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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纳税户管理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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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纳税户管理的调研报告

加强对非正常纳税户的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管理,近一阶段进行了调研,现将本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拥有纳税户XX个,其中非正常纳税户XX个,占纳税户总额的xx%。

(一)我区非正常纳税户构成分析

通过对我区非正常户情况的清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动性非正常户。包括外地法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这类企业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特别是对国地税业务划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2、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非正常户。包括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多,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非正常户。

3、经营异常企业。这类纳税人因经营微利或亏损解散等种种原因,在终止生产经营时,为了逃避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注销检查和清算而可能导致的预期补税和罚款,于是不辞而别,一走了之。

4.故意走逃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长期进行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突然失踪。包括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应接受补税罚款的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帐薄,无法按税法要求,实施查帐注销的企业。这些企业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务部门管理措施的不完善,逃避纳税义务。甚至易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达到偷税目的。

5.新办“空壳”企业。少数村镇受政绩考核的影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大量开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实际并没有经营,也就是无注册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项目的“空壳”企业。

6、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

7、企业改制。一些改制企业借改制之际不进行纳税申报,误以为改制有优惠政策无需申报纳税。有的改制企业变更名称,不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也不申报纳税,使原企业在税务机关有户口却无申报;

8、破产解散。有的纳税人虽然经过法定程序破产、解散,认为已经走了法定程序就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长期"挂帐",形成有"户"无申报的非正常现象。

(二)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特点

1、故意走逃企业多数参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这些企业任意虚开发票,按发票金额收取手续费,牟取不义之财。注册地址只为登记注册营业执照、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服务。

2、经营时间短。剔出正常注销,变更等原因形成的被动性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的实际存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以商贸企业居多。这些企业以租赁经营场地或虚假地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法人多为外省人,文化程度不高,购票人员多为外聘的女青年,年龄不大。会计资料残缺不全或根本没有会计资料。

4、经营规模小,经营人数少。非正常户往往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屋内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是比较典型的摆设,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二、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现状

目前,我区地税部门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对“非正常户”认定的习惯做法是:在地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由责任区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通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在认定后一年仍无下落的,将其转为“失踪户”。

地税部门由于受无发票控制(对工、商行业纳税人而言)等客观情况的限制,对于“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力度相对较弱,形成“失踪户”多。有一部分“非正常户”属于非主观恶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告后,主动来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手续,成为“正常户”。而大部分的“非正常户”由于查无下落,到了一年后即被转为“失踪户”,这些“失踪户”的陈欠税、购领的发票随着失踪,欠税无法追缴,形成死欠;购领的发票无法核销,应交税款无法清缴,税法的刚性、威慑力打了折扣,使其他一些纳税人形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的潜在思想,能欠则欠,欠不了就溜。还有一部分“失踪户”实际在经营,但原有一些税务登记信息已发生改变,未办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税务部门无法查找,成了税务部门新的漏征漏管户,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一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三个税法宣传阵地和“政风行风在线”等税法宣传窗口,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满意的纳税咨询服务,让纳税人交明白税,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要在如何加强税法宣传上动脑筋,可以通过发放相关税收宣传资料,让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友情提醒“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一部分“非正常户”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纳税义务。

(二)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对纳税人管理,使非正常户无容身之处

按新征管模式要求减少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均应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可以抽调人员加强和规范纳税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建立非正常户数据库,将非正常户档案资料转换成数据信息,供日常征管查找、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征管。同时,对查实走逃的企业法人代表予以公告。税务机关可考虑对其各种涉税资格实施禁入办法,并向相关单位通报非正常户情况,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税收执法效果。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注意事项,避免纳税人对税务事项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楚,成为被动性非正常

(三)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

税源的变动情况,往往能反映一定时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税源监控,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防止纳税人在经营不善时,溜之大吉,减少“非正常户”的产生。因此,责任区管理员要对每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如出现异常则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审核评税”,或在纳税申报期后通过“纳税评估”,及时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提高日常税收征管质量。

(四)加强户籍管理,建立信息跟踪制度

加强户籍管理,对于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非常有效。因此,要建立纳税人户籍信息跟踪制度,由责任区管理员专人负责,发现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纳税户籍信息进行维护,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要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要严格按新《征管法》60条进行处罚。对于对如:电话号码、法人代表手机号码等户籍信息发生变动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区管理员要及时采集信息进行维护,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正确的登记信息,确保纳税人的户籍信息一直处于税务机关的受控状态,防止一部分恶意“非正常户”逃之夭夭,无法查找。

(五)加强“零申报户”的检查

根据“非正常户”认定的政策规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容易形成“非正常户”。因此,要加强对每月“零申报户”的实地检查,检查“零申报户”的存货是否发生变化,经营地址是否发生转移,是否存在转租等变化情况,找出“零申报”的原因。如果发现纳税人虚假零申报,要严格按新《征管法》6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零申报户”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严格按新《征管法》38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防止“零申报户”变成“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实地检查后,对使用发票户可采取“以票控管”的办法,收回未使用的发票,对纳税人要开具发票的,由纳税人上门开具发票,防止“零申报户”携票逃跑。

(六)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制度

“非正常户”的出现有时很难避免,为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作为基层征管分局必须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搞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非正常户”的产生,有的时候,与“非正常户”的认定人员的责任心强弱有直接关系,有部分“非正常户”变为“失踪户”同检查人员的工作认真、负责程度有一定关系,有些检查人员未经认真查找,草率认定。认定后,又没有对其跟踪检查。因此,作为负责“非正常户”认定的人员,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认定无误,并要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后的“后续监控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对认定人员实行责任过错追究。

(七)健全税务管理网络,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企业法人管理。公安部门应建立、开放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供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随时查询企业法人真实身份,企业一旦走逃,可以迅速准确的找出真实法人,由其负全部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法人管理和纳税信誉信息平台,供公安、银行、工商管理等单位使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方便有关单位查询,评估企业信誉,以利于开展经济活动时,将非正常户排除在外。

(八)建立四种机制,加强对非正常纳税户的管理力度

一是建立税法宣传预警机制。对面临房屋拆迁或因其他原因经营受影响的业户,逐户发放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材料,告知其及时办理相关注销税务登记或停歇业手续;二是建立发票管理预警机制。通过对发票购、销、存的监管,并按月进行监控,可以避免纳税业户一旦亏损或其他原因产生新的欠税;三是建立防止经营业户走逃预警机制。管理人员经常不定期深入业户经营地,加强巡查,一旦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就变更经营地点、关门停业情形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处理;四是建立纳税人银行存款余额预警机制。对列入批扣户的个体经营户,重点督查,及时掌握银行存款异动等情况,从而确保不至因企业变故影响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