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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人们对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北京市、上海市等许多地方都先后召开了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研讨会,与会的学者、专家从理论上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阐述了很多创造性启发性的观点。笔者在这里从现实的角度阐述一下当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和谐度。
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劳动关系和谐的晴雨表。从劳动争议持续攀升的现状来看,劳动关系领域里始终存在不和谐的音符。
一、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带来了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音符
国有企业为什么改制,原因是深层次的,不管什么原因,带来的震动是大的,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冲击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相对市场经济而言是稳定的,正如人们所形容的“一进企业的门,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这种冲击是劳动者很难接受的。稳定的劳动关系代表着稳定的依靠,代表着稳定的饭碗。企业要实行退工进私的改制,劳动关系要解除,意味着饭碗要失去。为此,许多劳动者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的大规模的上访,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的事情也成家常便饭。
二是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上海科学院王大奔副教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直言,在国有企业转移过程中,职工分流方案和经济补偿政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强行推行。“厂长低价买断企业,职工低价买断工龄”,通过“低工资”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流失,形成贫富两极分化,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三是表现在职工安置费较低,经济补偿金打欠条,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的6%的医保费没人缴纳等等,这些表现都引发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四是国有企业改制以牺牲老职工的利益为代价。国有企业不景气,要实行改制转轨,这个帐是否应由全体职工来承担呢?许多领导人讲话中都阐述过这样一个观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劳动合同要解除,可能给职工的生活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发展的”。为此有人说,国有企业改制是以牺牲职工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的。这里就存在一个对劳动者不公平的问题,国有企业不景气需要改制,可能是资源的问题,也可能是体制的问题,还可能是产业结构需要调整的问题,等等,诸多的问题,为什么要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来解决体制的问题、资源的问题或产业结构的问题呢?所以改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为不公平,所以劳动者要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不公平,所以劳动者要讨说法;因为不公平,所以劳动者要上访……国有企业改制留下了太多不和谐的音符。
(二)新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规范,为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埋下了隐患
民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二是不为职工缴纳保险或者少缴保险;三是不按时发放工资,甚至拖欠、克扣工资;四是随意加班加点或超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五是劳动条件恶劣,缺乏相应劳动保护,不注重劳动者身心健康。这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更有甚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实行所谓的封闭管理,强迫劳动的现象。
大连市为改变这种不和谐的现状,从*年开始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爱双评”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关爱员工的企业家”和“热爱企业的员工”。无独有偶,*年9月28日全国工商联和全国总工会在京开展了“关爱员工,实现双赢”为主题的表彰暨经验交流大会,这一表彰活动意在建立一种新型的,健康的劳动关系。
这些活动印证了一个事实,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还需要引导和规范。
(三)集体合同维护劳动关系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意在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意在维护劳动关系,其作用相当于“企业内部法律”,是企业和劳动者必然共同遵守的“企业内部法”。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体相对资本而言处于弱势,因此,以集体合同为载体实现以组织的力量与资本相抗衡,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劳动关系的有效选择。这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一百年来的实践所一再证明。然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并不让人乐观。上海市对420家较具规模的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占21.6%,该市总工会负责人认为,真正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比这个还要大。
集体合同签订以后还存在一个履行和执行的问题,客观上签订率低,履行率更低,这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职工认为集体合同签了作用不大,致使集体合同现已濒于职工信任危机。*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签订集体合同的非公有制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35.7%,究其原因为“淡、难、低”。“淡”指签订集体合同的观点淡,由于企业履约率低,使多数职工对集体合同产生了可有可无的观点;“难”在重签难,新签难,没有建工会难上难;“低”为企业工会地位低,工会主席调门低,协商关系水平低。这些现象都表明集体合同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四)制度不完善为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力,这是计划经济转轨以后需要用人单位作出的一项决择,即国家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类似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制度,国家不再制定。而是通过立法赋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性质制定符合本单位发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体制转轨以后,用人单位的在建章立制方面是不尽如人意的。*年*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总工会对全市68家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建章立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建立了的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工时制度、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终止、经济补偿、薪酬等管理制度的只有13家,制度制订率只有19.1%。没有完备的制度就很难保证其操作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很难保证职工的利益,也很难保证自身利益,68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因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从制度完善程度相比较,国有企业较完善,非公有制意识到需要这样做,但不完备,机关事业单位对工勤人员管理完全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这些都为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埋下了隐患。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向
面对这些不和谐的现象与音符,怎样才能消除这些不良因素使劳动关系朝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呢?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加强新时期劳动用工管理是基础
转型以后的用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劳动用工管理方式也应做及时调整。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习惯于计划审批等行政手段管理事务,用工放开以后行政机关应从“坐堂审批”方式转到“上门指导”的工作方式上来,引导用工单位做好新时期的用工管理。
