传地名的书写、拼写规范等知识,引导人们使用含义健康、积极向上的地名,避免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地名,弘扬先进地名文化,强化全社会的地名意识。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标准名称,使全社会树立地名标准化的意识,形成做好地名服务管理工作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