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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在政府采购中,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支付财政资金的同时能得到相应的商品和劳务作为补偿,因而政府采购是典型的财政购买性支出。政府采购最早形成于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高达30%.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1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状况回顾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采购商品和劳务时一直采用分散采购的办法,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还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需要,我国政府于*年在上海市进行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财政拨款的设备购置由财政部门集中起来,实行统一采购。这次政府采购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随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逐渐在全国各地推开。*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暂行条例》。此后,政府采购理论探讨、制度建设及工作实践,都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政府集中采购的数额迅速增加,到*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突破了1000亿元,*年更是达到了1600多亿元。随着*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
2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采购行为,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因此,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采购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单位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来运作。以国有资产运作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公司,因其经营和运用具有较强的市场性和特殊性,一般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财政不提供活动经费的团体组织一般也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2.2政府采购对象的多样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对象按其性质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和劳动力等。
2.3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我国政府采购所支出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即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债。
2.4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
3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的意义
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3.1有利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在分散采购的情况下,政府的采购行为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分散完成,采购过程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采购形式缺乏必要的规范。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将使得政府采购行为被控制在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使采购过程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增强了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3.2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性的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使得政府采购部门能获得优质廉价的商品和劳务,从而节约采购的资金成本,使财政支出在使用中能体现出规模效益。
3.3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支出作为一种购买力是社会需求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政府可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和结构来对社会需求总量和结构施加影响。如在经济萧条时,可采取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措施,以增加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在经济过热时,可通过压缩政府采购规模的办法,以减少社会需求,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给经济降温的作用。
4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政府采购法》在全国的实施,目前的政府采购已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各地区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与此同时,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4.2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尤其是在工程政府采购和市县级集中采购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4.3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尚未完全分离,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定位不清,不利于采购当事人的公平竞争。
4.4在采购信息、采购资金支付方式、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组织形式等诸多方面仍存在不规范行为。
4.5政府采购过于注重节约财政资金,忽视发挥其宏观调控功能。
4.6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弱化,难以有效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5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措施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重点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5.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应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特别是应逐步扩大工程政府采购和市县级集中采购的规模,最终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活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
5.3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集中采购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完全脱钩,改为政府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不应具备管理职能,它应与采购人、供应商处于平等地位,其职能限于通过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5.4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范围,从源头上制止自行采购和乱支滥购;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凡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坚决不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5.5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导向作用,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要通过购买本国货物,将工程和服务授予国内供应商的方式,保护国内产业,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当前,重点是要通过政府采购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可以通过购买有利于环保的产品来体现。而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则体现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性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在价格上给这些地区和企业予以照顾。由于价格照顾而增加的政府采购支出,由各级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来分担。
5.6加大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要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总之,在政府采购中应逐步形成以财政监督为主,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