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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个人利益的职业代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律师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律师的数量增加较快,质量明显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了解我国律师业的现状,记录律师职业的全貌,我在2008年底对部分律师进行了访谈调查,试图弄清律师的执业动机、职业趋势走向、工作状况、收入、培训、管理现状、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研究。
一、律师职业简介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因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学者等。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把“法律职业”定义为一个由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这个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讼实践。韦伯则认为,“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司法活动和学说阐述法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的法律人。
二、律师典型的生涯路径
一个律师为了拿到红色的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们需要忍受一年的“零工资实习期”。因为收入微薄,律师们不得不在法律和生存之间艰难选择。
1、从律师在当今社会面临的处境来看:目前,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已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但与其他低收入群体最大不同的是,这却是一个全部拥有高学历、并通过了“中国第一考”的“精英”阶层。他们一面肩负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忍饥挨饿地在行业中打拼。
据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显示,42%的律师一年办理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10件,62%的律师一年办理的非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5件;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平均年工资在三四万元左右,除去办案成本后,收入几乎只够“糊口”。而且,还有一些“新律师”由于找不到案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没有任何收入的。
2、从社会财富聚集的二八定律来看——80%的社会财富集中在20%的人手里,而80%的人只拥有社会财富的20%。同样也适用在律师界,80%的律师业务收入集中在20%的成功律师手里,而80%的普通律师只拥有律师业务收入的20%。年轻律师即使足够努力,如果没有特殊的关系和非常的机遇,基本上只能加入拥有20%律师业务收入的80%的普通律师行列,个人收入也就非常有限了。
三、律师职业趋势走向
中国律师的重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多年来,律师业从初期的恢复走向了今日的繁荣:其人数剧增,已经超过10余万人;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律师日益成为令人欣羡的职业;职业化的程度逐渐增进,行业自治与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强化;业务素质日渐提高,内部的专业分工基本形成……所有这一切都令人欢欣鼓舞。然而,中国的律师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律师业虽然形成了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组织,但是在管理上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自治的职业团体。人们都知道,律师与法官或检察官不同,他们不具有“官府”的特质,不代表国家,而是具有鲜明的民间特征。
从宏观的角度,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守护社会的良知;从微观的角度,律师代表具体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现代的法治国家中,通常都存在发达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而律师协会是典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必须承认,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法治,在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之初,政府对律师业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确有其必要。但当法治和律师业到今天这个水平,政府就应该从律师业的管理中撤出了,从而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实际上,律师的自治与职业化不仅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四、律师职业薪酬
律师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被视为高收入阶层。在我国也有大部分人误以为律师收入很高,税务部门也把律师作为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但调查数据显示,律师的收入状况至少不如外界想象的的那么高。
据了解,20年北京律师行业业务总收入达到7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约20%,继续稳居全国第一位。但是,20年全国律师的人均收入在8万多,而北京律师的人均收入高达50万元。这是北京和全国的情况,具体到广东,笔者手上有一份广东省律师协对全省律师20年业务收入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统计数据,根据该数据,20年广州市律师业务总收入是138862.39万元,深圳市是96735.11万元,佛山市是19672.46万元。以佛山为例,当时执业律师大约1000人,人均年收入为19.67万元,扣除办公室租金及管理费约20000元、税收约551元、打印机、电脑等耗材及办公用品约3000元、汽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约20000元、汽车保险费约4300元、停车费约1440元(仅计月票,不含到法院门口停车还要缴费或者被开罚单)、助理工资约22000元(以1个人计)、助理卡位费5000元、律师及其助理缴纳社保约11000元、助理平时交通、通讯等补助约6000元、工商查询等调查费约3000元,电话费约6000元(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和宽带上网费)、购法律法规等必要书籍费、订报费等约3000元、水电费等约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和为161291元,收入扣除这些必要费用后,律师平均年纯收入仅为35409元。这比一般的公务员、教师、电信、石油等行业的普通员工收入还要低。可见,律师业存在着收入严重不平衡的问题,“贫富分化”比较严重。
