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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税制收入划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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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税制收入划分研究

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基本评价

1、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阶段特征

规范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历来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和收支划分主要经历了十多次体制调整和变化,其基本取向都是沿着集权与分权关系判断与选择这条线来进行的。过度的集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阻碍地方基本职能的发挥,而过度的分权又会导致中央政府宏观控制力下降,实现其必要职能能力的削弱。因此,寻求适当集权与分权的体制,是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变革和完善的主要动因与基本走向。

从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进程可以基本佐证这一趋势判断。建国初期至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之前,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演变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统收统支体制(*—*年)阶段,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财政收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适应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的需要。第二阶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实行了“总额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各类体制,其基本特点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适当分权型体制。这类体制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第三阶段,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年),在经济体制实行重大改革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放权让利是改革的主要基调。适应这种改革要求,政府间财政体制逐步走向分权性体制。以“分灶吃饭”为典型的分权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财力不断增长,中央财政的财力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中央财政对各地区的财政调节能力明显减弱。[i]

以上三个阶段的财政体制,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国家的政治形势,推动了当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时背景下是客观现实的选择。从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变化来看,大致是沿着从集权向分权这条主线推进的,特别是第三阶段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走向分权的步伐更大,在充分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应下降,削弱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是弱化了中央政府在预算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影响了中央财政的控制力;二是强化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包干制阻碍了流动性,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模糊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不利于税收制度的优化。有鉴于此,财政包干制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ii]

2、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试点及全面推行

*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制度创新。其改革初衷是要建立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控制下的各级政府适当分权的财政关系。与“分灶吃饭”的包干体制相比,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向适当集权的方向改进,核心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在认真总结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20*年中央又实行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各省也相应出台了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措施。这次所得税分享改革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深化和完善,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外,打破了原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进一步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的集中程度。

3、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缺陷

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我国*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年至*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下降到11.2%,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消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分税制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从*年至20*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

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年到20*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是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2386亿元,到20*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达到7362亿元,增加了2.09倍。从转移支付结构来看,逐渐增加了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因此,基本上维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iii]

总体上看,*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初步构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在许多关键之处仍留下了诸多“先天不足”。

一是照顾既得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以*年为基数的两税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几乎所有财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都纷纷效仿,过多增量改革路径的选择,回避了改革的诸多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种简单形式上的转换,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成为日后深化改革的羁绊。*年分税制财政改革,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存在着“内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弊端,虽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但实际操作上仍保留和延续了“基数+增长+分成”的传统做法。时至今日,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一直制约着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三是以集中中央政府财权为出发点的改革,很大程度上重新步入了“集权”与“分权”的怪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度,削弱诸侯经济实力,采取一种“倒轧账”方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规模比例,在零和博弈状态下,中央政府增加的财力无疑就是地方政府减少的财力。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过分强调收入而忽略事权的及时调整,不知不觉中步入“集权”与“分权”的怪圈。[iv]

(二)当前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年,中央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随后,湖北省对地、市、州也实行了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将市、州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地市州固定收入、省与地市州共享收入。20*年,省政府根据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精神,再次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该体制运行至今。

案例1:省对武汉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20*年,省对武汉市财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实行企业税收属地征管。从20*年起,将中央下划的一般企业所得税和省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7种小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放到市,实行属地征管,从而解决了以往多头征税问题,理顺了税收征管体制。

二是扩大税收分享范围。在中央对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增量分享的基础上,省里除对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外,还将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与中央的分享改革一样,省调整体制实质是增量分享,即以20*年为基期年,统一实行省与市分享增量。其具体分享比例是: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年地方50%部分省分享20%、市分享30%,20*年地方40%部分省分享15%、市分享25%,20*年至今省、市分享比例与20*年相同;②增值税25%部分省分享8%、市分享17%;③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70%;④7种小税以20*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省,未实行增量分享。

三是改变所得税基数核定办法。省对省级、市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以2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企业所得税,省级以2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市以20*年实际完成数乘以20*年1-9月增幅或者*年、20*年两年平均增幅为基数。如果以后年度市的“四税”收入达不到核定的基数,省相应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市的基数上解。

从20*年省对武汉市财政体制调整以来的运转情况看,这次体制调整实质上是保存量、分增量,但形式上是对“四税”全额分级入库,资金上平时给予调度,这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统计口径和可用财力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从财力上讲,20*—20*年三年间,省净集中武汉市增量资金累计23亿余元,平均每年7亿元。从发展趋势看,中央和省集中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地方财政收入占比逐年下降。

