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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推进09年不良压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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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推进09年不良压降方案

一、当前银行业债权清收的形势与发展态势

(一)案件发生频繁,且类型高度集中,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具有支付功效、融资功效、担保和流通功效,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当前的市场中。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在立法上严重滞后,各项规定模糊,在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又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金融工具,所以,在实践中非常轻易出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票据填写不正确、没有真实原因关系和背书不正确的票据,也出现了大量承兑汇票诈骗等刑事犯罪。同时,伴随着信誉危机,也出现了大量的承兑汇票被拒付和不予贴现的情况。银行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很多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2、担保公司系统性风险

从案例上看,担保公司风险点有:投资的过度集中,特别是市场准入管治失效导致无序扩张时,将使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经营风险。

(1)、我国还没有出台《信用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其规范运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信用担保机构有无序发展的现象,进而导致无序经营,引发担保行业性经营风险,迫使政府行政干预整顿担保机构,形成机构去留风险。

(2)、资本金增值保值风险。由于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都是不能满足银行要求银行不愿放贷的企业,加上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担保公司在选择被保企业时难度很大,出于风险的考虑,大多数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中都很慎重。这样,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成为问题,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担保公司。

(3)、当利率水平走高时,担保公司的投资者会减少,扩充资本规模的难度将会加大,资本金的补充能力受到限制,担保公司面临生存风险)

3、理财产品的风险

在众多投资者的心目中,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意味着安全、稳健,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也呈现出的爆炸性增长。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报道,继2006年翻一番后,2007年银行累计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1302只、外币理财产品1760只。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推出势头不减,仅一季度就发行了921只。但银行理财市场近期来却接连遭遇“倒春寒”袭击。在国内外市场低迷之际,“收益危机”接连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发生。自今年1月份一款理财产品爆出“零收益”后,“零收益”、“浮亏”便成为银行理财产品挥之不去的阴影。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发展的初期,受到金融市场自身发展水平、法律和政策、理财人才的形成和管理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约束了银行理财的操作空间,使得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不过随着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将为金融混业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这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4、信用卡违约

进入2009年之后,信用卡欠费案件的大多数被告人从过去的恶意欠款人,变成了作为企业白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持卡人,一人多卡欠费现象突出,而信用卡欠款数额也在增大。就拿上海来说,2008年及以前黄浦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普遍较小,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至5000元的占该类案件的95%,但该院2009年初至2月中旬,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欠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信用卡欠费案件的被告人从过去的恶意欠款人,变成了作为企业白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持卡人。这些被诉至法院的欠费持卡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只是由于受到失业、降薪客观环境影响,暂时无法偿还银行欠款,但大多数人能主动配合法院出庭应诉,这和以往恶意欠费人有很大不同。面对这种情况,银行方面也在通过加强沟通逐渐改变应对信用卡欠费的态度。

在加强沟通的同时,银行方面的防控风险意识也在加强。在法该院受理的信用卡案件中,已经有部分银行在起诉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以最大限度减少经营损失。这在以往的信用卡欠费案件中很少见到。

5、劳动争议:新劳动法实施后,引发劳资纠纷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制度相对完善的大中型企业来说较为容易,而对于餐饮、建筑、食品等劳动力流动频繁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有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比如临时工、季节用工的养老保险缴纳不好操作,企业和员工均不愿意,特别是短期工人希望企业将买养老保险的资金,折合为现金在当月支付。

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增加了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显性或隐性成本。短期内会造成劳动密集型产业成本的急剧增加,制约企业的稳定发展。另外,随着新劳动法的深入实施,广大职工逐步了解自身的权利,提高了维权意识,开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由于过去部分企业欠账太多,有些企业一时无法解决欠债问题,必然带来劳资纠纷数量的增加。从而也增加了银行业债权清收的困难度。

6、各专业银行债权打包、处置,存在系列问题,客户利用债权中存在的瑕疵起诉,要求银行全额退还

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一下几个问题:

(1)、二次转让后受让人的诉权问题:最初发放贷款的银行往往是各个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支行及其网点,而转让债权的是省一级的分行,对此作为债务人的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转让行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其转让行为无效。

(2)、诉讼阶段债权的连续转让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处于诉讼中的金融债权的转让做出禁止性规定,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后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债权的利息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往往属于发放出去多年而未收回的呆坏账,如果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复息的计算方法,复息数额应该非常庞大,而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债权时,常常只是按照正常的利息,加上一部分复息而已。