五、律师职业需进行的教育培训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律师面临越来越多新现象、新问题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接受访谈的律师都承认有一些培训,但效果不太理想。一位女三级律师认为:“现在律师知识面要相当广,法律要懂得多,什么人都来找,工商登记、税务方面的,要学习东西太多。最近培训比较多,证券、产权界定培训,很多。”另一位律师也提到培训经常在搞,在武大法学院,刑法刑诉法。专职律师搞证券资格培训、企业(股份制)改造培训,上北京等(地)培训,专职律师培训比较多。
一位所主任对律师的培训提出了实用性问题:“培训方面,上岗培训,另外有些专业性培训,如刑诉法、刑法的修订,律师就要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司法部应把其他专业化资格培训提高一个很高的地位,如招标投标、金融等,应有专业培训,以取得专门资格,这种资格培训司法部应专门培训,使律师有专门方向,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我个人参加刑诉法、刑法培训,觉得学习计划要进一步调整,更结合律师实际,学过后律师普遍感到实用性太差,教授的理论与司法实际结合不太好,律师容易遇到的问题很难解决,应事先有一个调查,弄清中国实际问题,介绍国外情况。更重要的是法律、政策根据,不能光从理论上谈。”另一位合伙所主任也觉得现在有一些培训,效果不行,律师有些困难,不好进行,时间不够,办案中经常觉得知识不够,但真正学起来却没时间。
另一位国办所的律师也认为平常提高一般靠个人自己学习积累,自己搜集资料。从访谈中我们发现,目前律师的培训既有上岗培训也有专门培训,而且硬性规定了每年的培训时间,但如何提高培训效果,真正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六、律师职业需取得的各种证书资格
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也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七、律师职业工作条件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意味着巨额的费、弹性的工作时间,但他们却没有看到律师为此所付出的艰辛以及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到目前为止,全国执业律师已经有13万多人,律师执业机构也由1979年的200多个发展到目前各类律师事务所12000多个,律师业已成为不可轻视的服务支柱产业之一。但律师依然面临着各种困境。
1、身心压力过大
以下是我调查大庆律师自己感到身心压力过大的一些谈话:
“律师是个特别辛苦的行业,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游走之中。有的律师曾与我讨论过安全系数的问题,说他们多数时间都在路上,安全系数肯定要比办公室一族低得多。”韩树由衷地感叹。
韩树介绍,大庆接近半数的律师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上,也就是平均每天超过8小时,甚至有的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案子到手,要会见当事人、研究卷宗、取证,还要写答辩状等,所以挑灯夜战、车马劳顿是律师工作的基本状态。
“别人出来打天下,最不济也只是赤手空拳。我却是握着一个攥不拢的拳,拖着一条跑不动的腿出来打天下的。”对于从业的艰辛,于浩源律师尤为感慨。
于浩源是我市律师界为数不多的肢残人。在律师生涯中,于律师最大的感触就是“游走”。
当年刚涉入律师一行,为了找一份律师助理的工作,拿着律师执业证的于浩源拖着一条不灵活的腿,走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却都因为身体上的残疾被无情地拒之门外。现在提起当年接受他的司洋律师事务所,于浩源的心中仍然充满了感激。如今,于浩源在业界也闯出了名气,并且成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掌门人”。
对于律师执业的苦和累,徐振国律师也深有感触。近60岁的徐律师,因为经常有一些外省市的当事人慕名找他打官司,他常常舟车劳顿,根本没有节假日,就连每天正常的生活秩序也被彻底打乱了。
“律师这个职业其实就是良心活儿,不到为难招灾,老百姓一辈子都不想打官司,咱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徐振国说起对律师职业的忠诚,眼含泪水。
“每个律师风光的背后都有很多酸甜苦辣,许多律师苦、累的同时还要躲避打击报复。”徐振国说。
“是呀,律师常常受到当事人的误解,甚至遭到人身攻击。”韩树介绍,20年,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殿英受聘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张殿英在法院门前被受害者的两位亲属打成了轻伤。
“至于恐吓电话、恐吓短信,几乎每个律师都接到过……”韩树说,有资料表明,律师与记者都属于劳动强度较大的职业,其中过劳死除了矿工、记者,再就是律师了。所以,看似律师光鲜的背后,却隐藏着心酸、眼泪和无奈……
2、在社会环境方面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新中国虽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一般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甚至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律师就是与政府、公安、公诉机关公然作对的人、专门制造麻烦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就连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的陈述时间都不平等。至于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种种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则是不胜枚举。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民众有事去找律师已成为一种习惯。而我国则不然,除非万不得已,绝不与律师打交道。这种认知上的反差,造成了对律师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
3、律师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
从心理学的角度,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是复杂的社会系统的成员。所以,人不可能单纯地追求金钱收入,他们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重等等。不可否认,律师这一职业可算得上是高收入职业(这也是当初大多数人选择这个职业的原因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往往会发现这个职业不能满足他们对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律师对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明显感到不满,他们的悲哀不在于生存的艰辛,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人,甚至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职业所持的蔑视态度。由此可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影响中国律师执业心理健康的第一个症结所在。
4、在保障方面