2、省对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20*年以前,实行的是市管县的财政体制,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20*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随后,也相应确立了省对县(市)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其运行情况:

从20*年起,全省所有市、县(市)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20*〕29号和〔20*〕5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不再完成所属县(市)税种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省、市、县(市)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增值税按中央75%,省8%,市(县市)17%比例分,省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营业税按省30%,市(县市)70%比例分享执行;七个小税种按确定的定额上交省财政。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68个县市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以20*年为基数,20*—20*年新增上交省的增量,全额返还县市区,用于支持县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县域经济发展。

3、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调查了解,目前全省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体制。对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市级收入,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区级收入,然后核定收支基数,对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收不抵支的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的比例分成或超收全留。

二是实行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将市、区收入捆在一起,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案例2: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20*年地级随州市成立后,从20*年起,对曾都区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的收入划分体制。

1、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1)市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5%,农业税30%,地税收入40%,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基金收入、规费收入等;(2)区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地税收入60%,农业税70%,农业特产税100%,区属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等。

2、基数计算。以*、*、*三年的实际完成数和20*年的计划数加权平均数递增10%作为20*年收入基数,对区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市、区2:8分成;短收入基数部分,市、区2:8负担。

3、定额补助。区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为市对区的定额补助。20*年以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出台和省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完善。

4、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了解,全省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各有特色,但大同小异,其主要体制模式有三种:一是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超收全留”的收入划分体制;二是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自补或短收分担”的体制;三是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

案例3:随州市曾都区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根据税费改革及上级财政体制变化后的实际,20*年,曾都区调整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基数全额返还”的新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将乡镇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省级收入、区级收入、镇级收入,其中区、镇级收入范围分别为:

1、区级收入: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镇级收入: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一般营业税7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契税等8项收入的100%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收入基数确定:按上述税种和比例将20*—20*年实际完成数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收入基数。

(三)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运转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有所变化。我省现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按转移支付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性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或者叫均等化转移支付,根据均等化目标设计,专项转移支付也叫专项拨款,是有附加条件的转移支付,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构成。均衡性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采用20*年统计资料中的国内生产总值、总人口、乡镇数量等数据分别建立线形回归模型计算确定。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发挥财政职能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试点激励性转移支付组成。具体支付数额分别设立公式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等。分别按公式计算确定支付数额。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的1.75亿元,经过十年的发展,到20*年已达到23.5亿元,增长12倍,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9.20亿元,占39%;激励性转移支付3亿元,占13%政策性转移支付11.3亿元,占48%。

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省还设计了一些补助下级财政专门的转移支付,称为专项转移支付。目前省对下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粮食直补转移支付等。专项性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种款项的性质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案例4:省对潜江市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20*年至20*年湖北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额分别为3925万元、3607万元、6418万元、5694万元、15227万元、31895万元,分别占潜江市可用财力的12.36%、9.7%、14.82%、12.35%、26.48%、42.65%,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0*年至20*年为零,20*年50万元,20*年1800万元,20*年6599万元;专项性转移支付20*年至20*年分别为3446万元,2470万元,2840万元,2360万元,4073万元,6792万元;其他转移支付分别为479万元,1137万元,3542万元,3284万元,9354万元,18504万元。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资金增加较快,但专项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很大。

二、当前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省财力集中度较高,过分强调集中收入,忽略了事权的调整,制约了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1、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十多年以来,中央、省收入占比大幅度提高,地方收入逐年下滑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省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增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意图得到充分体现,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如随州市20*年中央、省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3%、1.7%,到20*年上升为44.9%、9.5%,分别提高21.6、7.8个百分点;而地方收入的比重下降了29.4个百分点。加上垂直管理部门(如工商、药监局、交通)收取的专项收入,中央、省级收入所占比重将更大。