7、在法院扣划冻结企业账户资金中盲目保护企业,引发法院处罚

在法院扣划冻结企业账户资金中,银行盲目保护企业,引发法院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比较典型的是成都的一起案例:银行工作人员虽告知执行人员被执行人账户有多少钱,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还涂改查询通知书回执,柜台主管也找借口包庇工作人员,执行法官要求打印明细账单和转账传票,柜台主管又推脱称转移该笔资金是营销部客户经理办理的。最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银行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而且擅自转移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100万余元,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作出决定对该银行处以15万元罚款。

(2)执行难问题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同时它又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使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调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银行被诉案件利益增多的原因

1、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公民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认识和理解更加客观、准确。据调查显示,70%以上的公民认为政府管理社会主要靠法律规定,且法规制定得完善或比较完善。

(2)、公民对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明显提高,与政府统计部门的融洽度也在逐步提高。据调查显示,65%的公民知悉违反统计法或不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能意识到自己的日常统计活动离不开统计法律法规的指导。

(3)、公民权利意识逐步提高。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多公民会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银行制度漏洞

(1)、立法中的冲突。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不完全协调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

(2)立法不合理。由于涉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文件、通知等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而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上述约束性文件时价值取向不同,甚至存在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没有银行的参与或虽有银行的参与但对银行的呼声不予理睬,因此上述约束性文件难免对银行的利益考虑较少或根本没有予以考虑,导致商业银行在适用上述约束性文件的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3)、违规帐外经营及自办公司带来的后遗症。部分商业银行过去违规操作、帐外经营多,帐外资产质量极差,尤其是个别行自办公司违轨经营情况十分严重。这些违轨经营并帐以后发生较多被诉案件。

(三)案件执行难,处置资产难度大

(1)、行政干预贷款清收诉讼,纵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权。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界定为国有资产之间的内部资产转移关系,为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干预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强行指定银行贷款对象,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权难以得到落实,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先天不足。

(2)、立法中的缺陷和漏洞。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立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粗疏和空白,同时立法中矛盾之处也甚多,给银行当前经济案件的执行带来了消极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法对债权,破产制度不完善,执行立法滞后,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企业失信现象严重,司法独立性不到位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纵容等方面。

(3)、银行的内部原因。受账外违规经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差,起诉和执行时间滞后。贷前审查不严,贷款操作手续尤其是担保设定不够规范。手续不完善,尤其是在违规并账过程中仍然出现部分违规,导致法院判决对银行不利。另一个方面,

综合以上情况,当前我行债权清收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不利局面。则主要表现在:

1、我们的思想认识不统一,有畏难情绪。表现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没有认真落实。部分商业银行为完成利润、效益等业绩考核指标,片面重视业务开拓,轻内部管理,内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不认真落实,人浮于事,出了案件纠纷相互推诿责任。

2、对经济金融形势认识的,总部与支行配合不够,没形成合力。

国务院总理19日上午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中央果断提出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将宏观调控的重点转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明确提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迅速推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实践证明,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是及时的、正确的、有效的,使我们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赢得了时间,争取了主动,稳定了局势。

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贯彻中央的方针和政策,配合好总行,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论,为实现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出谋划策、勤奋工作,积极扶持大中小型企业,为早日走出金融危机困境的区域而努力奋斗。

3、清收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1)、银行诉讼准备不到位,诉前论证不充分,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胜诉后难执行。缺乏诉前准备工作,起诉仓促、被动,没有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没有进行诉讼方案论证,更没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状况及其归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证据收集和整理不充分,起诉不及时。同时起诉没有采取必要的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给企业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例:某支行诉前保全不力,被其他银行抢夺先机。

(2)、员工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欠缺,执行措施单一。由于银行员工尤其是相当多的基层行员工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欠缺,胜诉案件的执行对象主要限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卖。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比较单一,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因此而受到影响。

二、根据2009年资产管理工作指引,安排好下一阶段工作。

(一)在当前形势背景下,我们要高度警惕不良资产压降问题,要确保我们的不良资产率控制在2%之内,要有耐心,要分阶段一个一个问题,一个一个难点解决。

1、明确清收指导思想。本着实事求是,勇于承担损失、面对客观现实,立足“早收”、“多收”、“抢收”,最大程度清收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2、实行经营责任的目标管理。