1、指导、引导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基础性的工作。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凭证,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便变得和然,为此,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署名宋振远的作者在《六成多民工没有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称,“无合同民工”大量出现,已成为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华网报道)。不仅如此,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押金合同”、“生死合同”、“双面合同”、“卖身合同”、“霸王合同”。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部门指导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显得非常必要。
2、指导用工单位完善规章制度
制度是和谐的保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都能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建立起本适合本单位规范运作的工资管理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福利制度等,但现在新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建章立制的情况就不让人乐观。前面已有调查结果证实,所以建立完备的用工管理制度是新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亟待完善的一项工作。
现阶段,民营企业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不知道如何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二是忽视了做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在这种形式下,劳动保障部门就应当起到“导航员”的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各项用工管理制度,这项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这是被世人所公认的。和谐劳动关系没有社会保障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规范的,正如人们所说的沙上建塔。
社会保障是一项强制制度,也是体现政府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关爱措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比较完善、管理体制统一,体系比较健全、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覆盖城乡各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与管理服务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有社保人们才无后顾之忧,无后顾之忧才有乐,有乐才有和谐。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说“只有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经济才能持续发展”。
不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这样一个体系是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它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可以说社会保障是“人人有责”,不能回避。政府的责任在于制定合理的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在于履行缴费义务,这样运作本身就是和谐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体现。
(三)扩大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就业就没有安居乐业,没有就业就有可能无事生非,有“非”就不可能和谐。有稳定的就业才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才不会出现被炒“鱿鱼”等不和谐的音符。这是对就业社会效应的基本认识。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的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同志曾提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等发展稳定的大方向,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远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重大的政治活动。同志讲话掷地有声,不容人们忽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需要有充分的就业。但当前的就业形式不容乐观,矛盾十分突出,国有企业改制使企业职工不断下岗,城镇新增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这些都给就业带来压力。面对这些压力,政府要有信心,有措施保障人们就业和实现再就业。
从长远看,要逐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保障,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从当前看,需要落实如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的统筹城乡就业,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就业有效机制。
(四)依法维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可缺少的手段
矫枉必须过正。劳动用工区域里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有些是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才能使其反璞归真。现实中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音符很多,大多数通过说服教育,正确引导是可以使其走到和谐的轨道上来的,但有些必须实施法律的强制措施,如对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行为就应当重处重罚。
*年3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一文,该文明确表述,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仅靠民营企业的自律是不够的,政府的他律也非常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在《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建议,纠正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改进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改善劳动监察人力不足的问题,务必使劳动监察工作到位,尽职尽责,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处。所以,市场化的改革并不是要削弱劳动管理部门的功能,而是要从过去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向强化劳动监察转变。目前,劳动监察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劳动管理体制市场化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具有相关法律素质和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适时适度的劳动监察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五)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应得到张扬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组织的职能不能弱化。工会是用工单位与职工沟通的桥梁,也是领导联系职工的纽带,其构建和谐气氛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全国政协委员张俊九在接受工人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工会责无旁贷,这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所以在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会的作用应得到张扬。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山西考察时指出,要建立在全总领导下的职工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实证明,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是大有作为。
(六)构建公平的环境
和谐社会是小康社会的纵深发展和延伸,它需要公平作支撑,没有公平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就难得和谐。全社会应有一个公平的环境。劳动部门理应为公平的大环境创造条件,积极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公平的执法环境,培育用人单位公平的选人用人环境;用人单位则应制订公平的用工管理制度,保证每一个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实现好劳动者的利益,只有这样劳动者才会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