2、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的增量大部分集中到了中央、省,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是与经济增长最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其增长幅度一直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较大。如随州市20*年这四项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41.4%,20*年达到68.6%,提高了27.5个百分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中央、省与地方共享,且中央、省分享比例相对过高,消费税全部归中央,税收增量大头都集中到中央、省。如随州市,20*年中央、省分享了这四项税收的61.8%,20*年达到72.1%,增长10.3个百分点,绝对额增长130%。尽管中央对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实行1:0.3系数返还,省对集中的增量给予返还,但由于中央计算增量返还实行环比计算法,省实行增量返还只给予3年优惠期,地方分享的收入比重仍然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税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失去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20*年中央、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主体税种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对增值税、营业税,省分享8%、30%;随后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对超基数部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担,进一步扩大了主体税种的分成范围。由于主体税种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且比重不断提高,对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有违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4、税权过分集中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

当前开征的税种绝大多数由中央立法开征,省级只对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而且这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也很难实现,使得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税收立法权、政策的制定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上级收入、实现宏观调控,但对地方利益考虑不够。

(二)地方财力留成偏低,难以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基层财政日趋困难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不断集中财力。如随州20*年以来,上划收入年均递增19.4%,从20*的20763万元,增长到20*年的50476万元(参见表2)。财力上移的同时,事权呈现不断下移的态势。如民兵训练、预备役部队经费、武警部队营房建设等。目前,地方政府担负的事权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帐多、所需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结果是地方财政困难与日俱增。根据20*年省财政厅开展的基本保障能力调查分析,随州市按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近亿元,按实际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达2亿元。人均财力仅为1.7万元,仅仅只够维持工资的发放。

2、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薄弱,缺乏基本稳定的自主财力

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降,地方支出需要过多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对上级财政依赖程度日益加深。随着中央及省不断加大集中财力力度,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差,收支缺口逐渐拉大,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度也逐年增大。以随州为例,20*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34333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47;到20*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42460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3,比20*年下降0.17(参见表1)。由于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弱,只能依靠中央及少量转移支付来勉强维持地方运转。加之目前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带有浓厚的过渡色彩,基数法痕迹过重,专项资金比例过大,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过低等,使得基层财政处在“等米下锅”的艰难境地,从而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表1]20*—20*年随州市财政自给系数[v](单位:万元)

年份一般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支出地方财政自给系数

20*34333733690.47

20*36021880990.41

20*441101032790.43

20*448161145200.39

20*424601424260.30

[表2]20*—20*年随州市上划收入变化情况表[vi]

年份划收入(万元)递增幅度(%)年均增幅(%)

20*2076310.219.4

20*3075548.1

20*29680-3.5

20*4485951.1

20*5047612.5

3、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刚性强,财政平衡难度大。

由于地方财政财力规模小,事权范围大,形成支出结构刚性强,调整难度大,从地方本级支出结构看,基本上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农业、科学、教育等法定支出,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政策性支出各占1/3。人员经费是必须确保的项目,农业、教育、科学等支出项目,相关法律规定其必须按照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安排。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都是近两年中央出台的重要支出政策,必须落实到位。所以,从目前的地方支出结构上看,没有调整的余地。

4、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维持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

由于地方财力严重不足,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不少地方政府直接借入大量资金或出面担保贷款,形成了巨额债务负担。截止到20*年末,湖北省各级政府债务余额836亿元,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7倍。其中县乡政府债务余额45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4%,为当年县乡地方财政收入的5.3倍。全省逾期债务余额38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6%,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25倍[vii]。日益膨胀的政府债务已成为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力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三)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稳定、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保障

1、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2、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各项专款过多,且缺乏程序化、公式化的分配办法,随意性较大

目前,省对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对而言较规范,大多设立了公式,透明度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但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科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利于接受人大监督。

3、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了拨付进度和政策落实到位

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组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加重了本级财政的困难。

4、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调节功能微弱

中央、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大部分是按分税制以前的基数返还的税款,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体制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呈逐渐扩大趋势。目前,转移支付办法对一些地区的特殊因素考虑不周、考虑不足,使得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财政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偏小,同时市(县)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对市(县)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均衡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即使在同一省份或城市,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相差悬殊。

(四)财政收入征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国税、地税、财政机构分设,征管协调困难大,成本高

一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人员分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没得到有效缓解。受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影响,现行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对有限的税务人员随着大量征管机构的设置,造成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只有2—3人,根本上形不成征管合力。二是国税、地税并行运行,税收成本增高。除了税务部门固定运行费用的增加外,为保持各级税务机构正常运转,征管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相当比例的边远地区税务所一年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还不及保持税务所正常运转的税务支出。而且,从纳税人角度讲,全国90%以上纳税人往往要同时向国、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国税、地税征管权限相互交叉,地方政府难以合理组织收入