根据全年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上级行下达的清收目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我行全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

3、科学合理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一是根据目标任务制定清收计划。根据总行下达的清收目标,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户排队分析,并集中会审,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清收计划。在此基础上再制订季度、月度、日计划。

4、总部与支行两级联动,资产管理部配备了专门为支行服务的对口客户经理(列表略)

(二)要全面推进和完成诉讼案件集中管理工作

1、熟悉诉讼管理操作流程。把所有诉讼案件统一集中总行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归口承办。应安排业务能力较强的客户经理担任诉讼管理员,并认真组织客户经理学习《xx银行经济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关于集中管理诉讼案件的通知》,熟悉诉讼案件审批、移交、帐务处理流程,

2、掌握最佳诉讼切入点,建立诉讼预警机制。同时走出诉讼误区,增强诉讼技巧,提高行诉讼实效,做好诉讼的可行性分析及诉前准备工作。

首先加强诉前论证,要对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完善情况及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多大等做好全面的诉前调查分析,并对采取诉讼后的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执行缜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灵活运用多种非诉讼手段保全、清收和转化不良资产。通过赋予贷款公证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在资产保全过程中出现危机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或通过政府、行政机关、人民银行、新闻机构等沟通、联系、协调来解决问题。而且有最新司法动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房凤友代表在审议“两高”报告时特别强调,要引导法官了解国情,了解中国老百姓,也就是说中国法官做的事要符合中国国情。这将把案件的判决执行力度推上一个新层次,有利于银行案件的执行管理,有利于债权清收工作。

最后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内一定要纪律严明,避免企业闻风而动,转移资产。

3、伴随着金融企业的集结和发展,法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正呈现持续猛增的趋势。与此同时,金融类案件的专业性也在不断增强,金融类案件的审理需要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如果没有专业的金融背景可能难以理解各类要素,不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难度,甚至会间接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秩序。为简化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推出金融合议庭,专门审理金融案件.这也有利于金融诉讼案件集中管理。

(三)、要强化不良资产剥离的基础工作

1、对于不符合集中剥离条件但有以下几种情形且支行愿意剥离的不良贷款,通过审批形式经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和稽核监控部审批后,予以单独剥离:

(1)、债务人出现重大经营及财务危机。

(2)、进入诉讼程序的。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4)、其他情况特殊的债权。

2、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确保剥离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所管辖剥离贷款的发放过程、形成不良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认真写好小传。在剥离过程中双方移交和接交人员必须认真清点移交资料确保移交资料无缺失,无遗漏。某支行隐藏重要资料,给债权清收造成影响,我们要吸取教训。

(2)此外,实行档案整理责任制,要求管户人员做好信贷相关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同时,及时登记相关登记簿。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模式,加强对良性贷款的跟踪和监测,防范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四)规范,及时做好09年的贷款核销工作。

(1)、对于已剥离的核销贷款我支行必须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组织好材料归集工作,保证核销贷款的档案材料的完善、真实,尤其是剥离后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支行应及时移交给资产管理部。

(2)在加大对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良性贷款的监测。坚持采取清前堵后、清防并重的方针,建立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防范监测控制和预警机制,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贷款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模式。切实防范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五)、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以物抵债和资产处置工作。

要及时将在贷款清收中取得的以物抵债资产造具清册,并移交资产管理部管理和处置。

1、谨慎取得抵债资产,切实做好对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及贷款评审,重视贷前调查。

(1)因此在达成抵债协议前应该认真做好对拟抵债资产的尽职调查,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2)在贷款发放前,要严格、客观地审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预测及我行对策等因素,确保将贷款发放给效益好、还贷有保障、风险小的企业;同时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以及产权是否清晰、证件是否齐全

2、重视抵债资产的过户

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自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银行即可以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应当注意的是,银行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所有权,也应当及时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因为按照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出卖抵债资产,而应过户到银行名下后方可处置。避免发生被执行人将抵债资产再次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的情况。

(六)重视置入资产的招商

我行位于长沙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附属实施中六块置入资产是:1、网球俱乐部2、东广场一、二层3、国际会议展览中心4、体育宾馆5、地下商业街6、地下停车场。这些资产三年内以租赁经营为主,处置为辅。我支行要重视和配合总行置入资产的招商营销工作,充分挖掘我行客户群的潜力,为置入资产的招商牵线搭桥,协助资产管理部引进优质的租赁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