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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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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思考

为落实市局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部署,开拓思路,推动质监事业新一轮发展。特种设备科根据周局长的调研题目,分赴*、*、*、*、*5个县市进行调研,通过广泛听取县级监察机构意见、与当地部分企业座谈,进一步开阔了思路,找准了当前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增强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总体状况

截至*年底,我市共有在用特种设备1.15万台(套),占全省总数72.2万台的1.6%;有在用气瓶73.6万只,占全省总数3158.7只的2.3%;还有压力管道330多公里。而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只有18名(含稽查机构),仅占全省总数505人的3.6%,从事综合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为22人,也仅占全省总数1252人的1.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70多家,使用单位有2830家。*年,全市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我市于*年开始启用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将日常安全监察、行政许可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做到了“三个即时掌握”:掌握设备数量和增减情况、掌握设备的安全状况、掌握事故隐患的整治和事故查处情况。新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将新增人员持证情况、隐患预警、行政案件移交、行政许可业务网上申报等功能,进一步完善监察、检验、执法信息联动、交换,保证数据的同步和一致性。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基本建立了各类设备事故救援专家数据库,确定了各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企业队伍。几年来,一直督促企业不定期进行专项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人少事多”矛盾突出。

现在我市人均监察设备量为639台,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5%,人均监察单位量约为161家,监察工作压力非常大。按照《广东省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责任制》要求,加上国家总局布置的任务指标和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监察机构只能忙于应付,对本地区存在的一些行业性或突出问题缺乏及时梳理和研究,拿出有效应对措施。另外,公务员轮岗使得安全监察员队伍缺乏相对稳定,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还有待加大培训来提高。

全市人均检验设备量约523台,接近全省531台的平均水平,日常检验任务十分繁重。检验机构整合重组虽然舒缓了监督检验任务的一些压力,但同时检验机构的快速膨胀也带来了检验质量的不稳定,新人员的业务知识还有待进一步培训提高,工作经验还需进一步积累丰富,检验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来市局增加了经费、装备如监察车辆和手提电脑投入,要求县局配齐安全监察人员,聘用了133名特种设备专职巡查人员,健全由乡镇村街干部、一线检验人员、大型企业技术骨干和食品巡查员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兼职监察队伍,但监管力量与设备增长快、设备总量大的倒挂现状仍无法改变,巡查队伍、兼职监察员队伍的素质和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巡查不到位、有较大的盲目性,消除特种设备盲区盲点任重道远。

行政许可、安全监察观念和方式与当前经济发展进程不适应。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承压与机电特种设备结构和制作工艺有较大区别,不能按同一模式、同一方法进行监察;二是同类设备不同品种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险程度差别也很大,使用环境不同,也应分别对待,否则,现有人员远远不够(编制不可能随设备逐年增加而增加)应对,行政管理成本也非常高;三是行政机关涉及的行政许可特别是使用登记工作量非常大,加之所规定的许可程序较繁琐,各地反映都很大:使用登记不作为许可,无须经过太多审批流程,接受注册的资料少。另外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环节的设置意义不大,作为接受资料的监察机构既看不到施工整个过程,还因现场监察背负了很大责任;而作为监督检验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对施工过程监检来对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督,这点我们可以借鉴原建设部门的做法:由检验机构一并接受告知和检验申请。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实到位,政府部门监督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错位。

目前,我市民营经济较发达,但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架构简单、管理者安全意识较淡薄、缺乏必要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素质较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设备过期不报检,违章操作甚至无证生产、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等现象屡禁不止,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使用单位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象还十分普遍。作为政府监督部门,承担着除监管以外的其他太多的责任,有些是代企业行使的安全管理职责。作为政府过多监督部门责任的落实,而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缺乏有效宣传和推动。

另外,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行政执法不够严厉,企业有时间和空间逃避责任,不利于推动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执法如不能及时抑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隐患消除不及时或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证后监督存在薄弱环节,无证生产、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目前我们的证后监督工作存在以下弊端,且处理不够严厉,达不到净化市场、规范生产的目的,导致无证生产、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是监督方式过于单调、缺乏有效手段。许可准入有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资源条件审查,证后监督只作工厂条件复审,没有对取证后流入市场产品进行抽查,不能综合评价企业取证后是否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能力;二是监督后处理不够严厉,程序多、时间长,既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不利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和净化特种设备市场。