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仅存在纳税人的大量交叉重叠、税种的交叉,所征收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两套税务机构围绕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征管活动,人为地割裂了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国税、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争”、“抢”税源,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个体零散税收,哪一边征税少、税负轻,就“靠”向哪一边申报缴纳,而另一边也不可能去督促纳税人重新按规定缴纳,形成税收流失。而不易于征管地方(如边远地区、征管难度大的地方等)的税收,国税、地税都不愿意去征管,形成税收征管“真空”,造成税收流失。分头征收、多头管理、重复检查,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组织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收入体制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基本思路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于正确处理收入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适时选择合适的财政收入的集中度和分散度。集中程度高一点比较好,还是分散程度高一点比较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而定,其中,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是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演变的历程,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进行了多次调整,都较好促进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其财政体制亦选择了不同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也都较好地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与分散选择各不相同,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选择标准的。从原则上讲,财政收入划分上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一是要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发展较低阶段,政府需要有一个财力集中的阶段来推动经济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和阶段后,政府应适当地放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经济有效率地发展。发展经济学理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启动阶段,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基础设施等大规模建设,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市场难以集中资源,必须由政府通过计划手段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来引导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已有能力完成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此时政府就应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财力应适当分散。

我国经济改革之前,财政体制虽几经变化,但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总的来看是偏重于集权的,收入划分自然是以中央集中为主。改期开放的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一个快速放权的过程,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和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两个比重”)迅速降低,并由此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影响了中央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此,我国于*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预期调控目标是,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到60%,全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0%[viii]。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以来,中央财力大幅度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大为增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年的22%提高到了20*年的55%。同时,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从*年的12.6%,提高到20*年的19.3%[ix],已基本上达到20%与60%的既定目标。预期目标的基本实现,意味着两个比重在此后一个时期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而非“继续提高”。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着自动向上集中财力的效应,如果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两个比重”将持续不断提高,形成财政收入大幅向上集中,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财力过度向上集中,既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地方有效履行行政职能,保证基层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鉴于目前“两个比重”基本达到或即将超过调控目标,国家已具备了相当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增强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是新时期财政体制完善的主要任务。

作为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是弥补体制在收入划分上的不足,协调各级政府的预算平衡,在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功能中,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替代。因此,增强地方政府财力,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从根本上来看,只能靠体制的完善来解决,不能过多依靠强化转移支付功能。同时,现行的转移支付在运行上也有诸多不是:一是具有不稳定性。由于对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二是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的执行造成较大冲击。三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因此,当前的财政体制通过提高财力集中程度,进而将集中的财力以转移支付形式来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而代行一部分体制功能的做法是一种被动的、低效率的无奈选择。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中央财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应是适时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具体可考虑:一是在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将个别税种适当调低中央和省级的分享比例,相应调高地方,特别是市县的分享比例。二是对于个别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如消费税,通过与地方分享,使地方相应增加部分收入。从中长期目标来看,仍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二)具体建议

1、合理调整收入结构,切实增强地方自主财力

20*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万亿元,20*年达到2.5万亿元,到20*年突破了3万亿元,[x]三年三个台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中央、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适当让度部分财力,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财力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在确保中央和省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按照公平、规范、简便的原则,减少地方税收上划基数,适当调增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切实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2、合理调整事权范围,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改变地方政府“小马拉大车”的状况。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以及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品,进行合理划分。凡属中央和省政府承担的政府支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财力保障,不得转嫁给市、县财政。凡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或要求地方配套。凡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序,并考虑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3、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要认真清理核实县乡债权债务,分清债务类型,落实偿债责任。对属于落实中央和省级事权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承担化债责任;对关闭乡镇“五小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给予国有企业改制相同的优惠政策支持化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解决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比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支持化债,妥善处理各项债务。要建立举债约束机制,控制产生新的债务。对县乡举债的审批实行上收一级管理,对举借外债要由省级统一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4、强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以科学的分配方法和严格的制度规定,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使地方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当年的财力安排,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5、深化税费和机构改革,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深化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少取多予”的方针,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转移支付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大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和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强化县乡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由“养人”转向“养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除了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财政收支状况外,还需要一些措施的相互配合。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强财政监管,稳步推进财政收入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