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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农村养老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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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农村养老调研报告

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适用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生活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超过美国、德国、日本或者英国在其经济起飞时期的步伐。在大约30年内,中国可望成为全球第一经济大国。这是一个已达成共识的看法。但是,如果中国的社会政策不发生根本转变的话,中国的人口将比历史上任何大国老化得都要快。现在,中国人的年龄中数为大约32岁,到2040年,这个数字将猛增到至少44岁。

届时,中国将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付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出自己数倍的国家类似的问题:老龄化引起的经济、社会、生产率挑战。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对纽约时报说,“在我看来,在发展水平仍很低下的情况下如何对付老龄化问题,是本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

未富先老,农村尤为严重,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目前,我国农村处在两种高峰期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迅速膨胀的压力,另一方面就是人口的迅速老化。在本世纪初,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然而在我国,只有占农村老年人6.2%的“五保”老人才能获得集体养老,其余93.8%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完全是由子女或家庭赡养,未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严重挑战。

一、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方式

我国当前农村的养老方式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农村养老格局。认真分析比较研究不同的养老方式,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农村情况的养老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就是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忠实地履行了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实现方式则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比例高达64.2%。

(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

(三)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了解除农民养老之忧而建立的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社会政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行为。

(四)储蓄养老

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

二、对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主要方式的评价

(一)农村家庭养老的可及性受到冲击,家庭养老的形式有所变化。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迅速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1、务农收入水平低,养老经济支持不足

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不稳定,农民增收不明显。家庭养老中老年人的生活水冷若冰霜取决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对于中国的大部分农村,贫穷仍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2、家庭小型化

养育子女花费的增加、计划生育的严厉惩罚措施和经济能力限制使得农村中年人儿女数量相对于过去少了很多,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一对夫妇赡养4个老人的“四二一型家庭”。在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3、外出打工升温,家庭远距离分散

随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成为趋势。从事农业的低回报率使得外出打工成为农民谋生的重要途径,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使他们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在生活上的空间分离,这种分离若时间较长,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纽带会变得松驰,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产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农村社会养老可得性较差,社会养老制度有待完善。

从工业化国家养老方式来看,都是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变化的演变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及保险业务部门日益重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研究的探索,并进行了大量的试点工作。

目前,涉及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老人群体当中属特困人员,从全国农村老人人口总数来看,受益人员极少,同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体经济来支撑。在部分农村贫困地区这一经费难以保证。

2、优抚对象中部分农村老人的优待抚恤制度。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

3、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农村真正有能力参加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还是很少一部分。在农村地区,能够常年负担因定费用的人口必须要有稳定的相当的经济来源,这对大多数贫困人口,特别是老年贫困人口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加上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养老已失去太大价值。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虽然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一些成绩,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目前推行老年计划实质上是一种自我储蓄养老式的“社会”保险计划,它的受益者必须首先是缴费者。在农村地区,能够常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人口必须要有稳定的相当的经济来源,这对大多数贫因人口,特别是老年贫困人口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因此大多数贫困老年人口实际上不可能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者。另外对于当前正处在老年阶段的老年人来说,很难从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中获益。

三、对策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既是农民自身养老需求欲望的直接反映,也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针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可及性受到冲击,加强家庭的赡养功能,政府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性的支持,同时应加强宣传尊老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要加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子女的义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政策调整和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养老的社会认同感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将解决老龄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

积极老龄化战略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各种方式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以期老年人能更好的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变化。倡导积极老龄化战略,需要各级政府和老龄工作协调机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事业发展方针,以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地方老年法规,制定不同时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切实采取措施,保护亿万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化养老事业。

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增免税减税政策,增强社会慈善意识。改变过去主要靠国家和集体投入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在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自我养老为补充的养老资源来源的多元化格局。形成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渠道投资,多种所有制养老机构共同发展的局面。充分利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家庭养老的三种形式,来实现养老筹资的社会化。还要在服务队伍实现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

(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服务。

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发展农村卫生服务,把老年卫生服务列为农村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不断提高老年卫生保健的经济保障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帮困力度。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

(五)加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有利的居家养老支持环境。要制定落实各种优待政策,如对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综合防治长寿补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结涉老案件,各级法院要全面性无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分割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人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同时,在全民中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六)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制度建设。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才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尤其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