(四)应急救援体系还不太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尚未落实。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虽已修改,但其操作有效性仍有待进一步检验,特别是一旦出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作为监督部门该怎样应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一直没有成立挂牌,该提供给政府的专家资源信息、企业应急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和经费投入以及作为应急救援预案技术支撑的各类事故处置指引方法(包括跨地区救援问题)的编制等工作都没有真正启动。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力争实现:各类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得到有效遏制,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O.3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0.31人以下(欧美发达国家控制在O.22左右)。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基本实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2009年,着重完善动态监管体系建设。主要是扩大特种设备安全专兼职队伍,力争到2012年实现全市特种设备专职巡查员配齐500名、兼职监察员聘用5000名的目标;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要实现全市统一,并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审批;要健全完善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有关制度,并完成特种设备节能测试机构的布点。

2010年,着重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平台,完善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及救援装备的建设和资金投入,制订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指引方法;对新装锅炉要全面实现节能审查,并推动电梯节能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电梯节能新产品的使用。

2011年,全面完成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搭建起特种设备移动监察系统,全面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2012年,进一步整合各体系的建设成果,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RBI)工作,推广应用有关评估试点工作经验;基本完成对在用的能耗较大的锅炉的节能改造。

四、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未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与措施:

(一)解决“人少事多"矛盾的对策与措施。

1.建立健全兼职安全监察员和专职巡查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协管协查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其职责权,必要时可授以他们一定的权力如下达整改通知书等;二是加强对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协查信息的准确性;三是建立完善有偿举报机制,明确每项有效举报从特种设备执法经费中按不低于10%提取奖励,一线检验员可从检验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以资鼓励。

2.加快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的更新换代建设,进一步完善监察、检验、执法信息联动、交换,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效率。一是数据完整,可统计到区(县)一级;二是建立完善隐患字典,实现隐患分级预警功能;三是根据系统相关数据(设备定检情况、人员持证情况、使用登记情况、事故情况等)采集,实现自动对使用企业特别是重点监控设备单位安全管理状况评级;四是根据以往日常检查和现场监察数据(如被投诉、被查处、发生事故等)采集,实现对生产单位尤其是维修保养单位的履责考核,确定重点监察或证后监督重点对象。

3.根据本地实际,年初应科学制订切实可行的全年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以此提高工作效率。

4.建立“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监察、检验队伍。一是争取扩大安全监察员队伍,使之满足设备不断增长和现场监察的需求;二是定期对在任安全监察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电子政务等方面培训,每年轮训不少于1次;三是壮大检验人员队伍,不但是数量的增加,更应该在素质上提高,加大科研积累,保留持续发展的后劲,提升检验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对策与措施。

1.尽快明确规定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行为: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生产单位有向使用单位宣传的义务;二是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应采取的措施,如“三落实”必须到位;三是明确特种设备使用要求;四是明确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及分级管理要求。

制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导则,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水平分级评价,树立标杆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监管机制。

2.增加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证后监督、节能降耗等内容;其次,增加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刑事责任的缺失是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最大的差别,也是我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软肋。如香港电梯条例规定,对一些违法施工、不按规定检验等违法行为可并处6个月监禁,对严重故意作假行为可处12个月监禁。

3.通过考核推动政府履行宣传、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

政府作为倡导者,有着任何职能部门和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容易组织集中有效资源如电视、报纸、墙报甚至课本进行多样化公益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内容的编制,这样行政成本也低,也容易深入人心。另外,国务院条例明确规定的政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要落到实处,必须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基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把安全宣传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真正形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部门监察,群众监督”的格局。作为行业协会,有着政府部门不易实施的抓手,那就是行业自律作用,它可以倡导行业诚信,发动行业抵制假冒伪劣行为,可以将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行业信息简报或网站公布,有利于推动市场朝有序经营生产方向发展;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还具备先天的宣传优势,看怎么挖掘;同时还可以很好发挥服务企业、指导企业的作用,如技术咨询、作业人员培训、评审等。只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督,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对有效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多方互动将大有裨益。

5.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进企业”活动,免费培训一批特种设备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此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证后监督的改进对策与措施。

1.完善证后监督方式,加大后处理力度。建议采取工厂资源条件复查+产品抽查检验(可采取当年检验报告)的方式,产品经抽查不符合许可型式或安装监督检验一次不合格或资源条件有缺陷的,限期改正;资源条件有重大缺陷或质量保证体系混乱、当年违法违规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吊销许可。

2.尽快修订出台《特种设备行政案件移交办理管理办法》,完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对策与措施。明确各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的责任,与其签订履责协议,并建议市局对其救援装备及日常演练等经费给予一定的支持,也纳入今后市局年度财政预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