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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是强化干部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优政的有效举措。目前少数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担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与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严肃、弹性大有很大关系。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责任追究。这个道理已尽人皆知,那么如何克服当前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仍存在一些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所谓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有某些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理应按章办事,不打折扣、不留尾巴、不搞形式。但在工作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责任追究,下面从具体情况谈谈对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现状与难点、对策问题的思考:
(一)、对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现状的思考
1、思想认识不易统一。由于责任追究规定(时间)实施时间才几年,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责任制追究的有关事项还不太了解,存在三种错误观点:一是“依赖思想”,有少数党员干部和部分党政组织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认为落实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己关系不大,有依赖思想。二是“好人主义”,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影响地方、单位形象,影响年终评比考核和政绩评定,弄不好还有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每当论及责任追究时,总是想方法掩盖、搪塞,希望内部消化。三是“从轻观念”。认为被追究本人没有违纪,只要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上述种种错误观点和看法目前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思想都有反映。
2、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给予批评教育、辞退、降级、免职,还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在责任追究幅度上,不象对待违纪问题那样好量化比照,结果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如“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恶劣影响”,都是一些定性的词语,很难进行定量分析,绝大多数是通过人们的思维来主观判断的,而不是量化的必然结论,没有对违反责任制的情节的轻重进行界定,对被追究者的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与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党政处理的界限规定不明确,造成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责任追究失去“钢”性和“硬度”,达不到惩戒的作用,有的处理个人不处理班子,有的处理分管领导而不处理主要领导,有的只追究下级领导的责任,而对上级领导的责任由于种种因素干扰而处理难于到位。为此,有些责任问题因为幅度上难掌握,只能放一放,结果往往一放了之,没有下文,责任追究存在空档和死角。
3、组织实施不易操作。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由于实施主体不够明确,程序不够规范,追究的形式不够完全等,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也可能无法操作,如一名科级干部违法了党纪党规,受到了党政纪处理,按责任制规定应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但这个主要领导可能是一位县处级干部,而县处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主要在市、地级,那么这个追究在实施中就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这些都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中应逐步解决的问题。
4、监督检查不易深入。对不负责任或对违法违纪问题负联带责任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如上所述追究到位,也需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有问题不查,有责任不追究的都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追究不追究责任的责任,当前这项工作开展不够深入。
(二)、对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的思考
1.不愿追究。普遍存在着以下三种现象。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某些单位部门认为进行责任追究会影响本地、本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主要领导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认为搞市场经济,冒点风险、出点失误、交点学费没什么,动辄追究责任,会导致人心涣散,妨碍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好人主义作祟。一来有领导干部与被追究者比较熟悉、了解,认为其德才素质不错,平时工作很努力,也很有成绩,因为某一件事就要处理其本人,于心不忍,对被追究者有同情心理,就网开一面了;二来有些属下同事,对发生在领导身边的腐败行为漠不关心,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没有责任追究的意识。三是官本位主义作祟。我国封建社会历史特别长,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封建思想体系影响很大,官本位意识很深,权力过分集中,领导干部职务实际终身制,能上难下,能官不能民,缺乏追究和自我追究的勇气。
2.不敢追究。主要表现有“三怕”思想:一怕追究本辖区域,会影响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政绩考核。毕竟是自己所辖范围出现严重的腐败问题,怎么说也跟自己有关,这会影响上级对自己的考核成绩,会影响自己的前途。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团结。有些同级领导后台硬,“关系”好,担心进行追究会招惹麻烦,怕实施责任追究会撕了面子,伤了和气,影响关系,为今后工作带来不便;况且许多问题干部也是自己一手培养提拔上来的,处分他们不是打自己的脸吗?三怕追究基层干部,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形象。有的党政“一把手”本身不干净,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后,捅自己的篓子,怕实施责任追究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只好捂着、盖着或干脆“一把手”故意“揽过”,尽力为其开脱。
3.不能追究。一是追究主体不得力。纪委是查办案件的主体,但其双重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责任追究工作,纪委是否立案,受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因素制约,许多领导干部是否要进行责任追究,需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纪委认为该立案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不同意,也只好撤案,也不敢私自往上级纪委报告。二是追究对象不明确。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有的虽然进行了分解,但其责任互相交叉,甚至有责任空白点,出了问题要追究谁呢?三是追究制度不完善。有的单位虽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未出台与之相适应的追究制度;有的虽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但未真正形成制度,尤其是双重领导的单位,是与主管单位党组织签还是与地方党委签,容易形成空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具有追溯力,到底上几级,追究时是否给予组织处理还是纪律处分,无据可依,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
(三)、对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策的思考
1、统一认识,增强责任追究的主动性。对责任追究不实的危害影响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针对个别地方存在的责任不明、有责不担和追责不力等问题和少数干部中存在的政令不通、律己不严、作风不实等现象,推行“干部责任管理”,强化了责任追究工作。
2、量化责任,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到实处。责任分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步骤,是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一形式的制度,保证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首先,各级党组织都要根据党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神,制定出符全当地实际情况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把具体工作量化到岗、到人,做到责任主体、责任分工、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四明确,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其二,落实“一岗双责”,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实现抓党风廉政建设由一重责任到双重责任乃到多重责任的转化。责任机制重在强调必须完成的责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感,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和谁都负责,又谁都不负责的弊端。其三,实行“动态责任”管理,在抓好《目标责任书》中责任到人的同时,目标责任要根据阶段性工作侧重点和不同,工作动态变化,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校正和修订,防止因环境动态等外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不符合实际而导致的个别责任人主观上的推诿、扯皮等现象。
3、强化兑现,增强责任追究的严肃性。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年度考评考核情况,运用组织、纪律、经济甚至法律手段等,重点对经济作风有不良反映或违纪违规的干部强化追责,分别采取组织处置、纪律处分和司法处理。
4、常检查、严考核,推动责任制工作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即是对该项工作的督促、落实,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检查考核应采取自查与组织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专项检查与其它工作一起检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通过信访、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等渠道,督促检查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落实,也为执行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一是结合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检查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解决问题的效果,以提高责任意识,增强群众反腐败信心。三是针对阶段性工作或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抓住关键时机使党风廉政责任制既能解决过去存在的问题,又能预见和防止新问题的发生。此外,还要对实行检查考核责任制,对在检查考核工作中造成的失真、失实、有重大问题却没有发现,隐瞒问题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也要相应追究责任,保证监督有效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