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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民办学校概况
自*年以来,我市先后创办了*东方外国语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市旅游学校、*求真学校、市成龙民工子弟学校、市育才民工子弟学校、市*学校(原希望小学更名)等七所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至20*年春季,拥有教职工671名,其中教师429名,占全市公办教师37*名的11.57%,市属4所民办学校教师(不含3所民工子弟学校)365名,占全市公办教师数的9.85%;学生总人数(含委培生)7127名(其中:小学段79班3581人;初中段28班1190人;高中段53班2356人),占全市公办学校学生数66368名的10.74%;教职工与学生平均比为1:10.62,教师与学生平均比为1:16.61。七所民办学校总占地面积365.3亩,建筑面积82553平方米,房产估算值(不含民工子弟学校)约1.5亿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固定资产评估值约1133万元。
二、民办教育发展中潜在的问题
以*东方外国语学校为代表,我市民办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十年风雨几多喜忧,刻划着民办教育创业人的艰辛与成就。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对于满足广大群众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缓解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减轻城区公办学校的入学压力(近年来,由于山区农民及各类个体工商企业迁入城区,义务段要求择校就读的学生增量大),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类技术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困难,“社会有呼声,学校有怨声,政府难作声”的现象,滞阻了民办教育的顺利发展。笔者从我市民办教育现状出发,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政策规定,作了一些思考和分析,旨在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提高教育(学)质量,同时加大政策优惠和资金扶助力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问题之一:生源不稳定,招生较困难,造成教育资源空闲。从我市七所民办学校近几年招生情况看,部分学校存在生源难找,招生困难的现象,造成学校教育资源浪费,影响学校的经费收入和资金积累。根据民办学校发展规划来看,近几年,我市*东方外国语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投入大量资金,新建和扩建了教学楼,教育(学)设施不断完善,为学校上规模求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按照现有招生情况看,按照正常接纳量,都留有较大空间,如东方外国语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还空缺约300名学生。导致民办学校招生困难的原因分析:一是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价格主管部门是根据学校办学成本按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核定的,与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相比相对较高,凡符合在城区公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段教育)就读的学生一般不会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二是市外生就读民办学校的数量逐年减少,前几年东方外国语学校吸引了不少的市外生,来自慈溪、余姚两地的学生较多,近年来,随着外地同类学校的创办和发展,学生就读民办学校的选择余地大了,影响了来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外地生数量。
问题之二: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或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让、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从以上几条扶持政策及规定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来看,我市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扶持力度显得不足,与其他县市相比有些差距。据调查,我市对民办学校按照政策规定已享受了有关税收和土地划拨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民工子弟学校派遣教师助教,但在经费资助上显得“爱莫能助”。
问题之三:民工子弟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我市三所民工子弟学校财务管理现状看,存在不规范不落实问题。一是财会人员配置不全(会计、出纳两者合一),业务素质不高,均未经过会计专业培训;二是财务帐目不全,分类不细。经验审发现,三所学校均存在财务帐目混乱问题,有的属于家庭式财务管理模式,将个人生活支出费用也列入办学经费支出;三是代管费使用管理不按规定执行。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定了代管费标准,并明确了代管费开支范围为:课本费、作业本费、音像教材费、讲义费和班会费五项,规定在学期或学年结束前列出清单予以公布,按实结算。但从验审和检查发现,三所民工子弟学校均未落实按实结算规定,结余代管费均未清退,侵占和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三、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落实政策扶持。根据国家教育部《20*-20*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有关意见,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要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明确国家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民办教育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我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奖励(据对我市东方外国语学校、旅游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求真学校四所民办学校的现有办学规模测算,假如不创办民办学校,市财政一年将拨付2000余万元的教育经费)。
(二)扶持发展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读书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中小企业较快发展,劳动型岗位需求量大,这就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据调查统计,20*年来,每年约有5万名外来务工人员流入我市,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打工族”队伍,在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中,有的已有了较为稳定的岗位工作,随之出现了“携妻带儿(女)、安居乐业”的现状,由“单身式”变成了“家庭式”,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读书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2001年至20*年先后创办了成龙、育才、*等三所民工子弟学校,专门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减轻了公办学校就学压力。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和劳动保障部等六部委2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民工子弟学校管理和发展现状,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意见》指出:“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为此,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把民工子弟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在管理上要重视,在扶持上要到位,要把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当成份内事,要教育和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在教育教学设施投入上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捐赠(之前,这项工作已得到市内各有关学校和企业的资助,无偿捐赠了课桌、椅、电脑等);在师资力量方面给予援助,据调查走访获知,目前三所民工子弟学校均急需英语、音乐类老师,是否可采取通过招收或派遣有这方面专长的教师到民工子弟学校任教援教,同时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培训,以提高他(她)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办学场地方面,现三所民工子弟学校均是向城西、西溪和舒前三个村原村校租赁使用的(租期10年,年租金为7-10万元),由于是租赁使用,三所学校均不敢投入大量资金对学校进行改建和扩建,只是简单地搭建部分平房(*学校自筹资金40万元,在校内新建了一幢二层教室),以满足当前务工子女就读需要,限制了学校基础设施的改善。
根据六部委《意见》提出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建议市政府应考虑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密集地(一般在城市边缘)选择划拨部分土地作为民工子弟学校发展的“胎地”。另外,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情况,(据调查统计,20*年春季,在溪口镇中心小学、武岭小学和畸山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有500多名,在莼湖镇中心小学和尔仪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各有近百名)。由此建议在溪口和莼湖两个中心镇规划建设中,是否可考虑各新建一所民工子弟学校。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收费)监管职能。一是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工作。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做好民办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工作。二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根据各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投入情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核定学费标准。三是加强检查指导。物价、教育、财政、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学校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学校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减轻学生缴费负担。从今年秋季新学年起,我省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杂费,这是继20*年义务段教育实行“一费制”政策之后的又一惠民政策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免除学杂费对象涵盖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同时还明确民办学校相应参照扣减,凡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在学生注册报到时,要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根据这一规定,我市东方外国语学校(义务段学生)、*求真学校和三所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享受扣减学费政策规定,建议由市财政对各民办学校给予足额的转移支付,同时建议对东方外国语学校(义务段)、*求真学校给予必要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以保障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