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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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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已成为当前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X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实施行政问责的有关制度,在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近期,我们就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进一步摸清了我X情况如下。

一、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行政问责制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解释,各地形成的基本共识是,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责任追究制。从我X实践看,我们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就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义务之间的平衡。

(二)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我X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抓落实不力、在岗不履责、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我X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XX行政过错行为处理暂行规定》、《XX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XX纪委监察局行政问责联席会议规则》、《X纪委监察局行政问责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按照X委、X政府要求,全X各级行政机关把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程,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问责办法》相配套的制度规定,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绩效月度评估制度、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制、失职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制订并实施文明服务、热情服务、高效服务、依法服务、便民服务、廉洁服务的具体措施。各XX、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措施,全X形成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为、过错必问责”的X、X、乡(镇)X级问责制度体系。

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全X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行政问责监督检查力度,特别加大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行政过错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据《问责办法》,启动了问责程序,重点查处了一批行政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案件,X年多来,XX名党员干部因工作不负责被问责。另外还有X名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了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这些案件的查处在全X党员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X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特点

1、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初步成型。我X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规定的出台,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配套的体系。明确界定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方式等,明确了“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如何问”等问题。

2、内部监督问责资源形成合力。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财政、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监督问责工作中的问题。建立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处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内部监督问责的工作合力。

3、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基本健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进行评价。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月度评估等制度,评估排名及时对外公布测评结果。这些制度的实施,强化了责任考核与监督,为实施行政问责创造了条件。

4、纪检监察机关统筹作用有效发挥。全X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X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落实,行政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交由监察机关处理。这些制度安排,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体系中的统筹作用。

二、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的问题。

(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划分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出了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推诿,难以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传统观念束缚严重,行政问责范围狭窄

从我X查处问责案件的情况看,所查处的行为大多是“有错”行为,还未深入发展到“无为”问责阶段,治庸治懒的效果还不够明显。此外,行政问责制还涉及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目前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由党委提名、通过人大任命的,对犯有严重错误的政府或部门领导,如果采取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撤职的方式进行,政府自身实际上难以操作。如果是一般性的问责,则难免失之于软,效果不大。

(三)相关法制不够完善,行政问责依据分散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问责依据种类繁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其中既有党内条规,也有政府规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我们在制定行政问责制度时,只能参考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结合我X实际,在摸索中艰难前行。

(四)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虽然行政问责的外部机制已有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以致“异体问责”尚未常态化。事实上,我X现行的行政问责制还只停留在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监督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我们感到,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配套进行。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责任划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体系

行政问责是与政治观念、法律体系、行政机制和公民社会等因素交叉重叠且又互为因果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应以立法形式对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拓宽公民了解政府行为及效果的渠道,使行政问责有所依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制度,特别是通过评估公共政策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执行时效,为行政问责提供可依据的科学标准。要完善行政监察、审计制度,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建立被问责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并建立跟踪机制,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制度。

(三)进一步拓宽行政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在问责的主体方面,要使问责的主体多元化,才能使问责力度不断增强。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有行政首长的问责,也要有公务员的“自查自纠”,将问责机制纳入公务员工作总结、述职中,逐步加以规范,建立常规的述职问责机制。就问责客体而言,行政领导和广大公务员都属于被问责的对象。不能认为问责的对象仅仅是行政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的内容要逐步扩大和规范。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用人失误失察责任、道德诚信责任、政治不良影响责任、查究不力责任、妨碍查究责任、职务故纵责任、效能低下责任、教育不力责任、督查不力责任等,使行政问责制成为覆盖行政管理各个环节的严密体系。

(五)进一步增强行政问责工作合力

要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不断探索并完善异体问责。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司法机关、派、公民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协调的异体问责体系。首先,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职能。限制、减少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完善人大的质询、罢免和引咎辞职制度,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查权。其次,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加快保障新闻自由报道的立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再次,要强化派、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政府的监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其参政议政的职能。最后,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