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宽松,一直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有时律师前往看守所要往返数次,不能办妥会见手续。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许谈案情。二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或报复陷害行为时,法官往往要求辩护方或被告人举证。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受到诸多限制,根本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因此,律师的此项权利完全没有操作的可能性。对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往往把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看成律师可能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推翻证据,所以批准的概率也很小。三是阅卷难。由于对“诉讼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主要是拘留证、逮捕证一类的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也只能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更有甚者,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收取的复印费都大大高于市场价格。
5、在税负环境方面。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负,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二是政策不合理。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律师业是一种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服务条件要求严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都会在培训学习、办公条件、固定资产等诸多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由于这些费用不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而需多年计提折旧,所以律师事务所帐面利润往往是虚数。如果简单地按帐面利润来征税就显得不尽合理。三是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求提留的执业风险金不予抵扣成本,以及只承认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接待费只有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可以进入成本等规定与实际不符。
6、在司法实践方面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当具有的权利。一是从司法体制格局来看,律师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在现行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也如人们所说的“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于是出现了与律师身份不相容的现象。二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来。在庭审中一些法官常常会压制双方的律师,而双方的律师又想尽可能的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认识。这样在法庭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庭审往往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案件对法官的压力、法官干预形态外,不能理解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办理刑事辩护来看,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三是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对律师指三道四,说什么你这个案件不用请律师,或者你请的律师不好,"请律师等于白花钱","请律师不如请法官"等等。
7、在执业风险方面
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由于有刑法第3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二是存在生存危机。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八、律师职业的性别构成
在法律职业队伍中,男、女性究竟占有多大比例,古今中外,虽具体比例有所差异,但“极低”总是不争的事实。英国在1919年就颁布了《反就业歧视法》,强调了妇女成为律师的权利,但是,直到1923年,才被允许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solicitor)。虽然以后逐年有所增加,但提高得非常缓慢,到1997年,成为barrister的女性也只有2272人,占24%;到1998年,成为solicitor的女性也只有23700人,不到33%。[3]即使在律师职业十分发达的美国,女律师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几乎总是局限于办公室的工作。律师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职业,其性别比例与性别结构尚且如此,在官方严格控制的法官职业和检察官职业队伍当中,女性所占的人数比例与职业位置就更可想而知。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性别结构表现为女性总体人数偏少,并且职称头衔越高,女性所占比例就越低,形成一个以男性为顶端、女性为底层的金字塔形的结构。这种现象称之为“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女性与法律职业的分离”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专业直接相关。一般来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总是远远低于男性,并且,其选择的专业往往集中于语言、文学、艺术等领域,而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职业一向被视为男人的世界,女性很少涉入。而且女性在这一职业中地位不高、收入偏少等因素也反过来制约了女性在这一职业中的成就动机和奋斗精神,从而最终影响了两性在法律领域中的参与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九、律师职业的专业组织
律师职业的专业组织有律师协会等各种组织,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对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律师协会主要职责。1、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3、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4、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5、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6、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7、同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8、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
十、律师发展前景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成功的标志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也终有成功的那一天。
结论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我相信只要给律师一个宽松的环境,律师将会还社会一个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